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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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普遍税率376.67%的反倾销措施。

大蒜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项之一,全国每年种植面积约5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江苏和新疆等地,年产量600万吨左右,其中一半产自山东,仅济南就有七八家专营大蒜出口的企业。近年来,中国大蒜屡屡遭遇进口国不合理的反倾销,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对我国大蒜实行高反倾销税,严重影响了我国大蒜的正常出口。

美国对中国大蒜的反倾销始于1994年2月。在以美国大蒜协会为主导的起诉商对中国大蒜提出反倾销诉讼后,美国商务部于1994年2月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对中国出口的大蒜普遍税率为376.67%;1994年11月l6日,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大蒜正式在联邦通告上发布反倾销令。

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反倾销令颁布后每满一周年为一轮行政复审的复审期,大蒜产品的复审期即为每年l1月到下一年10月。美国对反倾销税的征收采用回溯课征的方式,在每一个复审年度美国商务部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颁令周月的前12个月的进口进行审核,以确定一个准确的税率来清算上一轮的反倾销税,并据此向进口商预征下一轮的倾销税保证金,这也就是所谓的年度行政复审制度。

纵观近几年大蒜反倾销终裁加权平均税率,可以很直观地看出税率的递增预示着这种贸易保护趋势的抬头。

反倾销税率(或倾销幅度)与替代财务比率成正比关系,财务比率越高,反倾销税率越高。第11轮、12轮复审中,商务部采用的财务比率替代数据来自印度的一家茶叶公司LIMTEX的报表,这家公司的综合财务替代比率数值约为11%。而在第13轮终裁的财务比率计算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加入了印度TATA TEA与ADF公司的报表数据(这两家公司的综合财务替代比率数值分别为131%和90%),采用了三家公司的平均值,导致综合财务替代比率升至77%,比前两轮高出了66%,这是自中国出口商应诉美国大蒜反倾销以来的最高的财务比率数据。

需要说明的是:TATA TEA是一个集团公司,主要生产绿茶、黑茶、速溶茶、咖啡等产品,有自己的种植农场。它的分公司遍布全球,依靠品牌优势,销售金额及利润在印度全国名列前茅;ADF是生产速冻蔬菜和罐头的集团公司,主要产品有速冻洋葱、土豆、菠菜、水果罐头等。

在这场经济危机之前,美国商务部曾在连续多轮的大蒜反倾销复审中拒绝使用TATA TEA 茶叶集团公司的财务比率数据,理由是TATA TEA公司生产速溶茶,而速溶茶的生产与大蒜加工没有可比性。然而,到了第13轮复审,正值美国的经济危机时期,在此形势下,美国商务部断然使用自己以前否决的相对很高的替代财务比率数据,蓄意提高中国大蒜的反倾销税率,其贸易保护的操作痕迹非常明显。参与这轮复审的6家中国公司很可能将被迫退出美国大蒜市场。

自1994年美国对我国大蒜提出反倾销来,许多国家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对我国大蒜出口采取发倾销措施。1995年,巴西贸易保护部门对中国大蒜实行反倾销措施,对每箱10公斤装的蒜头另征4美元的关税。1999年,韩国因中国大蒜进口量激增而采取了临时保障措施。2000年,

南非对我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对来自中国的大蒜征收6.07兰特/公斤的反倾销税。2006年2月15日至5月1日,加拿大对从中国进口的新鲜或冷冻大蒜征收反倾销税。在印度,大蒜是限制进口商品,每年只允许进口1.5至2万吨。2003年1月,印度在取消大蒜进口数量限制,但将大蒜进口关税从30%提高到100%。泰国对包括大蒜在内的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

二、美国及其他国家对我国大蒜提出反倾销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大蒜出口存在的问题

(1)企业规模小,行业自律性差,大蒜出口无序竞争

山东省农产品出口企业普遍规模小,竞争力弱。同时由于农产品出口行业行业协会发展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众多小企业单独进入国际市场,不仅抵御市场风险和突破贸易壁垒能力差,而且出现竞相压价的现象,使得其他国家的相关企业无法承受这种价格竞争,纷纷向本国提出对来自我国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这是导致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直接原因。

2008年冷藏大蒜总量仍然维持在280万吨左右。一些具有出口能力的保鲜企业接受了上年的教训,为减少风险,进入冷藏蒜销售期,首先出售自己贮藏的大蒜,而既无国外客商,又无国内销路的保鲜企业通过降低销售价格来显示自己的优势,从而出现了无序竞争、低价竞销的局面,也决定了大蒜总体价格下滑的趋势,虽然有利于大蒜销售,但价格过低,对国外反倾销带来隐患。巴西、美国、加拿大等国多次对我国大蒜进行反倾销。

(2)出口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 金乡大蒜出口以蒜头为主, 其他蒜产品极少出口。深加工产品如蒜粉、蒜片、蒜粒、蒜米等出口量不大,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的蒜汁饮料、蒜素微胶囊等仅有少数企业出口,且出口量较小。2007年,金乡原蒜头出口65.6万吨,同比增1倍,但出口平均价格为每吨342 美元, 较去年同期下降7.6%。盐水大蒜的出口占大蒜出口总量的2.73%,降幅达17.3%。而醋腌大蒜和干燥大蒜则分别占大蒜出口总量的0.125%和2.06%。

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大蒜深加工产品的需求量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且需求层次多样化。蒜汁饮料,蒜素微胶囊等产品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目前出口到国外的金乡蒜头,经过进一步的深加工,身价倍增,然后才以各种产品形式进入市场销售。由此可见,金乡大蒜单一的出口结构使其损失了很大一部分利润空间。

(3)缺乏品牌建设

山东省农产品出口虽然整体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品牌建设和品牌保护不利,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农产品品牌。

从国内市场来说,我国农产品零售交易主要发生在城市交易市场,在长期的经营意识中形成“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存在,加之传统的单个家庭的生产方式的影响,对农产品的生产者来说,缺少“工厂”观念熏陶,品牌意识很淡薄。这种落后的观念不仅影响了国内农产品的销售,形成“卖难”的局面,而且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外销,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已经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实力。如山东蔬菜的出口量也很大且质量很好,大部分出口到日本、韩国,但在国外市场上很难看到中国山东标识的蔬菜,我们只能给国外商人提供初级产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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