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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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撰写时间: 2008-08-06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维也纳公约》签署2个月后,英国南极探险队队长J.Farman宣布,自从1977年开始观察南极上空以来,每年都在9~11月发现有“臭氧空洞”。

这个发现引起举世震惊。

1985年9月,为制定实质性控制措施的议定书,UNEP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

同年10月,决定成立保护臭氧层工作组,从事制定议定书的工作。

1987年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

出席会议的有36个国家、10个国际组织的140名代表和观察员,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9月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中国政府认为这个《议定书》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签定这个议定书。

由于保护臭氧层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议定书》制定时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在1989年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后,开始了《议定书》的修正工作。

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正案。

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也表示将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1991年6月14日,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宣布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决定。

一、《议定书》的内容《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

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修改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颁布时间】1978年09月22日【生效时间】1978年09月22日下列签署国政府认为,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有修正的需要,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修正本章规定修改的公约,是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

在公约第二条中,增加第四款如下:“四、如果航空器登记的是国家所有权,则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由负责该航空器经营的人承担责任。

”删去公约第十一条,改用下文:“第十一条一、除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公约规定承担责任的全体人员对按照第一条规定应予以赔偿的损害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每一航空器和每一事件计,不得超过:(一)航空器重量为2,000公斤或以下时,300,000特别提款权;(二)航空器重量超过2,000公斤但不超过6,000公斤时,除3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2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175特别提款权;(三)航空器重量超过6,000公斤但不超过30,000公斤时,除1,0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6,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62.5特别提款权;(四)航空器重量超过30,000公斤时,除2,5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30,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65特别提款权。

二、关于人身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每一死者或伤者不得超过125,000特别提款权。

三、“重量”指航空器适航证上认可的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如用充气气体助升,则不包括助升气体的作用。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金额的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发生诉讼时,此项金额与各国货币的折合,应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进行。

当一缔约国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闻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蒙特利尔公约及议定书中文

蒙特利尔公约及议定书中文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三)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五)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一)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二)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一)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第三条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和(四)各项所指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适用,只要:(一)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二)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
2.议定书对环保的要求
3.议定书对制冷剂行业的影响
4.我国的应对措施
5.总结
正文
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是关于环保的一个重要议题。

该议定书主要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减少使用含氢氟碳化合物(HCFCs)的制冷剂,因为这些化合物会破坏臭氧层,加剧全球气候变暖。

根据议定书,各国需要逐步淘汰 HCFCs,并在 2030 年之前将其使用量削减至 1999 年水平的 15%。

这一规定对制冷剂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制冷剂企业需要调整生产线,研发新的环保型制冷剂,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技术升级、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压力。

我国作为议定书的签署国之一,积极响应国际社会的环保呼声。

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技术研发和推广等,以促进制冷剂行业的转型升级。

此外,我国企业也在努力适应新的环保要求,加大研发投入,寻求绿色发展。

总的来说,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对全球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都在努力履行议定书的要求,减少 HCFCs 的使用,以期达到保护臭氧层、减缓气候变暖的目的。

第1页共1页。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关于物质层消耗物质的控制措施协定》(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会议上通过并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

该协议旨在防止和逆转臭氧层破坏并保护地球上生命的可持续性。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保护环境和全球环境治理的里程碑,并为后续国际环境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背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科学家们发现氯氟烃(CFCs)等人类活动产生的化学物质对臭氧层造成破坏。

臭氧层位于大气中的同温层,是地球对抗紫外线辐射的天然保护层。

臭氧层破坏会导致紫外线的大量穿透,对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伤害,如皮肤癌、光老化、眼睛疾病、植物减产等。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并于1974年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和目标随着对臭氧层破坏的认识加深,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采取行动来遏制和减少对臭氧层的危害。

1985年,由于科学研究证实氯氟烃等物质对臭氧层破坏的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制定一项国际协议来控制和消除这些物质的使用,从而保护臭氧层。

于是,在1987年的蒙特利尔会议上,197国家通过并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实现以下目标:1. 控制和逐步减少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包括氯氟烃(CFCs)、卤代溴化物(Halons)、二氯一氟甲烷(CFC-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等;2. 制定和执行各国的国家计划,以监控和限制这些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和排放;3. 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给发展中国家,协助其实施议定书的规定,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进展和成就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后,各国迅速采取行动并付诸了实施。

议定书设立了时间表,要求各国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

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

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原创实用版)目录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2.蒙特利尔议定书背景3.第六条具体内容4.第六条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5.我国的立场和行动正文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全称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 2014 年 9 月 27 日至 10 月 1 日举行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一项议定。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臭氧层,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2.蒙特利尔议定书背景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 1987 年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旨在减少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使用和生产。

这些物质主要包括氯氟烃(CFCs)等。

臭氧层对于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它吸收了太阳辐射的紫外线,保护了生物免受紫外线的伤害。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氯氟烃等物质的排放,臭氧层出现了严重的损耗,形成了所谓的“臭氧洞”。

