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退保管理办法(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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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退保管理办法(2010版)

第一条为加强车险退保管理,规范退保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退保是指对已缴费已生效的保单,在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进行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未到期保险责任保费的操作行为。

第三条交强险退保必须符合如下原因,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交强险业务办理退保:

(一)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被保险机动车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二)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被保险机动车已办理停驶的;

(三)能提供公安机关有效证明证实被保险机动车已经丢失的;

(四)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且能证实退保交强险保险起期在后的;

(五)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被保险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第四条投保人办理交强险退保时,保险人应按照下面方式计算应退还投保人的退保保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符合《交强险条例》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且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全额退还保险费用。

(二)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三)保险责任开始后,符合《交强险条例》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且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用。

第五条商业险除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后,可进行退保处理。

第六条投保人办理商业险退保时,保险人应按照下面方式计算应退还投保人的退保保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5%手续费,保险人应当扣除合同约定手续费后全额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而提出商业险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的,保险人不退还致使合同终止的赔偿险别对应主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七条退保操作流程及要点:

(一)投保人或其委托人提出退保申请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出示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后,向保险人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供投保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投保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退保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投保人的授权委托书、投保人的书面退保申请书(盖投保人公章)、投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对于投保人提出的退保书面申请,符合交强、商业险退保规定的,出单人员收回保单被保险人留存联(如为交强险则为交管联和交投保人联)、强制保险标志、保险卡和保险费发票。对于由于遗失或其他原因不能回收的单证,要求投保人在退保申请中写明原因并申明不以未回收单证作为索赔依据,遗失的被保险人留存联要求投保人登报作

废。

(三)出单人员扫描投保人退保申请、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保单被保险人留存联(交强险则为交投保人联)后上传核心业务系统,在系统中提交退保批改申请。

(四)核保人审核退保批改、有关扫描单证,确认单证已收回,退保费计算无误、批文正确后,审核通过。

(五)出单人员打印退保批单。

(六)财务按规定支付退保保费。

第八条退保的单证管理

退保单证按批单归档的管理规定进行装订和归档,同时退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相关的证明资料应一式两份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批单档案中分别留存,以备查阅。

第九条各级机构应加强对退保的管理,确保退保真实准确,单证回收齐全,对违反公司制度和流程,违规退保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总公司车险部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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