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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份法院判决书告诉你,电信诈骗犯是怎么被抓的

646份法院判决书告诉你,电信诈骗犯是怎么被抓的

646份法院判决书告诉你,电信诈骗犯是怎么被抓的梳理裁判⽂书⽹上公布的公开审结的646起电信诈骗案件发现,近⼏年内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作案地点也从东南沿海扩散到内陆地区。

电信诈骗犯趋向年轻化,团伙⼈数以2-6⼈为主;⼤多数是在警⽅打击电信诈骗⾏动中被抓获,也有3%为嫌疑⼈主动⾃⾸;电信诈骗犯平均获刑47.8个⽉。

导读新闻百科梳理裁判⽂书⽹上公布的公开审结的646起电信诈骗案件发现,近⼏年内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作案地点也从东南沿海扩散到内陆地区。

电信诈骗犯趋向年轻化,团伙⼈数以2-6⼈为主;⼤多数是在警⽅打击电信诈骗⾏动中被抓获,也有3%为嫌疑⼈主动⾃⾸;电信诈骗犯平均获刑47.8个⽉。

2016年,⼏起影响恶劣的电信诈骗案件震惊全国,因被骗含恨去世的⼭东⼤学⽣徐⽟⽟、被骗1760万的清华⼤学教授等等。

我们⽆法确切知道现在国内到底有多少诈骗分⼦,但透过裁判⽂书⽹上近年来公开的电信诈骗案件判决资料,还是可以看到⽬前被抓获的诈骗分⼦究竟是哪些⼈、他们骗了多少钱、是怎么被抓的、被判刑多久等。

平均受骗⼈数在减少,但平均涉案⾦额剧增新闻百科在裁判⽂书⽹上搜索“电信诈骗”关键词,获得了646份有效⽂书,具体年份及数量如下图所⽰。

(注:2016年截⾄9⽉底)新闻百科数据分析发现,案件破获及审理⽐较集中的⽉份为每年6-7⽉和年底的11-12⽉,这往往是公安、司法系统集中打击电信诈骗⾏动的攻坚阶段。

例如,2015年6⽉国务院批准建⽴了由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同年11⽉,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电信诈骗专项⾏动。

(注:2010年-2016年截⾄9⽉底)数据分析还发现,平均每起案件中明确的受害⼈数量逐年在减少。

特别是2016年的151起案件,平均受害⼈数量为8.16⼈,⽐2015年少了⼀半。

近年案件平均受害⼈数及⾦额变化情况从诈骗涉案⾦额来看,2016年每起被破获的诈骗案件平均涉案⾦额是166万,⽐起2014年的51万和2015年的112万明显增加。

全国法院法律文书公开

全国法院法律文书公开

全国法院法律文书公开篇一:法院力挺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法院力挺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作者:杨建文陈东升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XX年第02期20XX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东部10省(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程序中,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送达后生效。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因此,当天并无裁判文书生效,也就是说,在20XX年生效的裁判文书中,最早生效的日期是1月2日,而1月2日生效的裁判文书只要在1月9日之前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就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XX年12月31日,上自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人民法院,北自内蒙古,南至广东,东自上海,西至新疆,各级、各地法院开始纷纷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甚至一度造成网络拥堵。

在各方努力下,截至1月1日下午,全国法院共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8196份。

由于所上传的裁判文书生效日期全部在1月1日之前,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均是在提前履行着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义务。

许多法院在上传裁判文书后,还及时通过微博告知公众,提请公众及时查阅。

业内人士认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举措,已经与当下中央着力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闭幕的第三天,就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赢得了社会各界高度评价。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

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法[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2013年4月18日法[201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定期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状况,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对于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全面回顾了人民法院2012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客观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

不凡的业绩,已然载入历史。

面向未来,我们重担在肩。

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审判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目录前言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结束语前言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律师事务所法律检索手册

