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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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与外国有关 。 比如 , 两名 中 国 公民在境外结婚 , 回到中 国后到法院诉讼离婚 。 ( 4 ) 诉讼中的某种行为需要在境外进行 。 比如 , 案件中 涉及的 某项证据需要到国外调取 。 ( 5 ) 法院的判决需要在外国承认和执行 , 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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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法律形式 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法律形式即国 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 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条 约。 ( 一 ) 国内 立法 诉讼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 审理国际民事案 件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普 遍采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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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以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方式规定国际民 事诉讼程序 。 执行性立法是指国家为执行自己缔 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专门规则 , 其立法 特点为派生性和特定性 。 派生性指这种立法须以 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为前提 ; 特定性指这类立法 专门为执行条约而订立 , 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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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国际条约 国家间缔结的专门性的或含有国际民事诉讼程 序规则的国 际条约 , 是国 际民事诉讼法的又一重 要渊源 。 1715 年法国 和瑞士开创了以条约方 式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河 。 到 19 世纪末 , 这一方式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 并制定出 许多国 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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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司 法管辖权 。 根据司法主权原则 , 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 即一国的 司法机关对位于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 , 无论其 国 籍或所有权如 何 , 均拥有管辖权 , 但依照国 际法应当给予管辖豁免者除外 ; 一国 司 法机关对 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 即使其位于本国领土之外 , 也可行使管辖权 , 但不应因此而妨碍有关国家对 该人行使属地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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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制定 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 , 对国 际 民事诉讼程序做出规定 。 ( 3 ) 在国际私法中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加 以规定 。 如 1979 年 《 匈牙利国 际私法 》 、 1987 年 《 瑞士联邦国 际私法 》 等 , 都 对国 际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做出了专门规定 。 ( 4 ) 以国内判例方式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程 序规则 。 在英美法系 国 家 , 国 内判例是重要的 法律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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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司 法豁免权 。 与司法管辖权同样 , 司法豁免权也引申自国家主权原则 。 ( 3 ) 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法律 。 一国司法 机关审 理国 际民事案件时 , 其诉讼程序要适用哪 个国家的法律 , 应由该国的冲突法做出规定 。 ( 4 )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非经 内 国 法院承认 , 外国 法院的 判决不能在内国发 生法律效力 , 更不能在内国获得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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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民事 诉讼各个领域和各个阶段 , 构成国际民事诉讼程 序具体规定和制度的基础 , 并具有普遍的立法和 司法指导意义的根本性原 则 。 ( 一 ) 国家主权原则 这一原则涉及不同国家的司 法主权 , 是国 际 民事诉讼法的 首要基本原则 。 该原则在国际民事 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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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把给予本国公民和 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 也给予在本国境内 的外国 公民和法人 。 国民待遇原则与平等互惠原则密切 相关 。 各国都是在有条约规定和互惠的条件下给 予外国人以国 民待遇 。 而且有些国家还对国民待 遇原则施加限制 , 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的某些方 面对外国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 外国人的诉讼费用 担保制度即为一例 。
第十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国 际民商事纠纷的重要 方式之一 。 国 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涉 及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期间和诉讼保全、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等方面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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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 , 法 院 、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 门程序 。 ( 1 ) 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 是具有外国国籍或在外国有住所的人 ( 自 然人 和法人 )。 ( 2 ) 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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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一国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事案 件时 , 应当承认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效力 ; 在国际条约的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 时 , 也要信守条约义务 ,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 除非该国对条约中的条款提出了某种保留 。 对于 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 只要不是有损于本国的主权 和安全 , 不违背本国 的 公共秩序并且有利于国际 交往 , 就应考虑予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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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含义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 结或参加 的 国 际条约和 国内 法的规定 , 对特定 的国 际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判的 权限 。 一般而言 , 国 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及三方面的问 题 : 一 是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应由何种机构 ( 法院或仲 裁庭 ) 受理 ; 二是若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应由法 院受理 , 那么 , 该案件应由何国法院受理 ; 三 是若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已确定由某国法院受理 , 那么 , 该案件应由该国的哪一级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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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在民事诉讼法典或民法典中设专章规 定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 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四篇 、《 秘鲁民法典 》 第十篇 第四 章 、 法国 新 《 民事诉讼法典 》 第一卷第 十七篇第三章等 , 都是关于司法文书的 送达 、 调 查取证 、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其他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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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相 互赋予对方国 家和 国 民以民事诉讼权利 , 在同 等的条件下相互给予司法协助 , 在规范有关程序 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 。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法规定 , 如果有关国家 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 , 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 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 内国立法或司法机 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