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撤销赠与协议民事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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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协议民事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告:[被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一、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协议。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可得给我评评理啊。
我和被告呢,之前关系还不错(至少我当时是这么觉得的),然后我出于各种原因就跟被告签了个赠与协议。
就好比我脑子一热,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东西(这里就相当于赠与协议里的东西啦)就说要送给被告了。
我当时为啥这么做呢?可能是被告给我画了些大饼,说了些好听的话,把我给忽悠得晕头转向的。
比如说,被告承诺以后会对我怎么怎么好,会帮我做很多很多事,就像童话故事里一样,把未来描绘得那叫一个美好。
我这人也实在,一听就信了,就签了那份赠与协议。
可是啊,现实却给了我狠狠的一巴掌。
签了协议之后,被告就像变了个人似的。
以前那些承诺啊,就像一阵风,吹过就没了。
被告不但没有按照之前说的对我好,反而做了很多让我特别失望甚至是伤害我的事情。
比如说,我原本想着赠与他东西后,他能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手。
结果呢,上次我遇到个大麻烦,找他帮忙,他就像个缩头乌龟一样,躲得远远的,还找各种蹩脚的借口。
这就好比我给了他一块大蛋糕,结果我饿的时候,他连一小口都不肯分给我。
再说说态度吧,以前对我那是笑脸相迎,现在呢,经常对我横眉冷对的,好像我欠他什么似的。
这前后的反差啊,就像从天堂掉进了地狱。
我现在仔细想想,我当时签那个赠与协议真的是太草率了。
这就像是我在被蒙着眼睛的情况下做了一个重大的决定,现在我把眼罩拿下来了,看清了事实,我就觉得这个赠与协议必须得撤销。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我自己的权益,也是让被告知道,不能这么欺骗别人的感情,把别人的好心当成是可以随意践踏的东西。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7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7篇](https://img.taocdn.com/s3/m/88611a88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c3.png)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7篇篇1甲方(赠与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受赠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因赠与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背景概述甲方与乙方在[时间]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乙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双方同意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协议。
二、赠与财产描述1. 赠与财产:甲方将其名下位于[地址]的房产赠与乙方。
2. 房产信息:该房产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产权证号],目前无抵押、无查封、无其他纠纷。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将房产赠与乙方,并保证赠与的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接受赠与,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双方应共同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保赠与过程顺利完成。
4. 甲方应支付因赠与产生的相关税费,确保乙方无需承担额外费用。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赠与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约定,不履行接受赠与的义务,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赠与过程无法完成,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涉及的争议如经法院判决,双方应遵守法院判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内容与之前所签署的赠与合同及法院判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赠与人):[甲方亲笔签名]日期:[签署日期]乙方(受赠人):[乙方亲笔签名]日期:[签署日期]篇2甲方(原告):张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被告):李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本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判决。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0493095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84.png)
⼀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盼⼦成婚的⽗母经常会说这么⼀句话“等你们结婚,我那套房⼦就送你们”,有时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母想要反悔,这可以吗?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北京⼀中院近期就审理了⼀起撤销赠与合同关系的案件,下⾯就让我们⼀起来了解下吧!基本案情:早于2018年时,⽼郑与⼉⼦⼩郑和⼉媳⼩王三⼈到房屋登记部门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将名下⼀套房屋出卖给⼩两⼝,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但在这之后⼩郑⼩王离婚,当时签的合同就由此产⽣了纠纷。
⽬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郑家⽗⼦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鉴于⼩郑⼩王现已离婚,所以不应再履⾏赠与合同的义务。
⼩王⼀听不⼲了,她主张这合同⽩纸⿊字写的是买卖关系,并且⼩王⼀⼝咬定当时的合同价款100万她已经全部付完了,⽽这100万是通过什么⽅式给付的呢?⼩王称双⽅婚前约定⽼郑将房屋赠与⼩王,⼩王⽀付举办婚礼、装修等相当于购房款的费⽤。
为此,⽼郑向⼀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郑、⼩王协助⽼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续。
裁判结果:⼀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变动,⽼郑对⼩郑、⼩王的赠与⾏为尚未完成,故⽼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请求撤销赠与⾏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持。
⼀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郑与⼩郑、⼩王的赠与合同关系。
⼩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其已经履⾏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付价款的义务。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郑、⼩王亦⽆证据证明其向⽼郑实际⽀付了购房款。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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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指导案例以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的指导案例有以下十个:1. 案例一:国家法院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家企业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申请撤销权,但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
2. 案例二: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 案例三: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4. 案例四: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5. 案例五: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偿还。
6. 案例六: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7. 案例七: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8. 案例八: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9. 案例九: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10. 案例十: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https://img.taocdn.com/s3/m/1c014325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0a.png)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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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开办个人独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蔡某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重庆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上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续借给服务中心,同时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土地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认可不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递交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投资人蔡某也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被执行人蔡某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债权人撤销之诉申请书模板