律师事务所法律检索手册

律师事务所法律检索手册第一章法律检索概述 (2)1.1 法律检索的基本概念 (2)1.2 法律检索的意义与作用 (2)第二章法律检索工具与资源 (3)2.1 法律数据库 (3)2.2 法律法规汇编 (3)2.3 法律案例库 (3)2.4 法律论文库 (3)第三章法律检索方法 (4)3.1 关键词检索 (4)3.2 系统检索 (4)3.3 检索策略 (5)第四章中国法律法规检索 (5)4.1 法律法规检索平台 (5)4.2 国务院法规文件检索 (6)4.3 地方性法规检索 (6)第五章司法解释与案例检索 (6)5.1 司法解释检索 (6)5.2 案例检索 (7)5.3 类案检索 (7)第六章国际法律法规检索 (8)6.1 国际法律法规检索平台 (8)6.2 国际条约检索 (8)6.3 国际惯例检索 (9)第七章法律论文与学术检索 (9)7.1 法律论文检索 (9)7.2 学术搜索引擎 (10)7.3 学术数据库 (10)第八章法律检索技巧 (11)8.1 检索结果排序与筛选 (11)8.2 检索结果分析与评估 (12)8.3 检索策略优化 (12)第九章法律检索案例分析 (13)9.1 法律法规检索案例分析 (13)9.2 案例检索案例分析 (13)9.3 学术检索案例分析 (14)第十章法律检索与法律研究 (14)10.1 法律检索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 (14)10.2 法律检索与法律论证 (15)10.3 法律检索与法律写作 (15)第十一章法律检索与律师实务 (16)11.1 法律检索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 (16)11.2 法律检索与案件分析 (16)11.3 法律检索与法律咨询 (16)第十二章法律检索发展趋势与展望 (17)12.1 法律检索技术的发展趋势 (17)12.2 法律检索服务的未来展望 (17)12.3 法律检索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18)第一章法律检索概述1.1 法律检索的基本概念法律检索是指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特定的方法和技巧,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法律文献等法律信息资源进行搜索、筛选和整理的过程。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检索的重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搜索引擎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搜索引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搜索引擎在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二、案例一:百度搜索侵权案1. 案件概述2012年,我国著名作家王某某因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发现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百度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工具,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认为其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对侵权作品的展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在搜索引擎领域,平衡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360搜索不正当竞争案1. 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因其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被阿里巴巴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虎360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奇虎360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三:谷歌退出中国市场案1. 案件概述2010年,谷歌公司因其在搜索结果中涉及敏感信息,导致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审查。

裁判文书网的答辩内容著作权

裁判文书网的答辩内容著作权

裁判文书网的答辩内容著作权答辩状审判长、审判员: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现本代理人接受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经过开庭、质证和辩论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合格在宣传册的封面,用黑体字清晰的印着“上海XX有限公司”的字样,虽然宣传册上确实印有被告的名称,然而被告只是上海XX在哈尔滨的经销商,该宣传册并非被告制作,被告所持有的宣传册均是由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与原告之间也不形成侵权关系。

所以说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原告声称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却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他确实享有两张图片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有其特殊性,即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

原告应举证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不能仅凭原告说在其提供的网站上有这两张图片,就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

只是口头上说自己享有著作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应予以认定.三、著作权侵权的成立主观上需以故意为目的,而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

互联网上的图片随时都能下载,原告方所说的两张图片也是在网上可以随意下载的。

被告并没有想要侵害原告利益的故意。

登陆原告的网站就会看到,原告网站上的照片仅毛巾一项就有788张之多。

上海XX有限公司是经营管材的,在设计宣传册的时候,当然不会故意去原告网站花大力气在这788张照片中找与自己产品毫不相干的毛巾来装饰自己的产品,并且本案诉争的背景图并没有使图片中的产品增色。

因此,上海XX有限公司使用原告的两张照片纯属是意外,并不存在故意。

四、该图片与宣传册上所宣传的产品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告并不能因为使用该图片而获得利益。

首先,上海XX有限公司制作宣传册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知道和了解公司所经营的各类管材管件,整个宣传册的每一页都用了较大的令人醒目的图片来展示自己公司的产品,宣传册所面向的人都是有意购买管材管件的买家,他们翻阅宣传册是为了了解产品,而不是为了看产品图片的背景照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就裁判文书中有关内容的表述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现下发供各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参考。

附:《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6月22日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一审裁判文书(一)案号同一案件需就不同情况出具数份同类型裁判文书的,应于案号部分予以区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行文格式应为:“案号+序号”。

如:(2006)××初字第1号案件出具了多份裁判文书,其首份文书的案号表述为:“(2006)××初字第1-1号”。

以后文书的案号依次为“(2006)××初字第1-2号”等,依此类推。

若在制作第一份文书时,对其后是否出具同类文书无法预计的,亦可直接用案号,即“(2006)××初字第1号”。

在制作第二份同类型裁判文书时,则按上述方式表述案号,即“(2006)××初字第1-2号”。

(二)首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力求准确、简明。

1、自然人(1)有曾用名的,应予以表明。

具体行文格式为:“原告×××(曾用名×××)”。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六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被告⽴即停⽌侵权⾏为,并从“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铺中的涉案⽹页删除涉案美术作品,停⽌⽣产、销售该作品的相关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侵权⾏为的合理开⽀共⼈民币1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民币4000元,公证费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在庭审中撤回第⼀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10⽇通过与上海品望⽂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亲⼦》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享有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淘宝店以盈利为⽬的使⽤名称为《**亲⼦》系列的美术作品,并以1.5元的价格销售该作品的⼯笔画背景,⽉销量为21,累计评价为94。

