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与处罚案例分析 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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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与处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一、

案例

某基层税务所某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华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已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7月16日,税务所依法对华美服装厂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至检查日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应纳税款220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二倍罚款。

7月19日,税务所向华美服装厂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

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华美服装厂,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7月25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华美服装厂认为该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

7月25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500元。

7月27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该企业于8月1日前缴清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8月3日,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服装厂价值约相当于税款和滞纳金和罚款的服装,交付拍卖

公司拍卖,并以拍卖收入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服装厂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过重,于8月3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做出的处理决定,

8月7日,税务所对华美服装厂未缴纳的罚款执行了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分析

一、华美服装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华美服装

厂自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自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已超过了30日。同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

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税务所对其处以500元罚款是正确的,符合规定。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华美服装厂自开业以来,已有销售额,却一直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是一种违法行为。

(3)纳税人不缴纳税款。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有应按期限定期缴纳税款,不

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华美服装厂自开业以来,已经二个月,有销售额,却一直没有缴纳税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根据《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

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2200元的一倍,达2000元以上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

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一,税

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

务局批准,就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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