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6:从公司分类看公司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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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类属于理论问题,历史上直接考察的真题也过不过两道(一道考人合资合性,一道考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并非命题人偏爱的命题点。但基于以下两个因素,决定“深度六”就写这么一个偏冷的领域:1、新大纲在公司分类部分增加了一个考点“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很可能在某个选项中考一小下儿);2、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非常好的,梳理公司法体系的线索——这才是这篇文章的目的,从公司分类的角度对公司法进行梳理。

一、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顾名思义,

●无限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两合公司里面两种股东,一种有限责任,一种无限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也差不多,一种持有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一种承担无限责任(话

说,去年元旦,厚大年会去泰国,我和萱姐在去大皇宫的路上,还看到一家牌匾为“两合公司”的门脸,可惜人家不让拍照)。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点在于其中都含有“有限”两个字,意味

着,其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

前三种,知道就行了,我们国家没有!我们国家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这是最重要的两类公司,也

是我们整部公司法的主线。

两类公司的区别如下:

(一)股本是否拆分不同——这是最根本的区别

股份公司对股本(注册资本)进行等额拆分,如刘段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首先就是对这5000万的股本进行等额拆分,拆成5000万份,每一份是一块钱,是一股,一张股票。如刘安琪认缴1000万元,那就给我1000万股。公司成立以后,向我签发股票。

但有限公司并不对股本进行这样的等额拆分。如刘段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刘安琪出10万元,段波出50万元,蔡雅奇出40万元。总共就100万的小有限公司拆什么拆,三个股东一约定,按照10:50:40一分就得了。所以有限公司的股本就像切大饼一样,各股东按照约定一切就行了。

(二)拆分不同导致流动性不同

显然,股份公司股本进行等额拆分,其流动性强;而有限公司并不对股本进行等额拆分,其流动性弱。具体体现为:

1.股权/股份的转让:有限公司麻烦、股份公司自由

(1)有限公司股权对内转让自由;但对外转让有限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并不区分对内和对外,均是自由的。且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中有要求

(1)正是因为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弱,股东结构较为稳定,故任意股东均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股份公司股份流动性强,股东结构常常变动,故为防止投机性股东滥用该项权利,我们要求股份公司股东必须连续持股不低于180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方能提起代表

诉讼。

3.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要求不同: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有要求

在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股东(大)会的召集义务时:

(1)有限公司中,表决权超过十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股份公司中,要求连续持股时间不低于90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股东,方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其目的非常明确:因为股份的强流动性,所以那种短时间撩一把就走的股东,不能和公司有过于深度的交往。

4.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情形不同:有限公司三大类情形,股份公司只有一小类

(1)有限公司股东在①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五年不分红;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③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三大类情形下,若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

(2)股份公司的股东,唯有在公司合并、分立这一类情形下,对该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才能要求公司回购。

为啥有限公司异议回购请求权包括的情况多,而股份公司少呢?很简单,有限公司股东,当受了上述委屈以后,难以对外转让股权以退出公司,没办法只能和公司死磕到底,要求公司回购。而股份公司,别说你五年不分红,一年不分,我就用脚投票,直接卖股票走人了,谁让我持有的股票流动性很充分呢!在不分红和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这两类情形下,没必要和公司死磕,费力也未必能占到便宜。

5.因上市公司的股票具有最强的流动性,故在我国只有股份公司才能上市。

(三)流动性不同导致规模大小相对不同

因为股份公司股份流动性强,股其容易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规模相对较大;而有限公司因股权流动性较弱,规模相对较小。

1.从设立方式来看,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是指公司全部出资由发起人认购。

有限公司发起人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发起设立本身具有封闭性,募资范围局限于发起人内部。

(2)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一部分出资,其余部分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如当年万科的股份制改造)或向特定对象募集(如大风厂股份制改造,面向员工募集)。

可见募集设立具有开放性,意味着股份公司若是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在一成立便气象不凡,大气磅礴。

2.从股东人数来看

(1)有限公司1~50个;

(2)股份公司2人以上,上不封顶,如万科股份公司目前股东人数约36万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更是号称“宇宙行”

3.从公司机构来看

(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简化制度;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1~2名监事。

(2)股份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简化

4.特殊情况

(1)有限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名,属于极其简约

(2)股份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上市公司,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极其完善,信息披露极其到位,股东人数超级多

分别走了小和大的两个极端

(四)监管态度不同:有限公司灵活,股份公司规范

试想,你是监管者,你是倾向于对规模大的严格监管,还是对规模小的更严格呢?不言自明:大的,因为它有可能会扩散风险。所以特别明显,公司的法的法条中,有限公司部分,多有“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这样的表述,而股份公司部分大比例减少了这样的表述,“应当”类的表述大量增加。

1、股东(大)会制度

(1)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由章程规定;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持股超过3%的股东有提案权。

2、董事会

(1)有限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由章程规定;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2)股份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两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全体过半数方能通过决议;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所有的区别,都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和归类,而四个方面优势环环相扣的。到暑假我们见面的时候,让我们一起挨个数来,如数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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