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_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_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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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六)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七)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具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全体股东、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协议,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所列材料。”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六、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5年。”

七、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标底”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

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其资质。”

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以及已取得工程设计甲级以上(包含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情形。”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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