![债权人撤销之诉申请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54c122ea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51.png)
债权人撤销之诉申请书申请人:(债权人姓名)性别:男/女年龄:____岁职业:____住址:____被申请人:(债务人姓名)性别:男/女年龄:____岁职业:____住址:____尊敬的法院:我,申请人(债权人姓名),因被申请人(债务人姓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现向贵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些财产行为,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一、事实和理由1. 我与被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我借款人民币____元,用于____,借款期限为____年,年利率为__%。
2. 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截至目前已逾期__个月,累计未偿还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元,利息为人民币____元。
3. 期间,被申请人实施了以下损害我债权的财产行为:(1)放弃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共计人民币____元。
(2)放弃未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共计人民币____元。
(3)无偿赠与财产:被申请人无偿赠与第三人财产,价值人民币____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被申请人以人民币____元的价格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该财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____元。
4.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无法实现债权。
因此,我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上述财产行为。
二、诉讼请求1. 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无偿赠与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财产行为。
2. 判决被申请人向我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元及利息人民币____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逾期利息。
3. 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1. 借款合同:证明我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合同约定。
2. 欠条:证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3. 财产行为相关证据:包括放弃债权、赠与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协议、转账记录等。
泸州小三赠与撤销经典案例
![泸州小三赠与撤销经典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3fb6f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a0.png)
泸州小三赠与撤销经典案例
案例一:
泸州二奶遗赠案
黄某与蒋某系夫妻,张某系第三者,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赠给张某一人所有,其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
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某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虽然该案判决的落脚点及引发的讨论焦点均在于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但两级法院均在判决书中认定黄某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份应属无效。
案例二:
郎咸平与小三赠与案
知名财经人士郎咸平给小三和小三她爹各买了一套房,与小三感情破裂后,先是自己起诉小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购房款被驳回;后联合前妻,让前妻起诉自己与小三等人,称郎咸平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结果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
岳阳追讨房款案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汇款138万元给情人付某购买房屋,登记在付某名下。
两人离婚后张某才知晓此事,遂向华容县法院起诉付某要求返还138万房款,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对于这138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刘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赠与无效。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c38927c6bd64783e08122b1f.png)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https://img.taocdn.com/s3/m/9ea347b8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95.png)
[案情介绍]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x海因建筑需要,向原告毛x建购买水泥、红砖等材料,总货款为43748元,2000年3月28日,被告于x海出具欠据一张给原告,2001年5月14日,原告凭被告于x海立下的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x海给付原告毛x建货款43748元。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被告于x海归还了原告7400元,剩余货款39058元,被告于x海未予偿还。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于x海于1999年12月3日与其妻卢x珍本案第二被告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将两人共同的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于x兵本案第三人,而全部债务由于x海承担。
被告于x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
原告于2004年3月获取于x海和卢x珍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后,遂于2004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告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赠与行为。
[案情分析]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不能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法院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
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与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一、两被告离婚时将全部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行为是逃避债务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两被告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全部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于x兵,显然是在逃避债务,且这种逃避债务的方式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法院调解书掩盖其非法目的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或撤销。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https://img.taocdn.com/s3/m/3a48abb1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4.png)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当双方在赠与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并分析其判决结果。
在该案例中,甲方韩先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板,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
而乙方李女士是韩先生的远亲,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韩先生产生了好感,决定赠送一栋房产给李女士,作为对其长久以来的照顾和帮助的感谢。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双方的期望发展。
在房产转移之后不久,李女士对该房产进行了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
韩先生得知后大为震怒,认为李女士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考虑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应当符合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真实意思,并且应当是对受赠人的无偿提供。
在本案中,双方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书面证明,且不存在其他瑕疵,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并能够执行。
其次,法院审视了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李女士应当接受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不得转让或转让。