经原告査实,被告并未获得相关作品的使⽤权、复制权及发⾏权,被告的⾏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络传播权、复制权、发⾏权。

另外,被告在其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销售涉案作品,有多次的销售记录,获得巨⼤的经济利益,该⾏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通过浙江淘宝⽹络有限公司向原告披露的信息:“店铺名:某新**秀模板素材⽹;会员名:某新**秀模板素材⽹;真实姓名:王某”等。

因此,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销售相关商品牟利,同时被告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图⽚⽤于商业活动。

被告的上述⾏为显然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文书网 2021串通投标法院判例统计

裁判文书网 2021串通投标法院判例统计

甘肃省榆中县
54 (2020)粤19刑终1671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
55 (2021)粤06刑终22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56 (2021)粤06刑终84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57 (2021)粤06刑终53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58 (2021)粤0113刑初1273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ຫໍສະໝຸດ 59 (2021)粤0113刑初72号
湖北省通山县
成立
自然人
112 (2021)鄂0529刑初34号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人+自然人
113 (2021)鄂0114刑初76号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114 (2021)鄂1182刑初99号
湖北省武穴市
成立
自然人
115 (2021)鄂1182刑初100号
湖北省武穴市
成立
自然人
116 (2021)鄂1125刑初31号
92 (2021)黑0103刑初177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成立
自然人
93 (2021)黑0113刑初100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成立
自然人
94 (2021)黑01刑终278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
撤销
自然人
95 (2021)黑1283刑初105号
黑龙江省海伦市
成立
自然人
96 (2021)黑0623刑初36号
河南省洛宁县
83 (2021)豫1221刑初77号
河南省渑池县
84 (2020)豫1722刑初796号
河南省上蔡县
85 (2020)豫0222刑初414号
河南省通许县
86 (2021)豫1681刑初59号

重磅干货民事律师(上海)调查取证指南

重磅干货民事律师(上海)调查取证指南

重磅干货|民事律师(上海)调查取证指南活着的法律与医生诊断病情及治疗需要借助于一系列医疗器械相同,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多种调查手段了解案件相关信息从而制定并实施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隆安仇少明律师团队基于长期执业经验,汇总归纳了本指南,在羊年到来之际,诚挚分享给同仁以及感兴趣的朋友。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分为两类,企业基本情况(外档)和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内档)。

1、外档主要包括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对于企业外档查询,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到基本的信息,个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也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2、内档包括:(1)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2)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3)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4)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5)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对于企业内档查询,需委托律师进行,由律师持律所介绍信和本人执业证申请查询。

“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的查询,律师须另持法院出具的立案证明或调查令。

根据《行政诉讼法》授权,只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调查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情况。

调查银行账户信息主要依靠法院来进行(诉讼案件),这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1、注意银行通知被调查人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时,一般申请调查方的律师会陪同,在调查时我们需注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本单位利益,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调查人通风报信,造成被调查人存款被转移。

法律及案件检索报告(3篇)

法律及案件检索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法律及案件检索成为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士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提高工作效率,本报告将对我国相关法律及案件进行检索分析。

二、检索目的1. 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2. 分析相关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3. 为法律研究提供数据支持,促进法学理论的发展。

三、检索范围1. 法律法规: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2. 案件:包括典型案例、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等。

四、检索方法1. 网络检索: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进行检索;2. 图书检索:查阅相关法律书籍、期刊、论文等;3. 人工咨询: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获取案例信息。

五、检索结果1. 法律法规(1)民法领域:检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了解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2)刑法领域:检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了解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

(3)行政法领域:检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了解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管辖等内容。

(4)商法领域:检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了解了商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治理、证券交易等内容。

(5)经济法领域:检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了解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2. 案件(1)典型案例:检索到“上海泛华案”、“滴滴出行案”等典型案例,了解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59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雷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可口可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奥雷吉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William D. Hawkin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桂桥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庆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7月21日,亚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09年2月1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亚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酷孩”与“酷儿”有明显区别缺乏证据证明。

