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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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

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同学们一起来学习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

财产继承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财产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被人们所重视。

今天我们一起讨论四个问题:

1、关于继承

2、古代继承制度变迁

3、我国现行的继承制度

4、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下面来学习第一个问题:

一、关于继承

什么是继承呢?在汉语里继是继续的意思,承是承受的意思。

在法律意义上,继承就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概念:

1.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是不可以作为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因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解散或撤销而消灭时,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处理,而不是依《继承法》处理,不发生继承关系,所以法人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和继承人。

2.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是发生继承的前提,否则继承不发生。

3.死者留有个人合法财产是财产继承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死者如果没有留有产财或者留有的产财不是合法财产,比如留有的财产是盗窃、抢劫或贪污来的等等,也不发生继承。

4.继承的结果是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

继承概念中有三个关键词需要我们了解:被继承人、继承人和遗产。

–被继承人就是遗留财产的死者;

–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有权获取遗产的人。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通过上面的学习我们掌握了继承的基本知识,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的变迁。

二、古代继承制度的变迁

继承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从我国继承发展的历史来看,夏朝一直实行“父死子继”制度,即王位由儿子继承,而且长子优先。到了商朝出现了“兄终弟及”的现象,“兄终弟及”就是王位由王弟与王子继承并用的制度。但后来废除了“兄终弟及”制度,确定王位只传给嫡长子,主要是为了减少宫廷斗争保证血脉纯正。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了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春秋战国至秦时期逐渐形成了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嫡长子继承制度是封建社会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

•汉朝:身份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女子也有份。

•魏晋南北朝和隋朝强调嫡子继承权,禁止收养异姓为子。

•唐朝和五代:身份继承实行的是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财产继承是遗嘱优先,诸子均分,户绝(就是家里没有儿孙),女子可依法取得全部财产

宋朝是我国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时期

这一时期除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寡妇再嫁,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宋朝还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没有证据证明身份,官府就不予受理他的继承申请;义子(今天的继子)不得随继父之姓。如继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继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

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宋朝:遗嘱处分在唐朝基础上又有发展,主要表现在:

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

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

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元朝:

蒙古人与色目人:各依本族习惯法,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

汉人: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朝:遵循前朝: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子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男女不平等;

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

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私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无应继之人,私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清朝:基本同明制

身份继承:嫡长子优先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夫亡妻在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

三、我国现行的继承制度

这一部分内容我们要学习:遗产的范围、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适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及遗嘱继承的相关知识。

•遗产的范围包括:

–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林木、牲畜和家禽;

–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其它合法财产。

•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发给死者家属或被抚养人,不作为遗产;

–保险金: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作为遗产。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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