然而,李女士在未经韩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显然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李女士返还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充分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受赠人的违约行为给予了惩罚,起到了维护契约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赠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不仅需要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更需要法院的公正裁决和强有力的执行。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有效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正义,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篇2赠与合同纠纷是指赠与人出于对受赠人的关心和照顾,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
父母赠与子女拆迁房撤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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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拆迁房撤销的案例
为省去日后房屋继承的麻烦,江苏扬州一位67岁的老人在房屋拆迁时,直接将四套拆迁安置房赠与儿女。
后来因老人与子女产生较大的矛盾,遂诉讼要求从子女受众“拿回”房子。
于12月15日从扬州广陵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经审理支持了老人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扬州老人李兵(化名)名下的房屋被拆迁,为了省去今后的过户手续,他在拆迁过程中直接签署“赠与书”,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载的四套房全部赠与儿子和女儿,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拆迁后,李兵和一儿一女因赡养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经多次调解无法化解。
李兵后悔将房子赠与子女的行为,此时房屋还没领取不动产权证,李兵遂起诉要求撤销他和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要回四套房子。
10月13日,扬州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拆迁安置房屋赠与的行为客观存在,鉴于目前拆迁安置房屋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原告要求撤销其与两被告间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结合本案原、被告间就赡养问题引发基层组织介入调解未果,最终法院对原告李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赠与诉状
![撤销赠与诉状](https://img.taocdn.com/s3/m/edf56739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48.png)
撤销赠与诉状
正文: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现就撤销赠与向贵庭提起诉讼并请求撤销赠与一事,向贵庭提交此诉状。
我与被告为亲属关系,并且在过去的某个时间点,我向被告进行了一项赠与行为,并将某一财产转移给了被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意识到这个赠与行为可能存在某些问题和后果,因此我决定撤销此次赠与。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在赠与时并没有充分了解赠与的后果和法律意义。
当时,我相信赠与将有助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考虑到赠与可能会造成我个人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在心智上存在一定的误解和错误判断。
其次,我还发现,在赠与时,被告并没有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和完全的。
然而,被告在赠与时可能存在某种欺骗或操纵的行为,导致我在当时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
最后,撤销赠与的原因还在于我个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赠与时,我可能没有预料到我将来可能面临的困境和需要财产的可能性。
现在,为了维持我的生活和应对紧急情况,撤销赠与是我个人不得不做出的艰难决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庭能够接受我的申请,并撤销此次赠与。
我相信,撤销赠与是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的,也是对我个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诉状
![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诉状](https://img.taocdn.com/s3/m/7532922b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0f.png)
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诉状我作为本案的原告,债权人某某,特此向贵院提出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
事情是这样的,前不久,我因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向被告某某(即债务人)追讨了欠款。
可是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追讨过程中,我竟然发现,被告在债务未清的情况下,偷偷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转赠给了配偶某某,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从而逃避债务责任。
说实话,我当时的心情那叫一个五味杂陈,既气愤又无奈。
房产对我来说,算是债权追偿的一个重要保障,结果却被人“打包”送人,这让我不得不怀疑这是不是某种“阴谋”。
不得不说,这种房屋赠与合同的背后,涉及的可是一个大大的“猫腻”。
你看,赠与是有条件的,它不仅仅是夫妻之间那种看似天经地义的亲情行为。
法律上讲,赠与必须是真正自愿的,而且不能存在规避债务的动机。
可是,你让我怎么看这件事呢?夫妻两个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债务压力山大,却还在背后做出这种“鬼把戏”,难道不就是想着“先把财产转给另一方,再通过各种手段让债权人没法追回”吗?这种行为,不仅让我感到不满,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债务逃避!我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不是随便一个“我给你,你收下”就行的,它背后可得经过法律的严格审查。
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有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法院应当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
这一点我可得特别指出!如果被告夫妻二人恶意转移财产,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我这笔合法的债务,那么此举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这就像是某人背着你偷偷搬走家里的东西,明明欠着你钱,却不打算还,你不生气才怪!法院朋友们,别看这件事表面上只是夫妻间的小小赠与,实则牵扯着很多人的利益。
尤其是对于我来说,这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债务问题,更关乎我能否合法得到我应得的偿还。
如果这份赠与合同被认定有效,那我这笔债务还得去找谁要呢?难不成就这么被“白白放弃”?我真的不敢相信,这样的结果居然可能发生。
假如这种行为被允许,那岂不是给了其他想逃债的人一个“合法”的操作空间?有谁会愿意在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硬是给自己找个“空手套白狼”的机会?更让我愤怒的是,这种行为的“导演”居然是夫妻二人。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赠与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赠与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c6bd47bd7cd184254a353558.png)
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及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要求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法律地位。
赠与合同的性质是:(1)赠与是诺成合同;(2)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5)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的种类分为:(1)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效力是:(1)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及该合同不存在妨碍合同生效的消极条件时,该合同生效。
(2)赠与合同的效力内容是:1)交付赠与标的物;2)瑕疵担保责任。
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是:(1)以赠与为名规避有关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
(2)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于特殊情况并经特别批准,不得将所管理财产赠与他人,但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已经被授予他人经营管理,并由经营管理人依法赠与处分的除外。
(3)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赠与无效。
案例评析广西扶绥县金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1]案情:冯某某(合同乙方、原告)与被告扶绥金源公司签订《林地林木转让合同书》,扶绥金源公司将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林地、林木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工作10年的报酬。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5520e3c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0c.png)
诉前转移财产被行使撤销权的案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债务人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无偿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债权人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行为。
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