就文字本身进行比较,两者是极为近似的。

其文字结构相同,均以“酷”来修饰其后的名词,“酷”字是最能引起相关公众注意的。

尽管“孩”和“儿”在字音和字形上有区别,但“酷孩”与“酷儿”的含义均为“时尚的小孩儿”,含义一致。

二者仅在商标较不重要的部分有所区别,且已经造成混淆,故应为近似商标。

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保护“酷孩”注册商标的权利,原审法院仅考虑“酷孩”与“酷儿”两个商标表面的音形义的区别而不考虑“足以混淆”的结果。

规章制度查询平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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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行业都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以管理和规范行业内的活动。

而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和查询这些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查询平台也应运而生。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常见的规章制度查询平台有哪些。

1.国家法律法规查询平台:国家级的法律法规查询平台是大家
查询法律法规的首选。

例如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都可以查询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2.行业规章制度查询平台: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因
此各行业也会建立自己的规章制度查询平台。

比如教育行业的教育部规章制度查询平台、医疗行业的国家卫生健康委规章制度查询平台等。

3.地方政府规章制度查询平台:各个地方政府也会建立自己的
规章制度查询平台,方便居民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

比如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规章制度查询平台、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规章制度查询平台等。

4.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查询平台:一些大型企业也会建立自己的
规章制度查询平台,方便员工了解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便遵守公司规定。

以上所述的规章制度查询平台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随着科技的
不断发展,规章制度查询平台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规章制度查询平台会更加丰富和便捷,为大家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服务。

法律人常用信息查询网站汇总

法律人常用信息查询网站汇总

法律人常用信息查询网站汇总转自公众号:法边社“专业视角、客观态度、通俗语言,解析事件的法理和社会意义”一、主体信息查询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目前企业公示信息尚未开放查询。

2、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这些地方性的网站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上线之前,可以说曾发挥巨大的查询作用,这些网站以前提供过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主要信息,如果各位实在在国家级的网站上查不到,说不定到这些地方性的查查也会有所发现。

3、各省、市级信用网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浙江企业信用网/等,基本信息都有,但如需要更全面的如年检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商标、变更、劳保等信息,则可能需注册会员资格等。

本人在实务执业中,发现基本上各个地方都有类似的网站。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址:/该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领取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信息,显示与实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

这个网站居然可以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5、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网址:/仅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该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等。

6、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7、深圳证券交易所网址:/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二、涉诉信息查询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限于裁判文书】网址:/zgcpwsw/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以外的判决文书,各法院判决文书均应在该网站上公布。

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高法民一庭观点)

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高法民一庭观点)

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法民⼀庭观点)案情简介:原告肖⾦平诉⾄福建省南靖县⼈民法院称,被告简时抡因缺乏资⾦,从2014年12⽉30⽇起陆续向原告借款。

双⽅于2015年7⽉15⽇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原告⼈民币66000元。

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民币66000元及⽀付从起诉之⽇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福建省南靖县⼈民法院⼀审认为,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13⽇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要求进⾏银⾏转账,根据中国民⽣银⾏厦门东浦⽀⾏提供的个⼈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户名为简时抡;结合证⼈郑建国的证⾔,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肴導)使⽤⼈是被告简时抡。

从简时抡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15⽇。

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你35000,—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时抡尚⽋原告肖⾦平借款本⾦⼈民币66000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持。

福建省潭州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1、⽹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者⾝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诉深圳⽜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号:(2015)沪⼀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书⽹ 2015.08.11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的,可以确认被申请⼈⼿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份即为申请⼈——唐蜀军、刘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与被申请⼈⼿机微信中的信息⼀致,当庭通过被申请⼈⼿机微信提取申请⼈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的⼿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份即为申请⼈。

法律涉诉、企业工商资质资产、股市信息披露网址大全

法律涉诉、企业工商资质资产、股市信息披露网址大全

法律涉诉、企业工商资质资产、股市信息披露网址大全一、法律涉诉网站1.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search/2.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3. 中国法院网“公告查询”/fygg/4.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5. 淘宝司法拍卖/6. 享法实用工具/7. 裁判文书网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8. CaseShare 裁判文书分享平台/- 1 -9. 无讼案例/无讼名片/10. 中国裁判文书网/zgcpwsw/二、企业工商资质网站11.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三方公司,如APP客户端“企业信用查询”已经可以实现,通过查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名字查询所有关联企业。

12. 各省、市级信用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浙江企业信用网/信用浙江/13.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14. 建筑业资质查询/wbdt/dwzzcx/index.html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相关企业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互联网药品等注册信息,可查询公司名下一类、二类、三类医疗注册证,医疗生产经营许可证见各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