3.第六条具体内容第六条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确保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时间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口。

此外,该条还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4.第六条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第六条的实施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不仅有助于保护臭氧层,还可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据研究,全面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特别是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避免全球气温在未来几十年内上升 1 摄氏度左右。

这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具有重大意义。

5.我国的立场和行动我国一直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积极参与者和支持者。

在第六条的执行过程中,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严格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口,加大国际合作力度,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等。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冷剂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冷剂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全)制冷剂定义韦氏词典把制冷剂定义成“在制冷循环中使用的或像冰用于直接冷却的一种物质”。

HVAC工业的业外人士可能会把制冷剂描述成空调器中使用的某种流体。

HVAC工业的许多业内人士将马上想到CFC族物质(氯氟碳)。

以上这些定义都是对的,但制冷剂比那些物质更广泛。

水是制冷剂,在吸收式制冷机中使用。

二氧化碳(CO2)和氨(NH3)作为“天然”制冷剂而为人所知。

易燃物质如丙烷和异丁烷也被作为制冷剂使用。

制冷剂的命名字母“R”和它后面的一组数字或字母表示制冷剂,根据制冷剂分子组成按一定规则编写无机化合物简写符号规定为R7( )( ) 括号中填入的数字是该无机物分子量的整数部分例如:氨的相对分子量为17,其编号为R717,二氧化碳和水的编号分别为R744和R718。

氟里昂和烷烃类 CmH(2m+2)简写符号规定为R(m-1)(n+1)(x)B(z) 数值为零时省去写,同分异构体则在其最后加小写英文字母以示区别正丁烷和异丁烷例外,用R600和R600a(或R601)表示例如: CF2Cl2的代号为R12, CHF2Cl 的代号为R22,C2F4Br2 的代号为R114B2,CH3CHF2的代号为R152 a非共沸混合工质简写符号为R4( )( ) 括号中的数字为该工质命名的先后顺序号,从00开始若构成非共沸混合工质的纯物质种类相同,但成分含量不同,则分别在最后加上大写英文字母以示区别共沸混合工质简写符号为R5( )( )括号中的数字为该工质命名的先后顺序号,从00开始环烷烃、链烯烃以及它们的卤代物简写符号规定:环烷烃及环烷烃的卤代物用字母“RC”开头,链烯烃及链烯烃的卤代物用字母“R1”开头,其后的数字排写规则与氟里昂及烷烃类符号表示中的数字排写规则相同。

制冷剂符号举例化合物名称分子式m、n、x、z值简写符号一氟三氯甲烷CFCl3m=1n=0x=1R11二氟二氯甲烷CF2Cl2m=1n=0x=2R12二氟一氯甲CHF2Cl m=1n=1x=2R22常用的制冷剂目前常用的制冷剂主要有以下几类,无机物:水(R-718)、二氧化碳 (CO2) (R-744)和氨(NH3) (R-717) 是几种天然制冷剂的例子。

蒙特利尔协议书

蒙特利尔协议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科学评估小组、环境影响评估小组以及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综述为保护臭氧层领域的决策进行评估的十年:1988-1999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蒙特利尔议定书》科学评估小组、环境影响评估小组以及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综述为保护臭氧层领域的决策进行评估的十年:1988-1999编辑:Daniel Albritton, Lambert Kuijpers封面设计:Francisco Vasquez版面设计:Gerald Mutisya, Nelson Sabogal, Paul Silfvenius用再生纸张在肯尼亚内罗毕印刷和装订1999年2月出版©环境规划署,1999年可以为教学或非赢利目的复制本出版物之全文或部分内容,无须经版权持有者之特别许可,但须指明资料来源。

如向环境规划署提供任何援引本出版物之材料的副本,本署将不胜感激。

未经环境规划署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出版物转售或用于任何其他商业目的。

联系地址:Secretariat forThe 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 and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Ozone Secretariat)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P.O.Box 30552, Nairobi, Kenya电子邮件:******************可在臭氧秘书处的家页下载本报告,网址是:/ozone and http://www.unep.ch/ozoneISBN: 92-807-1733-2综述报告编辑组Daniel L. Albritton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署Stephen O. Andersen美国环境保护署Piet J. Aucamp南非普特萨环境咨询公司Suely Carvalh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Lambert Kuijpers荷兰艾恩德霍芬科技大学Gérard Mégie法国科学研究中心高空大气物理学所Xiaoyan Tang中国北京大学Manfred Tevini德国卡尔斯鲁厄大学Jan C. van der Leun荷兰乌德勒支大学医院Robert T. Watson世界银行,美国秘书处: Nelson Sabogal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目录页次前言........................................................................五一. 过去十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各评估小组 (1)A.背景:开场 (1)B.问题日益严重的初期迹象 (2)C.辩论的年代:澄清臭氧消耗问题的可信程度 (2)D.1985年《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3)E.1987年之后:《议定书》的第一个十年与各评估小组 (4)二. 当前的臭氧层及其保护:对臭氧层的认识程度 (10)A.当前主要研究成果:“关于臭氧消耗的科学评估报告:1998年” (10)B.当前主要研究成果:“环境影响评估小组的报告:1998年” (12)C.当前主要研究成果:“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1998年” (14)三. 未来的臭氧层状况 (21)A.我们已经避免的灾难 (21)B.今后的展望:现状 (23)C.今后的展望:各种促进变革的选择 (24)D.结束语 (27)附录目录《蒙特利尔议定书》前言目标. 本综述报告具有两个目标:(一) 综述《蒙特利尔议定书》三个评估小组在1998年的主要调查结果和结论,并(二) 结合过去十年向《议定书》缔约国会议提交的评估结果介绍以上资料。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

