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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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嘉镇初级中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全校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学校德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指的“违纪”是指违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宜宾县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三十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制度》等和一般社会公德,对己对人有消极影响,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具有一定危害性的不良行为。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处分”是指学生的不良好行为经学校耐心细致教育之后仍不改正,对学生实施的一种惩戒和教育手段,是对学生实施的一种预防性保护措施。

第三条处分的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或类似行为之一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如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耽误课程在3天(21节课)以内或连续2天(14节课)以内等。

2、不履行学生义务。如不遵守课堂纪律,干扰其他同学上课等侵犯别人受教育权利者。

3、不遵守学习制度。如拒绝读书学习,照抄作业等不认真完成各种学习任务者。

4、不遵守学校生活制度。如不文明就餐、热爱劳动;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不坚持做操等或住校生不按时起床、就餐、就寝以及滞留教室、寝室和校园等者。

5、不遵守学校安全制度。如课间休息乱玩乱打,集合集会乱冲乱撞,停电熄灯乱吼乱叫,上下楼梯乱推乱挤,持刀带械,玩火放炮,私拉电线,乱点蜡烛等,但不构成事故者。

6、不养成中学生应有的文明习惯。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语言粗俗,举止轻佻;衣冠不整,光头纹身;打水不排队;未经许可,乱进他人寝室、办公室;非住校生进入住宿区等。

7、不遵守人际交往的公德。如出言不逊,乱开玩笑;乱取、乱喊绰号;打探、传播别人的隐私;挖苦、嘲弄别人的缺点;教唆别人危违纪等造成一定影响者。

8、不能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如进出游戏厅、网吧、舞厅,隐瞒、包庇他人违纪违法事实,传看色情读物,或喝酒、赌博,打架、偷盗等,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者。

9、不顾学校荣誉。如故意诋毁教职员工、学校声誉等,尚不构成严重后果者。

10、不顾惜自己荣誉。如不诚实守信而故意撒谎、欺瞒学校管理人员或家长;故意损坏公物;超越异性同学关系等,尚未构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或类似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在连续2天(14节课)以上或累计5天(35节课)以上者。

2、经常扰乱课堂,阻碍教师上课或三次以上严重扰乱其他学生上课者。

3、无故离校离家出走,威胁老师、家长者。

4、辱骂、殴打同学等构成一定后果者。

5、辱骂、调戏异性同学,超越异性同学关系,异性同学间无理取闹等,给对方造成伤害者。

6、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家长等,性质尚不严重者。

7、组织、制造事端,造成轻微安全事故者。

8、故意撒谎,骗钱骗物;强借强拿强要;检到东西不还者。

9、有无故夜不归宿;往楼下乱扔垃圾或将垃圾倒入厕所里;偷盗、敲诈、勒索行为;组织、教唆他人违纪;进出游戏厅、网吧、舞厅;隐瞒、包庇他人违纪违法事实;传看色情读物;喝酒、赌博;打架、偷盗;故意损坏公物等,构成一定后果而性质尚不严重者。

10、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四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其社会危害性尚不严重者,可以通过学校教育予以矫正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结伙打架,聚众斗殴,以强凌弱,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物等,构成一定后果,性质恶劣者。

2、组织、教唆、勾结外来人员寻衅滋事,敲诈、殴打同学或教职员工者。

3、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家长或组织、教唆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家长等,性质严重者。

4、在校外违纪、违法,受到公安、工商、交通、城管、文化监察等执法部门处理者。

5、报复性殴打同学或其他相关人员等,构成严重后果者。

6、故意制造事端(任何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等,性质严重者。

7、调戏、辱骂、殴打女同学;超越异性同学关系等,造成恶劣影响者。

8、违纪行为多次反复发生,后果严重者。

9、违纪行为不但对违纪学生自身有严重伤害,对其他尤其是学生群体也有明显的伤害者。

10、受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七条违纪行为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有犯罪嫌疑,学校教育不起作用者,送工读学校进行强制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处分的实施

1、对学生的违纪事实和认识态度先由班委、班主任保卫科、住校生管理员等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后,书面上保政教处,再由政教处进一步核实。

2、政教处根据核实后的材料和班级、年级处分意见,初步确定处分的种类,并通知家长。

3、在家长和学生了解情况之后,学校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由学校行政会作出处分决定。

4、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政教处在全校范围内宣布,张贴牌告。对警告及以上的处分决定,要记入学生学籍卡,交政教处存档。

第九条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1、受处分的学生要向全班同学书面检讨,要向班委呈交具家长签字后的改正计划和改正时间表,并每月或每双周向班委及办主任呈交不少于300字改正情况汇报材料。

2、班委或班主任受到汇报材料后,要仔细阅读,用红笔改正错字错句,并在文后批阅下一步该证建议。班主任阅读后将材料收齐,定期向家长通报,共商教育管理办法。

3、在通常情况下,班委应指派一至二名同学,班主任指派一名科任教师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帮教。

4、损坏公物者,除受处分外,应由家长照价赔偿。

5、侮辱、殴打他人致伤者,除受处分外,应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医药费赔偿由双方当事学生家长协商。有争议的交相关机构仲裁。

第十条处分的撤销

1、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后,经过不少于两个月的教育,确实改正后,可以撤销处分。

2、处分的撤销须由本人申请,班级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报请学校行政会批准,方为有效。

3、撤销处分决定,要在全校范围内宣布,并通知家长。

4、处分撤销后,班委要郑重向当事学生祝贺,并对帮扶学生进行表彰。当事学生要想帮助自己的同学或老师交具家长签名的感谢信。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到毕业时还未撤消处分者,视为思想品德不合格,不发给毕业证书,并建议上一级学校不予录取。该生成年后,在入伍政审、个人诚信等调查、就业等相关环节中,可以证明在我校读书期间的品德情况。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学校行政或班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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