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适用解除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解除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解除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

解除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经常用到的执法手段。《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但在食品药品的具体办案过程中,如何合法地适用解除查封、扣押,对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笔者在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学习过程中,发现《程序规定》中对如何运用“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为此,我想就如何理解和适用《程序规定》中的解除查封、扣押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

一、对《程序规定》中“查封、扣押”概念的理解

(一)《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扣押”一词解释为“拘留、扣留”。可见查封、扣押为一种强制措施。

(二)在《程序规定》中,查封是执法中将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闭起来,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设施、财物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设施、财物负责;扣押是行政机

关为了取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设施、财物而强制扣留当事人的设施、财物,限制当事人占有和处分其设施、财物的措施。

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二、对《程序规定》中“解除查封、扣押”概念的理解

(一)《现代汉语词典》对“解除”一词解释为“去掉;消除”。可见解除查封、扣押是为去掉行政强制。

(二)《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对如何适用“解除查封、扣押”的理解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现五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不得拖延。

(一)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目的是调查当事

人的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则行政机关失去了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事实依据,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二)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即使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如果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就属于查封、扣押对象错误,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且已经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实体决定,则查封、扣押措施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应当予以解除。

《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四)如果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届满,即使行政机关尚未查明案件的事实,也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违法变相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扣押期限包括延长的期限共计60日,但在案件办理中确实存在部分案件在60日内尚不能办结,行政机关变相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行为仍然存在,笔者认为有待于探讨和法律的完善。

(五)出现其他不再需要继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时,行政机关也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在下面第四点叙述)

四、对出现其他不再需要继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怎样理解

笔者认为有以下情形: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移交或移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虽然属于一个系统的执法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案件移交或移送后,执法主体就发生了改变,单位名称不同,有的在同一行政区域,有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案件移交或移送部门就失去了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控制权,接受案件移交或移送部门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何种措施还应另当别论。所以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移交或移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显然不属于一个系统的执法部门,如果案件移交或移送后,执法主体也发生了改变,前者就失去了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控制权,后者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相适应的控制措施。所以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移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

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行政机关在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时候,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显然不属于一个系统的执法部门,如果案件移送,执法主体也发生了改变,前者就失去了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控制权,后者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相适应的控制措施。而且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差别较大,如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经查明确

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等规定,现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03月18日修订)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

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

五、关于解除查封、扣押后续行为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来作出的。如果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条件已经消失,应当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查封相关规定

查封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 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 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 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 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 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 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 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 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 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 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 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 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车辆解封申请书

车辆解封申请书,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扣押车辆导致影响生活,特此申请请求交警队解除车辆扣押。以下这篇关于车辆解封申请的范本。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这篇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文章。 车辆解封申请书一: xx市车辆管理所: 兹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沪,于20xx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20xx嘉执字第号,现案件已了结,且查封满一年,故委托同志(身份证:)申请解封。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存不符,由本单位承担责任。 申请单位: 20xx年8月4日 车辆解封申请书二: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我叫xx,男,汉族,现年26岁,永州市冷水滩人,身份证号为43110319870102xxxx,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xx村刘家院组。 20xx年10月2日,我驾驶自己的湘x14415号中型自卸货车与唐xx驾驶的属杨xx所有的湘ma296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冷水滩区往黄阳司xx路段发生了相撞事故,贵单位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以调查取证为由扣押了我的湘m14415号中型自卸货车及行驶证,20xx年10月14日,贵单位出具了冷公交认字(20xx)第p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此次交通事故中各有关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结束。后贵单位组织了对事故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20xx年4月1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次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彭xx、唐xx的向我和其他当事人索要事故赔偿的诉讼请求,表明事故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由冷水滩区法院依法对此次事故进行处理。 现在距事故发生贵单位扣押我的车辆已8个多月,距事故调查结束贵单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已8个月,冷水滩法院受理此次事故已2个月,我的车辆一直扣押在贵单位。因没有车子,我一直处于失业状态,没有一分钱收入,生活举步维艰,家庭越来越困难。为了尽快恢复生产,维持家庭运转,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特请求贵单位立即解除对湘m14415号车辆的扣押,依法归还我的车辆和相关证件。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

查封、扣押的期限种类

查封、扣押的期限种类 核心内容: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主要有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及除外期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查封、扣押的期限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4种期限,即一般期限、延长期限、特殊期限和除外期限。法定期限届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 1.一般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2.延迟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30日。 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必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由于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会继续限制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处置权,因此,期限延长决定不能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行决定。一旦认为有延长必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在30日期限届满之前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寻求法律救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查封、扣押的期限只能延长一次。也就是说,不论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何,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紧急请求立即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____(省、市、区、县)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 紧急请求事项 2019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____(省、市、区、县)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o 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9)石民 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____(省、市、区、县)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____(省、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 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

