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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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保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益,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保密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和经营决策等;
(三)公司内部掌控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及公司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五)公司掌控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相关资料;
(七)公司确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密级确定
第五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经营管理会受到重大影响;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经营管理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一定损害,经营管理受到一定影响。
第六条本公司的密级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总部和各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七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总裁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处理、
存取、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保密。
第八条对于公司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或外出需要携带,由指定人员执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涉及公司秘密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进行遴选;
(三)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条不准无关人员翻阅档案,不准为个人需要摘抄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准擅自复印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将档案携带外出,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不准以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总裁办公室。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
(一)过失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过失泄露公司秘密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泄露公司秘密;
(二)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本保密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取公司秘密提供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