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收到股息、红利是否要缴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福建地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一、问:新办企业当月注册资金先到账一部份,是按到账部份计算交纳印花税还是按全部注册资金计算交纳印花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所以,应对到账部份资金缴纳印花税,以后就其新增部份缴纳印花税。
二、问:我们是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为此,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纳税人来电咨询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可以按这两个通知执行吗?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延长执行期限的通知情况下,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业务,土地增值税不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契税不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
香港上市企业给境外公司的分红应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
香港上市企业给境外公司的分红应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海外市场。
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经济体,香港吸引了大量的境外投资者和企业进入其上市市场。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处理境外公司从香港上市企业获得的分红,并正确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香港的税收体系非常灵活,并享有低税率的优势。
根据香港的税法,境外公司从香港上市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分红收入是需要纳税的。
纳税义务由发放分红的上市企业承担,需要按照香港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
在确定境外公司分红所需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前,首先需要确认分红所得的性质。
香港税法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分红收入,一种是属于香港境内从业务活动取得的利润所产生的分红,另一种是属于香港境外从非业务活动取得的利润所产生的分红。
对于前一种类型的分红收入,按照香港税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支付分红时需要按照当前税率扣除企业所得税。
当前香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因此,上市企业应根据境外公司的分红金额计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支付分红时扣除相应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公司从香港上市企业获得的红利所得可能还受到双重税责的问题。
境外公司通常也会对其在国内的收入进行纳税,这可能导致同一笔红利所得被两次征税。
为了避免双重税责,香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香港上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享受减免或延迟缴税的待遇。
对于后一种类型的分红收入,即非业务活动取得的利润所产生的分红,香港税法规定了一套特殊的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企业需要按照事先确定的分红与非分红的比例来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上市企业需要在支付分红时扣除一个预先计算的比例,这个比例以香港企业所得税税率作为基础,乘以境外取得非业务活动利润所产生的分红收入。
此外,香港还允许上市企业在支付分红之后,根据法规的要求向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 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出现以后,很快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股票分红税率是多少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票分红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票分红税收政策一、个人分红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⑶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分红1、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⑴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⑵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2、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甲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9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
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
假若2009年甲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股票分红纳税规则
股票分红纳税规则股票分红纳税规则是指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所需缴纳的税款规定。
分红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将一部分利润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行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股票分红应纳税,下面将详细介绍股票分红纳税规则。
股票分红纳税的基本原则是“税源在境内、所得有明确来源、征税按法定程序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分红才需要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股票分红的纳税义务由分红所得的受让人(即股东)承担。
分红所得是指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股票或其他财产性收益,包括现金红利、股息收益等。
股东需要根据实际获得的分红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纳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按比例扣缴,二是自行申报缴纳。
按比例扣缴是指上市公司在分红时,按照一定的比例(通常为20%)直接从分红金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然后将剩余部分分配给股东。
而自行申报缴纳是指上市公司在分红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由股东自行计算分红所得并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纳税的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递增税率进行计算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纳税税率分为三档:20%、30%和35%。
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所得纳税税率为20%。
如果个人股东所得的股息超过一定额度,将按照30%或35%的税率进行纳税。
第五,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纳税的时间是在分红发放后的一个月内。
个人股东需要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按比例扣缴的个人股东,上市公司会在分红发放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股东,需要自行计算分红所得及应纳税额,并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在纳税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股票分红所得纳税,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捐赠支出等,以减少纳税金额。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实中,由于合伙企业一般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免税规定对其意义不大。
那么,该规定能否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呢?严格从法律条文出发,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不能穿透适用于合伙企业,享受免税优惠。
但是从合伙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上述免税规定应该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其法人合伙人。
理由一:符合集合理论要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直接计为个人投资者所得,按照股息、红利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合伙企业集合理论的直观体现。
根据集合理论,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它仅仅是一个收入穿透该合伙企业至合伙人的导管,从而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有关规定也体现了集合理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基于合伙企业的导管性质,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应直接计入其企业所得,直接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制。
理由二:有相似先。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香港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5%,减按5%的优惠税率执行。
按照《中·澳(澳大利亚)税收协定》第十条的规定,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境外投资方要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详细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收到有限公司的分红如何交税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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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收到有限公司的分红如何交税、做账?
