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单位报废疫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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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预防接种单位报废疫苗管理制度
1.报废疫苗,包括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储存温度异常且经评估不得使用和来源不明疫苗。
2.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报废疫苗。疫苗领用严格按计划和“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尽量避免浪费。
3.报废疫苗,不得存放预防接种单位冷链设备中。
4.预防接种单位按月盘点库存疫苗,发现超过有效期等报废疫苗时,必须立即清点、隔离、登记、封存,当场填写《预防接种单位生物制品报废登记表》,落实“双人双签字”要求。
5.严格执行过期疫苗月报告、零报告制度,必须每月盘点库存疫苗,填写《过期疫苗月报(零报)表》,次月5日前预防接种单位上报辖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设区市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无过期疫苗的“零报告”。
6.报废疫苗,按月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逐级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报废疫苗,必须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使用有效封口,盛装量不得超过容量的3/4。每个包装物、容器必须标注
“红色警示标志”和“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包括:报废疫苗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经手人姓名及需要特别说明事项等。
8.报废疫苗,必须安全储存专用区域;专用区域,必须明显标识,确保报废疫苗存放安全。
9.接种单位发现报废疫苗,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采用专门车辆常温运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用疫苗运输车常温回收时,同车不得搭载效期内疫苗;运送前必须清点报废疫苗并准确填写《预防接种单位报废生物制品转运单》;交接时接种单位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份留存接种单位。
10.发现、隔离、转运报废疫苗当日,其相关信息必须录入“江苏省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疫苗管理子系统”,同时登记账册,确保报废疫苗数量、账册信息、系统信息一致。
11.报废疫苗登记、转运等相关记录须至少保存5年。
12.接种单位其它报废生物制品参照执行本制度。
附:过期疫苗月报(零报)表
附
过期疫苗月报(零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验收人:统计时间:
备注:1.单位名称:填接种单位名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县级单位名称;设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县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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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仅填写本单位现存过期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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