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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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276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11
【实施日期】2009.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
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76号)
各银监局:
随着法人导向政策的实施,已有25家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同时,不断有新的外国银行提出转制申请。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现将《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请相关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外资转制法人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遵循《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和参考国际良好做法的基础上,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针对银行特点加强公司治理
一是充分考虑银行单一股东特点,处理好银行自主经营和母行并表管理的关系。
二是充分考虑银行集团架构特点,在公司治理上把银行视为独立机构,董事会对银行自身治理负责,有效履行对银行的“忠诚义务”和“看管责任”。
三是充分考虑银行跨境运营特点,审慎管理境内境外各类风险,协调平衡境内境外各种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是银行应以有效制衡为原则,清晰界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并建立和完善银行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二是银行应根据其资产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的合理规模和人员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人数应至少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至少设一名独立董事。银行应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视银行经营发展状况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优化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
三是董事会应重点关注和审定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和资本管理战略,确保银行在华发展战略清晰合理,银行经营稳健持续,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宏观调控政策。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四是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