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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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及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它对于有效控制计划外生育,确保人口计划完成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征收,不按规定标准征收,不能执行收支两条线和专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征收的自觉性。各乡镇街办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计生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计划生育业务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的学习宣传,使广大计划生育相关执法人员知晓社会抚养费方面的规定
和要求,提高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抚养费的自觉性,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正常化、法制轨道。
二、严格按照标准,依法依程序征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更不能搭车乱收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坚决杜绝违反程序执法行为的发生。一是严格征收主体,法律规定征收的主体是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是严格征收对象和范围,对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三是严格执行“八不准”及群众工作纪律等要求,坚决杜绝非法关押和未经法定程序以群众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四是严格执法程序,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审批、作出征收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进行征收(附件1、附件2)。五是征收票据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转借票据,不得打白头条据或用其他票据代收。
三、坚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对于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审批后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对确有履行能力但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决不能越权采取扣押超生对象的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极端措施和违法手段,强迫超生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加强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要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不允许乡(街办)、村(社区)两级截留、挪用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对举报的社会抚养费在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案件,区上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附件2、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文本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审批、作出征收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进行。
一、立案。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取证。
1、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业、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婚育情况、经济收入、子女出生证明等内容。
2、征收机关在调查违法生育当事人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总额时,有关单位应当据实提供。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是农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统计部门提供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算;是城市居民的,由区统计部门提供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听取意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征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生育案件,经审批后应当作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和地址;(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3)对男女当事人各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5)不服征收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征收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对无事实依据的,应当结案。
五、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实施征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村(社区)出具的其困难情况书面证明。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困难的,由征收机关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地公示,7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机关批准分期缴纳的期限。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
年。并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当事人未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资料归档。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的要求,将案件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八、结案。当事人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办理结案手续。
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文本样本
(封面)
西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
卷宗
案由计划外生育
被征收人夫妇双方姓名
征收单位××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执法人员两位执法人员姓名
立案日期填领导审批时间
结案日期结案报告领导批示时间归档日期年度装订时间
保存期限长期档案分类×××计生征决[20 ]第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