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设管司解读《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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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设管司解读《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2010-06-09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的精神,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完成了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并以国家统计局第14号令发布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简称《区划和城乡代码》)。目前,这两套代码标准以合并表方式刊登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合并表共有15位代码,左起12位代码加区划名称,表示《统计用区划代码》;全部15位代码加区划名称,表示《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就这两套代码标准作了详细解读。
《区划和城乡代码》对统计工作的意义
《区划和城乡代码》广泛应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和城乡管理工作,它对统计工作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进我国统计标准化建设。《区划和城乡代码》是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第13号局令)之后,又一部以国家统计局令发布的统计分类标准。它的发布对于完善统计标准体系、推动统计标准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是统一、规范各专业、各部门的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长期以来,我国缺少统一的村级区域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这造成各专业、各部门间的基层汇总数据无法衔接,城乡划分资料无法对比。此次国家统计局颁布《区划和城乡代码》,不仅统一了各项普查、常规调查、专项调查的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还将逐步规范各部门的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三是为推动统计工作信息化打下基础。《区划和城乡代码》是各项统计调查的基础代码标准,也是建立数据平台的基础。国家统计局此次出台《区划和城乡代码》,将在推动各专业统一使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同时,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为推动统计工作信息化打下基础。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范围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划分范围:《区划和城乡代码》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国务院、民政部批准的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全部乡级区域和村级地域进行划分及代码编制。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使用范围:《区划和城乡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和城乡管理工作。目前,《统计用区划代码》主要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部分专项调查;《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主要用于人口普查、人口抽样
调查、城乡住户调查和其他涉及城乡划分的统计调查。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编制对象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对象分为两种:其一,乡级区域,包括民政部门认可的乡、镇、街道,以及民政部未认可的类似乡级区域。类似乡级区域主要是开发区、工矿区、农场、林场等区域。其二,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认可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以及民政部门未认可的类似村级地域。类似村级地域主要是工矿区的家属社区、科研单位的居民社区,以及农场生活区等地域。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编制对象主要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以及类似居委会地域和类似村委会地域。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编制依据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依据如下:第一,以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的调整文件,以及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地域的调整文件为编制依据;第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为编制依据;第三,以《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编制依据;第四,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开发区、园区、工矿区、农场等为编制依据。
同时,《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间接依据政府驻地实际建设连接状况作为编制的原则。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结构、表示方式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共为12位代码,分为5层码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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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
第一层为省级码段,由左起1、2位表示;第二层为地级码段,由左起3、4位表示;第三层为县级码段,由左起5、6位表示;第四层为乡级码段,由左起7-9位表示;第五层为村级码段,由左起10-12位表示。
《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省、地、县、乡、村五级全部用12位代码表示。具体表现方式:省级由左起2位代码加后10个0表示;地级由左起4位代码加后8个0表示;县级由左起6位代码加后6个0表示;乡级由左起9位代码加后3个0表示;村级由12位代码表示。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和3位城乡分类代码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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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分类代码
3位城乡分类代码仅对应村级代码,省、地、县、乡4级代码所对应的城乡分类代码统一为3个0。
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第13-15位所表示的城乡分类为: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接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接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在判别城乡时,第13位为1表示城镇,第13位为2表示乡村。由此可以从《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观察到哪些村级单位属于城镇,哪些村级单位属于乡村。
《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方法
在《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中,1-6位为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统计部门不编制;7-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由统计部门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在编制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时,代码取值区间分别为001-599。凡民政部门确认的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代码取值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代码取值400-599,其中,不含498、598。如果乡级单位下没有村级单位,则需要虚拟一个村级单位,代码为498或598。
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编制中,为确保城乡划分代码的准确性和编码工作不受人为干扰,增加了2位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地统计局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进行人工编制,3位城乡分类代码不进行人工编制,而是通过系统转换生成。具体方法为:第一步,核实、调整乡、村两级区划代码;第二步,判断乡、村两级地域的城乡属性;第三步,编制2位城乡属性代码;第四步,根据12位区划代码和2位城乡属性代码,在《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管理系统》中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更新与维护
为了确保各部门、各专业、各地区使用最新的《区划和城乡代码》,国家统计局负责设计管理的部门将每年对《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统一进行更新、维护,再将调整后的新代码库提供给各部门、各专业和各地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