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计划(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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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计划
为了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规范帮扶救助工作,提高帮扶工作水平和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帮扶中心的重要作用,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缓解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的生活困难,切实为广大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充分发挥帮扶中心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救助程序
(一)困难职工(农民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复印材料,家庭收入证明;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及治疗费用单据;申请助学救助的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农民工还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会会籍证明材料。
(二)单位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出具证明。
1、单位证明内容:致困原因,岗位状况,工资收入,因公(病)伤亡情况等。
2、无业家庭成员由所在乡镇(街道)提供就业、就学、就医及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三)录入“全国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软件管理系统”,建立困难职工电子档案。
(四)经职工(农民工)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方可予以救助。
(五)经x区总工会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填写《困难职工(农民工)帮扶救助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六)制作《实名制汇总表》和《银行卡发放表》核对发放救助资金。
(七)将困难职工(农民工)帮扶救助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软件管理系统”,归档帮扶救助资料备查。
二、救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
1、经核实符合困难职工条件(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软件管理系统”为准),申请生活救助的困难职工(农民工),一次性给予500元—1000元的救助。
2、因天灾人祸(火灾、水灾、意外伤害、意外事故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生活难以为继的,一次性救助最多不超过x元。
3、外地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到帮扶中心上访求助者,确因经济困难,难以回家或果腹者,经本人申请,可给予50元—500元的救助,按照救助程序,由常务主席负责审批。
4、职工因公伤亡,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x元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
对长期患病或患大病,医药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60%,且医疗费自付部分在1万到3万元以内的给予x元救助,
自付部分在6万元以内的给予3000—14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10万元以内的重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6000元;
癌症等患者长期治疗的,累计自付医疗费1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
癌症等患者长期治疗的,累计花费医疗费20万元以上,家庭十分困难,或情况特殊者,一次性救助x0元。以上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7%。
(三)助学救助
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考入二本(含)以上院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学费(政策性收费)。金秋助学活动期间,凡是考入二本(含)以上院校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子女,符合救助条件者,不分区内外院校,一次性救助4000元;学期中间(含往届)提出助学申请的,符合救助条件者,一次性救助最多不超过x元。考入军队(武警)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均不在助学救助范围。
(四)法律援助
x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法律援助站对上访的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实行免费法律援助,对生活确实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按照国家法律援助相关法规政策,可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案补贴,符合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可参照生活救助的标准予以救助。
三、审批权限
救助金发放统一由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常务主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