举例,假设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A(占比50%)和有限公司B (占比50%),甲合伙企业投资乙有限公司,取得分红200万。
一、交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那由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如果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有限公司,那分红计入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申报
自然人投资人取得的分红,由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路径为:“代扣代缴”界面-分类所得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取得分红无需代扣代缴,由有限公司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1997年12月1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结束——。
股票分红扣税规则
股票分红扣税规则
股票分红是指上市公司将其净利润分配给股东的一种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票获得分红收益。
然而,股票分红并不是完全免税的,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股票分红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股票分红扣税规则如下:
1. 股息所得税率
个人股息所得税率为20%,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对于持有股票满一年的股东,其股息所得可以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扣缴代扣义务人
上市公司是股息所得税的扣缴代扣义务人,其需要在分配股息时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在分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缴国家税务机关。
3. 免税额
个人股息所得有一定的免税额,具体数额为每年不超过1万元。
超过1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税前扣除
对于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息所得税前扣除一定的费用,例如股息所得的10%可以作为股息所得的费用扣除。
总之,股票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股东需要了解股票分红扣税规则,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收益,避免因为税收问题而影响自己的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
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一、税法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所以,在税务处理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所得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分。
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一方面要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从被投资方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的分配,当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时,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则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
对转让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所以,从税收角度看,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要区别对待。
如属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差,要辨析是否有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如属转让投资产生的收益差则属于资本利得,是所得税前收益,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如何扣税税率是多少
股息红利如何扣税?税率是多少?股息红利税一般是指现金派发的红利税,当然也可以是指以未分配利润的送红股红利税,现金红利税在我国实行差异化征收。
为了提振股市,鼓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减少市场过度炒作绩差股、概念股、题材股,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差异化红利税征收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红股红利税不适合上述规定,按照股票价值也就是每股一元征收20%税收。
也就是说十送十股的话需要缴纳2元钱的税收。
由于红利税的差异化征收,造成投资者持股时间短的话,有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分化不够交税的情况,需要投资者从口袋掏钱,主要是送红股需要交税不足以抵消现金分红,像今年的民生银行初始分配方案,在投资者反对声中,修改了分红方案。
据券商中国,4月11日,民生银行修改分红方案,利润分配预案由每10股送2股派现0.30元调整为每10股转增2股派现0.90元(含税),也即取消了每10股派送股票股利2股,改为每10股转增2股。
民生银行修改分红方案,压力在于遭到百名投资者公开提出质疑:按现行规定,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1个月以内的,适用20%的红利税税率,根据分红方案,每10股需要扣缴红利税达0.46元【(2+0.3)×20%】,而在此次分红中仅派现0.3元,意味着现金分红所得0.3元不足以缴纳0.46元的红利税,投资者反而要自掏腰包每10股缴纳0.16元的税金。
由于红利税的存在,在目前除权机制下,抢权需要注意规避风险,防止股价走出贴权行情,遭遇较大的损失。
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一问题涉及到企业利润分配和税收适用范围等方面,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的基本情况。
当境内企业有盈利并决定将利润分配给境外母公司时,我国法律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企业所得税被视为境内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因此在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时,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方式和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境内企业应当将分配给境外母公司的利润中的企业所得税在分红时进行扣缴,并及时上缴给税务部门。
具体税率的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来确定。
然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调整,扣缴比例和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企业在分红前应该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该提供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解读,以帮助企业正确履行税务义务。
那么,为什么要对分红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呢?这涉及到税收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税收管理的原则,税务部门需确保税收的合理征收和使用,保持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扣缴企业所得税是确保企业利润分配合理、税收合规的一种方式,有助于确保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
此外,扣缴企业所得税也与反避税和跨国税收规则相关。
在跨国公司中,一些企业可能借助利润转移等手段来降低税负,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税收流失。
扣缴企业所得税旨在遏制这种行为,确保企业交纳应付的税款,维护税收利益。
然而,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扣缴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实际收益产生负面影响,限制了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的积极性。
同时,他们也担心扣缴企业所得税可能会成为增加企业成本的因素。
这些观点认为,应当减少对企业分红的限制,鼓励企业更多地留住利润用于发展。
然而,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目的是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社会公平。
法人股东分红需要缴纳税款吗
现今在资本市场的大环境下,很多人都通过投资入股当法人赚钱。
但是在年底利润分红的时候,却被分红的“税”难倒。
比如不知道是否要缴税、缴什么税、缴多少税等等。
这些复杂难懂的税收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变成漏税,所以我们应该提前了解清楚自己需要缴纳的税。
下面我们就以举例和给大家介绍一下。
案例:法人股东分红缴税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但是对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是: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的分红,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免税收入:(1)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2)投资属于直接投资;(3)如果属于投资上市股票取得的分红,投资期不得低于12个月。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在立法层面,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是否对此类分红征收企业所得税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18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6.21【实施日期】200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
