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检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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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不发证的情况(前提是经机构会签后执行) 1、船证不符船舶; 2、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如外板严重锈蚀、变形,主要 骨架严重变形、脱落,结构性破坏,如水密舱壁破坏、舱 口围板、舱口角隅大面积撕裂等); 3、主要构件脱焊严重的; 4、主机、齿轮箱、舵等主要机电设备试验严重异常的 5、集装箱船无批准的装载手册、系固手册(适用时) 6、大量废旧材料拼装的船舶 7、验船师认为不具备发证的其他情况
报》;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
报》; 4.《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7); 5.《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1984); 6. 现行有关规则、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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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依据
➢ 河船: 1.《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4); 2.《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7年修改通报》; 3.《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 4.《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7);
六、检验方式方法
➢ 检验方法 1. 按检验编制的项目表逐项进行,一般对初
次独立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适用。 2. 由外至内,由前到后依次进行。 3. 分工协作的方式:船体、机电分专业进行。 ➢ 检验方式
一般可分为:向船方了解情况、目视近观 检查、测量、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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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验船师的权利
➢ 验船师在执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时有如下权利: 1、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 2、在受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时,上船检查和
船舶营运检验实务
2011年8月
船舶营运检验实务
船舶营运检验实务
➢ 基本内容(四个部分)
1、营运检验基本要求 2、船体营运检验的要求及常见缺陷 3、轮机营运检验的要求及常见缺陷 4、电气营运检验的要求及常见缺陷
船舶营Leabharlann Baidu检验实务
第一部分
营运检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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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 船舶完成建造投入营运后,就要接受实际考验。 营运中,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会变化,出现缺陷 情况。缺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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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营运检验应把握的原则
➢ 建议限期整改情况(举例) 1、船名、载重线、水尺标志不满足法规要求, 固定灭火系统(CO2灭火系统)未按规定设置; 2、非主要构件部分脱焊、锈蚀、变形; 3、锚设备数量、重量、尺寸不满足法规要求; 4、居住舱室、机舱出入口防火结构完整性、可 靠性不满足要求; 5、防油污结构和设备不满足法规要求; 6、燃油速闭阀、油位计等不满足法规要求; 7、验船师认为必须现场验证的其他情况。
况进行判断,即要对船舶进行营运检验。 船舶营运检验实务
二、营运检验的目的
➢ 营运检验就好象对船舶进行
“体检”,目的是查明船舶各
个部分的技术状况,判断是否
属于缺陷,是否到了需修理或
更换的程度,确定船舶是否保
持了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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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依据
➢ 海船: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4);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06年修改通
九、检验步骤
➢ 检验前准备
1、在检验之前,验船师要做一些 准备工作,首先查阅副本、档案资 料,了解要检验的船舶类型、检验 种类、上次检验情况(如是否有遗 留项目)、航区、变更和修理情况 等;
2、确定本次检验的检验项目。 船舶营运检验实务
九、检验步骤
检验; 3、当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不
符应立即要求船舶纠正,如未纠正则应撤消该船 证书; 4、对老龄船应根据情况适当扩大检验项目并缩短 检验间隔期; 5、船厂和船东应为检验工作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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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营运检验应把握的原则
➢ 总原则:确认船舶或其设备在航行或作业时对船舶或船上 人员及环境都无不会造成伤害。
1. 自身方面:自身原因可能是图纸设计、建造施工 质量、外购设备质量等方面。例如船体使用了废 旧钢材,焊接时没有按照焊接规格表进行,在正 常装载时,也可能会出现船体断裂现象。
2. 外力作用:。外力的原因包括腐蚀、装卸碰撞、 码头靠泊、海损事故、机械振动、操作不当等。
3. 正常磨损:设备的正常磨损则是不可避免。 ➢ 因此需要对船舶能否保持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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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营运检验应把握的原则
➢ 需现场验证的缺陷(举例) 1、消防用品、水灭火系统、航行、救生、 无线电、信号、避雷系统设备缺失,不得 作为遗留项目; 2、充放电板、起动闸刀、电缆敷设、电器 设备与排气管、油箱(柜)的安全距离不 满足的; 3、验船师认为必须现场验证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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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明确了检验的内容—即应该检验什么(WHAT) 5.《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1993);
规程明确了检验的标准—即怎么样检验(HOW) 6.现行有关规则、规范、规定(如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船舶
识别号管理规定、单壳油船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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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种类
以船长≥20m为例(祥见规则的规定): ➢ 年度检验 ➢ 中间检验 ➢ 换证检验 ➢ 船底外部检查 ➢ 附加检验 ➢ 初次检验(现有船舶) ➢ 特别定期检验(适用老旧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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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验间隔期限
以船长≥20m为例(河船) ➢ 年度/中间检验:相应间隔期限到期日前、后各1个月内。 ➢ 换证检验:相应间隔期限到期日前。 ➢ 船底外部检查:换证检验间隔期内至少进行2次,其中一
次在换证检验时进行,另一次在中间检验或在2次中间检 验之间进行。 趸船(包括油趸船,但不包括由旧船改造的趸船)的中间 检验及第一次换证检验可在水面进行,若发现危险隐患, 则进行船底外部检查。 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非自航船的第一次中间检验及第一 次换证检验可在水面进行。 ➢ 特别定期检验(老旧船):每年。 ➢ 具体见表格:内河船舶检船舶验营运间检验实隔务 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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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种类
附加检验(临时检验) 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附加检验 ➢ 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 ➢ 法定证书失效时;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
时; ➢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 主管机关要求时(如低质量船附加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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