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课件 第四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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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及原则•1、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约定,对被保险人货物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重要情节告知保险人,包括无限告知义务、咨询回答义务。

•(2)不得违反担保

•担保(明示的、默示的)是被保险人作出的必须严格遵守的承诺,是保险合同的要件。

•(3)可保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利害关系。•(4)损失补偿原则

•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必须履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由第三人引起的损害,被保险人获赔后,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权利让渡。

•该原则内容:及时赔偿;全部赔偿(足额保险情形);赔偿实际损失。•(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申请经保险人签署合同即成立。但与书面保险单证(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有区别。其中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保险单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名称•2、发票和保险单号码

•3、货物及包装、数量、唛头•4、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

值)

•5、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金额)与承保货币

•6、承保的险别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及运输工具起运日、地点

•8、保险费(被保险人按约定应交付的费用)

•9、查勘代理人和理赔地点

•10、出单日及保险人章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转让

•1、订立

•要保、核保、保险费报价、暂保、发保险单、缴纳保险费。

•2、合同的解除

•责任开始前解除:被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效果消灭;

•责任开始后解除:一般单方不得任意解除,但被保险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保证义务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一般不退还

保费。若发生了特定情形双方分别提出解除合同,则保费可退还。•3、合同转让

•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必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注意:

•要经原被保险人背书或其他文件表示同意;

•保险合同转让后,保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变化。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1、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

•定值保单:载明保险价值,损失赔偿一般小于或等于保险价值。•不定值保单:只写保险金额,赔偿时要估算。

•2、航程保单与定期保单

•航程保单:是将标的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保单,只对特定航线的货物承担保险责任。

•定期保单:在合同中订明固定的期限,保险人的责任以约定的时间为

限。

•3、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

•流动保单(总保单):用概括性文字载明有关事项,而运输工具与细节待运输时申报。每批货物自动投保,达到总额为止。

•预约保单(开口保单):只预定保险范围、险别、保费、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不限定总的保险价值。•4、足额保单和不足额保单

•足额保单:保险金额与实际标的物价值一致,赔偿时按保险金额。•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赔偿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2、意外事故

•偶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只与运输工具有关(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火灾、爆炸、投弃等)。•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共同牺牲(船舶、货物

、费用的牺牲)

共同费用(港费、救助

修理、代理、理算)

•单独海损•单独费用

•1、全部损失

•标的物已全损坏或失去了原有价值•(1)实际全损

•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灭失或完全失去了原有的效用。

•(2)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无可避免或避免损失所需的费用超过标的物价值。可作全部损或部分损失处理•2、部分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部分损坏,但未构成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共同海损

•在航行中遇到危险时,为了维护船货共同的安全,自动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和支付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作出的牺牲和费是特殊的;

•有意识活动的结果;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共同海损表现共同牺牲•共同费用

•共同海损发生后船长有共同海损宣布的权利;

•由受益人各按价值比例对损失进行分摊,再由保险公司按分摊的比例进行赔付。

•共同海损理算:目前的国际惯例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多次修改现有6个文本。当事人可以选用,若选择我国理算机构则适用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2)单独海损

•标的物由于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

•标的物单独遭受风险;

•由于偶然、意外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由受损失一方单独承担或有责任的承运人单独承担,保险人是否赔要依保险条款定。

•(3)单独费用

•为防止货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害或支付的各项费用,是否赔依保单的规定。

•三、外来风险(海上风险以外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1、一般外来险

•如偷盗、破碎、串味等。

•2、特殊风险

•由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与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一、保险险别(承保范围和缴费的依据)

•主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普通附加险、特别附加险•除外责任

•(一)基本险

•1、平安险

•原则上单独海损(自然灾害的单独海损)不赔•范围:自然灾害全损、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具体: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货物在此前后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为减少损失支付的合理费用;•(5)在装卸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等;

•(6)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7)特别费用

•2、水渍险(海水)

•范围:平安险各项责任;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范围: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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