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所得税是一种由个人或企业支付的税种,其金额基于所得额和税率的计算。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利润分配与税收处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在外资企业中,利润分配是指将企业的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分配规则分给各个股东的行为。
利润分配通常需要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种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东分红。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收到额外的收益,并且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所得金额和税率的不同,税务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差异。
另一种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将利润用于企业再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利润重新投入到生产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
对于这部分利润,往往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合法的税务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外资企业可能会面临税务优惠政策。
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并创造就业机会,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
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享受这些优惠,并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所得税的负担。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整企业结构或利润分配方式,以减少税务负担。
然而,税务筹划必须符合当地的法规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总结来说,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外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该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选择合适的分配方式,并遵守税务申报和缴纳的程序。
如果有需要,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税务优惠政策和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所得税的负担。
以上是对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的论述。
通过合适的分配方式、税务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外资企业可以合理处理利润分配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对投资的股票股利是否缴税
企业对投资的股票股利是否缴税2014-08-28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中国税网某会员企业的主管税务局要求该企业从投资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在会计和税务上都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询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股票股利即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
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来说,并没有现金流出,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财产减少,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
股票股利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股数),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
它不会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但会改变股东权益的构成结构。
对股东来说,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变。
其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增加其法定资本数额,通常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该方案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或“盈余公积”,贷记“股本”。
(二)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送、转股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的变化,被投资企业的价值没发生任何改变,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投资企业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只是在备查登记簿中对增加的股份进行备查登记。
股票股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一)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换,并没有增加收益,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二)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企业,从原理来讲,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派发红股,相当于用留存收益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股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收益少缴税,出大事了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收益少缴税,出大事了作者:王钰媛导师:廖娟 案情概况L公司是自然人股东投资的合伙企业,2018年收到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分红3700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要求其按股息、红利所得的补缴个人所得税740万元,而L公司企图用分红收益弥补上年亏损后的利润补缴个税600万元,最后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L 公司在限期内依法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0万元。
案件稽查✧核查其他应付款变动异常宁波市税务局对合伙企业开展涉税风险专项评估,通过搜寻、分析网络公共平台的公告等信息,获取了上市公司限售股投资分红数据,发现L公司2018年收到所投资上市公司分红3700万元,但无个税申报记录。
税务机关发现L公司其他应付款2018年1-5月金额为1亿元,但在6月减少至6300万元。
L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税局机关约谈时承认该笔分红收益已用于偿还借款。
因没有将分红分配给股东,所以没有扣缴个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留存利润就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并由合伙人计入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红所得不能弥补经营亏损税务机关发现L公司的自查报告中只填报补缴税额600万元,与税务机关认定的需补缴税款740万元有差距。
原来,L公司2017年有经营亏损,公司认为其分红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纠正了L公司对政策的错误理解。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L公司取得的分红并不是经营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件结果L公司认同税务机关的意见,在限期内依法为股东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740万元。
提醒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确认收益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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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即: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中要求,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税。
但如果地区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一、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一)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
计算公式如下:(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1一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计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不包括享受减免税因素)。
(2)被投资企企业营企业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
纳税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纳税调整时,可参照税收绕让原则,视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税款予以抵扣。
