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稳岗政策(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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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
稳定岗位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和促进我市重点产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人社发[]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稳定岗位扶持范围
在我市统筹地区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不间断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对本地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稳定岗位做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企业、非财政供养和转企的事业单位。
二、稳定岗位政策条件
(一) 县(市)、区实施稳岗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等保障性支出的支付能力。
2、完成市上年度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3、按照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
4、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应用达到标准。
5、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范、监管到位。
(二)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间断(有间断情形的可一次性补齐本金和滞纳金),并且近三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新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年以上(含三年,缴费年限计算到申报补贴当年年末)。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4.5%,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
4、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定岗位三项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施补贴。
(二)生活补助:对申请单位产生的富余人员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期限为12个月。
(三)转岗(在岗)培训补贴:对申请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的转业转岗、技能提升、安全生产等方面培训实施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号)执行。
上述三项补贴,同一申请单位只能享受一项,每年只能
享受一次。
四、补贴资金使用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实施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支出年末在人社部年度基金决算报表支出项目“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中“其他促进就业支出”项中列支,具体支出明细在财务分析中说明。
五、审核认定及补贴拨付程序
(一)申请
1、县(市)、区申请稳岗补贴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4月末前将本县(市)、区实施稳岗政策拟支出基金总额度,其中包括各项补贴拟支出额度、占总额度比例、用人单位申报稳岗补贴等情况,形成书面申请,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
申请稳岗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末前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缴费情况、稳定岗位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选择稳岗补贴项目等。
(2)提供近三年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养老保险费凭
证,年度末(或半年)所有职工个人工资明细表,年度末(或半年)财务决算表。
(3)填写《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表》。
另外,按照稳岗补贴种类不同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1)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和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
(2)生活补助。提供稳定岗位措施(包括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补贴职工名册、薪酬或生活费标准);工会、职代会出具的富余职工人数、薪酬或生活费标准等相关凭证。
(3)转岗(在岗)培训补贴。依托本单位职工培训机构或委托技工院校开展培训的单位在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单位职工培训机构或委托培训机构应持《用人单位转岗(在岗)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合格人员名册、培训对象本人签名的未交纳培训费用的证明材料,申请转岗(在岗)培训补贴。
(二)审核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
(1)审核用人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稳岗补贴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准确、齐全。
(2)审核缴费情况。按年度缴费属期核对是否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间断,按照《关于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失险[]号)规定,核实近三年内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并与养老保险缴费人员、缴费基数、财务报表等进行比对。
(3)核实用人单位裁员率,扣除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辞职等正常减员人数。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审批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审批。
(三)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审批后,市财政部门下拨失业保险基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功能,稳定就业形势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