三、知识产权及资产网站- 2 -16. 中国专利查询/17. 中国商标查询:9080/tmois/wszhcx_getZhcx.xhtml1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cpcc/notice/soft/softRegiste rNotice.jsp19. 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cpcc/ZRegisterAction.do?m ethod=list&no=fck20. 企业域名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国万网/21. 各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话,可以查询其预售许可证、楼盘在售情况、总面积、可售总面积、预定面积、已经售套数、成交毛坯均价等开发楼盘的信息情况。

22. 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除国土资源部(/)所示的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可于土地市场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该网站无需注- 3 -册。

网约工法院司法裁判文书

网约工法院司法裁判文书

网约工法院司法裁判文书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快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孙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与上海乐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申请称:我于2014年4月15日入职上海乐快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岗位为厨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每天工作时间为10:00至18:00。

上海乐快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为支付我加班费,未安排我休年假,上海乐快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违法解除了我。

我要求:1、确认双方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000元;3、支付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4、支付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2069.4元;5、补缴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社会保险。

上海乐快公司辩称:孙某与我公司旗下好厨师平台建立关系,按好厨师客户的需求提供服务,接单获得奖励,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孙某对于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均可自行掌握。

孙某不坐班,不受我单位管理,不同意孙某的仲裁请求。

经查:孙某与上海乐快公司签有《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约定上海乐快公司为孙某提供“好厨师”平台,为上海乐快公司的厨艺进行在线推广,孙某通过上海乐快公司平台向客户提供预约服务,上海乐快公司提供代收客户支付款项服务;客户的服务费双方各自分配50%,且上海乐快公司支付因上海乐快公司调度产生的费用;双方确认并强调,本协议系商务合作协议,无需接受甲方管理,双方不存在任何人身隶属关系,乙方为劳务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同意接受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确认孙某为厨师,孙某向有需求的客户提供服务。

孙某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并就此提供银行打卡记录、收据记录为证,上海乐快公司对银行打卡记录、收据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并表示收据为其收取的厨师工具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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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裁判文书网篇一:我国已建立世界最大裁判文书网我国已建立世界最大裁判文书网10月14日,在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透露,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建立了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的三大公开平台,建立了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已经超过一千万份,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方便的平台。

在谈及我国社会诚信缺失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时,颜茂昆称,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现象,危害十分严重。

社会诚信问题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反映出来,也是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下面是详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10月13日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促进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促进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促进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最高法1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具有强大公信力的人民司法,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扩大司法民主加强监督意见第一条即为坚持司法为民。

意见指出,人民群众是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权威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口碑。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

颜茂昆说,虽然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是同时也具有很强的人民性。

我国司法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人民参与司法、人民监督司法。

在人民参与司法方面,最高法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目前全国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总数已经达到13万人,未来将达到20万人。

在人民监督司法方面,坚持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人民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改革进工作。

颜茂昆说,最高法构建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通过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建立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公开平台,建立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已经超过1000万份,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方便的平台。

以司法公正促社会公正意见第五条为捍卫公平正义。

意见指出,要以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司法。

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要坚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

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坚决避免因司法不公贻害社会公正。

颜茂昆指出,社会公正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司法的公正促进社会的公正。

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同时也对社会公正起到引领和表率作用,致力于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弥补和修复社会关系。

颜茂昆说,各种诉讼纠纷反映了社会不公的方方面面。

比如劳动纠纷,工人干了活却拿不到工资,显然不公。

而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给付工资,从而解决了这种不公平问题。

再比如,没有犯罪却被逮捕,也是一种不公平。

人民法院就要通过审判,还无辜者以清白,实现社会公正。

人民法院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就是实现了每一个社会公正的目标。

通过审判鼓励诚实守信意见第九条为鼓励诚实守信。

意见指出,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

要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等行为,严肃处理伪造证据、当庭撒谎和滥诉、缠诉等行为。

颜茂昆认为,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现象,危害十分严重。

社会诚信问题也通过大量诉讼案件反映出来,社会缺乏诚信是人民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审判工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社会道德体系建设?颜茂昆说,在刑事审判中,要依法严惩各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的行为;在民事审判中要依法制裁各种民事欺诈行为;在执行工作中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解决执行难问题。

颜茂昆强调,要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行为。

要通过鲜活的案例,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公众认识到:无诚信者不受法律保护,无诚信者必须付出代价,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XX〕48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上海裁判文书网)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

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

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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