【例1】大华公司2004年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利润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从东方公司分回税后利润9.25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因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执行税率为7.5%,计算大华公司2004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将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9.25÷(1-7.5%)=10(万元)注:此处应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7.5%计算税前利润。
(2)东方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参照绕让原则,应按15%的法定税率计算允许扣除东方公司已缴税款9.25÷(1-7.5%)×15%=1.5(万元)(3)大华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33%-9.25÷(1-7.5%)×15%=18.3(万元)(二)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弥补,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例2】甲公司2002年自营利润100万元,按税法调整后,实际亏损3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2002年从乙公司分回投资收益17万元,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2年从丙公司分回税后利润33.5万元,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计算甲公司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1)需补税的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17/(1-15%)=20(万元)(2)因为亏损额是30万,故这里需补税的项目不足弥补30万的亏损,这时,需要用不需要补税的项目33.5万补亏,补亏后,因对方适用的税率是33%,故不需要补税。
(三)投资方在减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按应缴纳的应纳税额和减征比例予以减征。
(四)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另外,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不需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一)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先将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
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二)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需补税。
【例3】东方公司2001年自营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东方公司拥有西方公司80%的股份,西方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但西方公司2001~2005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东方公司2001年从西方公司分回税后利润80万元,计算东方公司200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西方公司与东方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由于西方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从西方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80万元,不需补交企业所得税。
2001年东方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33%=33(万元)(三)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四)投资方在免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五)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仍亏损的,依照有关规定不需补税。
在会计处理的应用方面举说明如下:根据上面税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时或者投资方的税率小于被投资方的税率时,其投资收益为永久性差异;当双方所得税税率不同时(注意是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其投资收益为时间性差异。
但要注意,这里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是差异的金额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乘积,而是先将差异还原成被投资企业的税前利润,然后乘以双方所得税税率的差额。
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税率-被投资方税率)分得利润时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税率-被投资方税率)【例4】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历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至2000年12月31日止,累计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贷方余额为2000万元。
该公司200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2002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该公司其他有关资料如下:(1)2001年1月1日,甲公司以某项固定资产对乙公司投资,并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
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6000万元,已提折旧2000万元,双方协议价格为5000万元。
甲公司计划长期持有乙公司的股份。
2001年,甲公司对该项投资计提了200万元的减值准备。
(假定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增值应交纳的所得税。
)(2)2001年度,甲公司按权益法确认了对其子公司(丙公司)的投资收益850万元。
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3)2001年度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为1000万元。
(4)2002年度,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当年宣告的现金股利425万元。
(5)2002年度,甲公司冲回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万元;发生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50万元、非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发生其他应纳税时间性差异800万元、可抵减时间性差异500万元。
假定:按所得税法规规定,甲公司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1)计算2001年度甲公司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的年末余额(注明借方或贷方),并编制与投资和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2002年度甲公司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的年末余额(注明借方或贷方),并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要求写出相关科目的明细科目;不要求编制所得税费用结转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
)解析:(1)2001年甲公司应交所得税=(3000+1000+200-850)×33%=1105.5万元其中:1000为已知条件(3)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200为已知条件(1)中计提的减值准备;850为已知条件(2)中确认的投资收益。
2001年甲公司递延税款发生额=1000×33%(借方)-850/(1-15%)×(33%-15%)(贷方)+200×33%(借方)=216万元(借方)2001年甲公司所得税费用=1105.5-216=889.5万元2001年末递延税款贷方余额=2000-216=1784万元借:所得税889.5递延税款216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5.5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累计折旧2000贷:固定资产6000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 2001年年末,甲公司对该项投资计提了200万元的减值准备:借:投资收益200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2)2002年甲公司应交所得税=(4000-20+50+20-800+500)×33%+425/(1-15%)×18%=1327.5万元(分得现金股利425会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使当期的应交税金增加,增加的应交税金应该是投资企业分得利润应该补交的税款。
)2002年甲公司递延税款发生额=(800-500)×33%(贷方)-425/(1-15%)×18%(借方)+20×33%(贷方)=15.6万元(贷方)(分得现金股利属于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转回,其所得税的影响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计入递延税款的金额应该等于分得的现金股利应该补交的税款。
其中,20为冲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
)2002年所得税费用=1327.5+15.6=1343.1万元2002年末递延税款余额(贷方)=1784+15.6=1799.6借:所得税1343.1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27.5递延税款15.617、企业对外投资收到股息、红利是否要缴税分类:长期处理配件日期:2011-03-03 作者:刺激公交点击:192 次17、企业对外投资收到股息、红利是否要缴税15、企业作为股东向外投资业务的涉税题目及账务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