查封扣押和冻结解封申请书

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书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 第一篇:解除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书 (公民)申请人:________姓名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民族______住所 地_____邮编______电话________ (法人)申请人: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 作 单位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第二篇:解除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噢噢,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4岁 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 被申请人:XXX部门 申请事项:解除冀XXX车辆及行车证的扣押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9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以有人举报冀XXX车辆为套牌车为由,到申请人门市调查,待申请人回来后,二位民警说:有人举报你(申请人噢噢)驾驶冀XXX车辆为套牌车,请你出示有关该车辆购买手续,我当时答复:我是购买其他人车辆,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并非套用车,看看、天天民警不再多听我讲,就让我拿出车钥匙,将该车扣押。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没有调查 清楚事实,仅以举报人一面之词,将申请人的车辆扣押系没有事实依 据、违法法定程序。 2、扣押车辆后,申请人曾多次向温情派出所反映,冀XXX不是套牌车, 我是购买其他人的,且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卖方出卖冀XXX时承诺 该车为有正规购买手续,没有其他违法情况)。且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一规定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安监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规范使用执法文书,2010年7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仅仅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种,在具体操作中,还有四种文书不可缺少。 一是查封扣押审批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职权,从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行政强制应当经行政机关首长批准;对重大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即使是实施暂时查封或者暂时扣押这种即时强制措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也应事先报批,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批时,应当在即时强制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而且在危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取消强制措施。《安全生产法释义》在第五十六条解读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指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因此,实施查封、扣押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

查封扣押审批表由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和领导审批意见三部分组成。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承办意见主要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物品拟查封扣押地点、承办人签名、时间等,审批意见包括领导意见、领导签名以及时间等。 二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实施查封、扣押这种强制措施时,在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同时,必须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当场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收。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般要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产地、特种等物品基本信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必须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有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留存。 三是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审批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查封和扣押的操作办法

一、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

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1)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3)对非

1工商行政管理查封(扣押)财物适用法律、法律条款

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安徽合同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查阅、复制或者暂扣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项:调查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和财物;涉嫌无照经营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有关的证据和财物;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八、《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九、《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解除查封申请书范文

解除查封申请书范文 篇一: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请求事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

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9月28日 致函

公安局查封扣押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92、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16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8、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19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93、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查封、扣押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实施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经费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或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施查封、扣押。

最新解除查封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某某,性别,女;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住址: 被申请人:庄某,性别,女;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申请人某某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月日向贵院起诉经贵院立案受理【(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某号】。2012年月日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 )。2012年月日,贵院做出了(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 ) 2012年月日,贵院作出(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某号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上诉,判决早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房屋直到现在还处于被查封状态,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征信。 为维护申请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解封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 )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X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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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查封、扣押的常用法律

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常用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有13部。 1.《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2.《商标法》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3.《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期限30日) 4.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期限30日)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期限15天)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由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期限30日) 7.《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8.《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期限30日) 9.《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有权查封

工商涉及查封扣押法律文书

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一、先行登记保存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根据以上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不超过7日。 二、暂停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 分享到:0 2013年9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 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积、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 第七条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重大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续封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

扣押申请书

扣押申请书 解除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9 请求事项 裁定解除对申请人正常运营出租车辆的扣押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为***交通事故裁定扣押了申请人的出租车辆,由于申请人的出租车辆属于正常运营车辆,贵院的扣押不但造成申请人的出租车不但不能正常运营,而且还要承担各项正常运营的费用,每天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元。 由于案件非短期能够审结,事情一直持续下去将造成更大的损失,而这对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百害而无一利,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扣押措施。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人多方筹措了*****元,申请人愿意用这****元向贵院提供反担保把申请人的出租车从停车场开出来继续运营。如果贵院认为该款项不足以解除直接查封措施,申请人也愿意贵院同时裁定申请人车辆开出后不能办理过户变更,以确保把本次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此致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关于要求返还扣押财产的申请 报告 申请人:陈炜杰,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小学文化,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宇西民房1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1、请求返还被扣押的车牌号为赣HT7099奇瑞瑞虎牌CRV汽车一辆及相关购车合同、票据、汽车钥匙; 2、请求返还被扣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元整。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盗窃一案被湖口县公安局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于4月29日将申请人所有的一辆奇瑞瑞虎牌CRV汽车及汽车钥匙予以扣押,于同年4月30日将申请人所有的23300元人民币现金予以扣押。以上财产有湖口县公安局开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为据。 年3月18日,申请人所涉盗窃案经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湖法刑初字第07号判决。现申请人已刑满释放,经济困难,且上述被扣财产系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与收入,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决也并没有认定被扣押申请人所有的上述财产系非法财产而给予处置没收。申请人经与湖口县人民法院交涉后,要求申请人到湖口县公安局进行申请,请求返还被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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