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某集团公司与李甲夫妻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后,确认了李甲夫妻拖欠某集团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依法生效。
后李甲夫妻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借款返还义务,某集团公司于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达到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李甲夫妻与其女儿李乙恶意串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在房管部门无偿过户到李乙名下。
某集团公司遂以双方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返还给债务人李甲名下。
立案前台法官收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
专职调解员收案后,立刻熟悉案情,研究调解方案。
调解员释明,其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债务双方均应恪守诚信。
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经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反复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
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甲夫妻的起诉。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a7c3f1a3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cf.png)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周某因丁某未能履行双方订立的加油卡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生效判决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未能执行到位。
执行中,周某发现丁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向其母亲薛某转账87万余元,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丁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同时主张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在其基于加油卡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务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将名下银行卡中的款项无偿转账给其母亲薛某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周某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丁某的行为被撤销后,薛某即丧失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应当负有返还义务,遂判决撤销丁某的行为、
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撤销赠与合同书
![撤销赠与合同书](https://img.taocdn.com/s3/m/2e99b988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19.png)
篇一:赠与合同撤销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
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
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
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
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
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案例二:案例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
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
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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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神层面上伤害赠与人亦视为严重侵害,赠房多年赠与人仍有权撤销
![从精神层面上伤害赠与人亦视为严重侵害,赠房多年赠与人仍有权撤销](https://img.taocdn.com/s3/m/1f80cbd2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02.png)
从精神层面上伤害赠与人亦视为严重侵害,赠房多年赠与人仍有权撤销展开全文前言2016年9月10日《中国法院报》刊载了一则《控告父亲为早交付赠与房产欲速不达法院判决撤销赠与》的文章,讲述儿子接受父亲的房产赠与后,为达到实际交付的目的,通过登报遗失声明补办房产证并开始收取房屋租金,并在国外对父亲进行刑事控告,企图让父亲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
无奈之下,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并更名至自己名下。
此案系来源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的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房屋赠与精神伤害赠与人撤销父母案情简介2003年,菲律宾华侨王甲购买了厦门市厦禾路的一处房产,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6年,王甲将该房产产权登记在儿子王乙名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王甲保管,租金收入由王甲委托他人代为收取。
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王乙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称,上述房产产权证因保管不慎遗失,向厦门市房管部门申办遗失补证,并于2013年3月领取了补办的产权证,此后收取该处房产租金。
2013年8月,王甲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乙称:王乙伪造其签名后在菲律宾起诉自己,企图侵占其公司股权,后又伪造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签名出具假声明,企图侵犯其公司财产。
更为严重的是,王乙于2012年8月及2013年2月分别在菲律宾向不同的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意图起诉王甲犯有伪造公文罪及伪证罪,但均被驳回起诉。
王甲认为,王乙作出上述严重侵害王甲的行为,已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故请求撤销王甲对王乙上述房产的赠与,王乙应立即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至王甲名下。
法院观点思明法院刑事指控属对违法犯罪举报,不属于侵害行为,且王甲未提供证据确认伪造行为是王乙所为,故驳回王甲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必须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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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 (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蔡某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重庆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9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上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10年,刘某将上述款项续借给服务中心,同时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10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1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土地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
某,双方认可不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递交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12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投资人蔡某也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被执行人蔡某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刘某认为,蔡某将房屋赠与蔡某某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服务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刘某作为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服务中心按约还本付息,服务中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服务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蔡某投资,财产为蔡某个人所有,蔡某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蔡某在明知服务中心尚欠刘某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个人房屋赠与其女儿蔡某某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对债权人刘某造成了损害,致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故依债权人刘某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赠与。
法官解析成,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蔡某作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女儿蔡某某,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刘某作为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赠与的申请,依法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