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干货背诵版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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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干货背诵版40条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编写)
作者:蔡雅奇
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
微信公众账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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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
罪;(2(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
的一罪”
(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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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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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可参见2005/2/1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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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对此,可参见2015/2/8、2002/2/43。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亦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
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人、伤害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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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罪。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对此,可参见2015/2/8之C项、2014/2/6之D项、2011/2/3之D项。
7、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3(1)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2)过失致人重伤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三个罪名,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而且,被包容的前两个罪名应当处死刑。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前后的变化情况。对此,可参见2011/2/56之B项。
8。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1(3)强迫卖
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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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公务罪(仅限于轻伤以下);(2)过失致人重伤罪;(3
(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奸罪;(4)拐卖妇女、儿童罪。
11(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中,在实施前两个犯罪的过程中,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然要以上述两个罪名与故意伤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即使造成执法人员的死亡、重伤,依然只成立上述犯罪一罪。可见,走私、贩卖、运输、制
释,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
12、分别是:(1(2)过失致人死亡罪;(3)
故意伤害罪;(4
前所述,抢劫之后灭口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只有绑架罪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3、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能包容强奸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由于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已经被取消了死刑,故组织卖淫、强迫
基于此,2007/2/12的答案,从原来的D变为现在的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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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聚众阻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
对此,可参见20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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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死亡的,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7
实施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行为的,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18但如果将特定款物挪给个人使用
20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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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换言之,如果对象不具有同一性,既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又实施强迫、引诱、容留、介
(1)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引诱妇女卖淫的,应实行数罪并罚;(2)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实行数罪并罚;(3)既引诱妇女卖淫,又容留该妇女卖淫的,只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一罪。对此,可参见2011/2/56之A选项。另请注意: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今后,
21、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过程中,盗窃其中的文物的,仍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此时的盗窃罪(盗窃文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被包容。但如果之后又走私该文物、故意或过
失损毁该文物的,(1)
盗窃罪;(2(1)故意损毁文物罪;(2)走私文物罪。对此,可参见20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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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因为,倒卖文物罪必须存在着“买进后卖出”的倒卖行为。但是,盗窃文物后又
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是犯罪,按侵权行为处理。但刑法同时打击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和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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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
见,刑法重点保护的是被拐卖的儿童。请注意:(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依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也不得从轻处罚。请注意这一细节。基于此,2006/2/6的答案,将从原来的D,变为现在的无。
24、(1
辱等行为,(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加重处罚(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
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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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为人其实是先后实施了收买和拐卖两个行为,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将这两个行为拟制为一个罪,只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26、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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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8(1
(2
重处罚;(3(4)购买假币后又出
。
29、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
(1)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2)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针对后种情形,请注
用100万公款后,只携带80万潜逃,此时,贪污80万,挪用公款20万,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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