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读PPT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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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场型公司法:市场化取向,放松管制,强调商事主 体自治,删除或修改了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性规 定。
• 3、平等型公司法: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中资与外 资、自然人与法人投资等不同市场主体,强调营造公平的 竞争环境
• 4、护权型公司法:以投资者为本,全力构建投资者权益 保护机制,平衡相关利益各方的权益
新《公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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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课程目的与要求 • 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背景 •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公司法修改对上市公司的意义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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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的与要求
• 帮助辅导对象掌握公司法修改后应知 应会内容。
• 促进辅导对象对公司法修改重大现实 意义和深远影响的认知,强化自律意 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 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实际需要; • 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
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 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பைடு நூலகம்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
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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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 1、服务型公司法:放低市场门槛,丰富组织行为形式, 鼓励投资创业,拓宽就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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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 • 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 规范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 完善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及债券制度 • 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 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及清算制度 • 强调公司社会责任 • 完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 • 加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删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2005年10月27日
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改后的《公司法》,将 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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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7.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 资产实施监督管理。(1993)
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 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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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 5、开放性公司法: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同时 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制度,与国际接轨,推进资本市场的 进一步开放
• 6、安全型公司法:兼顾效率与安全、并重兴利除弊 • 7、人本型公司法:强调公司社会责任 • 8、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同时推进“两法”
修改,优化法律结构,细化规定,使规范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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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缺陷与不足
• 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要; • 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权利义务
需要进一步明确; • 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保护手段; • 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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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时代烙印
• 公司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其背景主要是国家经济体制改 革:先是国企改革,进而提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 体制过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我国公司法所被赋予的基本任务和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 以说为企业改革(主要是国企改革)设定法律途径和组织 形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育。
• 中国公司法的出台,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思想酝酿和试点实 践,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是对西方国家特别是大 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沿袭与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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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成就
• 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 公司制度,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公司制之路, 促进公司上市融资,指导各市场主体的规 范运作,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1999)
No.229.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 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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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背景
• 历史回顾
• 修改背景

时代烙印

成就

缺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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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的历史回顾
◆1993年12月29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公司法。 ◆1994年7月1日
正式施行。 ◆1999年12月25日
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 ◆2004年8月28日
第2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 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9)
No.13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 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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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整体结构的变动 • 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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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整体结构的变动
➢ 公司法经过这次修订,对原有章节结构和条款规定进行了优化整合。 条文由原来的230条缩减为219条。
➢ 在章节结构上,修改后的公司法由原来的11章增加为13章,新增“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和义务”两章;(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新 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增加)“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节,删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章中第三节 “上市公司”,将该节有关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内容调整到证券法中, 个别条款的相关内容(第151、156条)调整到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 别规定一节中(第121条、146条)。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 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1999)
第131条删去第2款,修改后为: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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