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 “消费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球减少温室气体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球减少温室气体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球减少温室气体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是世界上第一个旨在减少大气中臭氧破坏物质的全球性协议。

它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并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目标是保护地球上的臭氧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防止全球气候变暖。

本文将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和影响,并探讨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在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中的作用。

一、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主要内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控制和逐步消除导致臭氧层破坏的物质,包括氯氟烃(CFCs)、卤代碳氢化合物(HCFCs)和溴化物(Br)等。

通过限制和减少这些物质的使用和生产,可以有效保护地球上的臭氧层,减少紫外线辐射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蒙特利尔议定书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议定书规定各签约国必须逐步减少和停止使用臭氧层破坏物质。

各国需按照协议设定的阶段性时间表,逐步减少和停止使用这些物质,并采取替代技术和替代物质。

其次,议定书鼓励国际技术转移和合作,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减少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

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影响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订和实施对全球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实施导致了臭氧层破坏物质的减少和消除。

通过减少这些物质的排放,全球的臭氧层得到了有效保护,避免了更严重的臭氧层破坏和紫外线辐射对人类和环境的伤害。

其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实施促进了技术的发展和转型。

随着对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限制和替代需求,各国在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替代技术和替代物质的研发不仅解决了环境问题,还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的作用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在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合作为各国提供了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平台。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和实施是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合作的结果,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蒙特利尔公约中文版资料

蒙特利尔公约中文版资料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28日签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入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002 蒙特利尔议定书

002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

该公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录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海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

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

蒙特利尔议定书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88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

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的蒙特利尔修正案、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案。

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案,决议将发达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96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

2-蒙特利尔议定书

2-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

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

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04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16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15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

而且决定,自2004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

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1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

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1年1月起开始生效。

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

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

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

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4、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科学家告诉我们,臭氧空洞已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而臭氧层的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5、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缔约方面临着新的挑战,在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了臭氧层消耗物质实质性削减阶段,因此,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段内容下,我们必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延续和开展,包括继续努力,保证向低消耗国家提供资助,以使得各国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带来的益处;6、因此我们呼吁各缔约方表现出更强的政治意愿,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敦促还没有缔结、批准和加入《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国家缔结、批准和加入这些文书;7、我们也呼吁有关缔约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受控物质的非法贸易问题,以捍卫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8、我们呼吁非第五条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的规定,继续保持足够的资金并推动与环境有益的技术的迅速转让,帮助第五条缔约方履行其义务:同时也呼吁第五条缔约方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以保证非第五条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9、我们还呼吁国际社会给臭氧层保护和全球大气保护问题以更大的关注,以促进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修改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颁布时间】1978年09月22日【生效时间】1978年09月22日下列签署国政府认为,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有修正的需要,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修正本章规定修改的公约,是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

在公约第二条中,增加第四款如下:“四、如果航空器登记的是国家所有权,则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由负责该航空器经营的人承担责任。

”删去公约第十一条,改用下文:“第十一条一、除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公约规定承担责任的全体人员对按照第一条规定应予以赔偿的损害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每一航空器和每一事件计,不得超过:(一)航空器重量为2,000公斤或以下时,300,000特别提款权;(二)航空器重量超过2,000公斤但不超过6,000公斤时,除3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2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175特别提款权;(三)航空器重量超过6,000公斤但不超过30,000公斤时,除1,0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6,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62.5特别提款权;(四)航空器重量超过30,000公斤时,除2,5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30,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65特别提款权。

二、关于人身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每一死者或伤者不得超过125,000特别提款权。

三、“重量”指航空器适航证上认可的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如用充气气体助升,则不包括助升气体的作用。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金额的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发生诉讼时,此项金额与各国货币的折合,应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进行。

当一缔约国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

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文正式文本最后条款)的议定书(1998年10月1日 蒙特利尔)-7341

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文正式文本最后条款)的议定书(1998年10月1日 蒙特利尔)-7341

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文正式文本最后条款)的议定书(1998年10月1日蒙特利尔)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蒙特利尔召开了第三十二届会议,注意到各缔约国普遍希望采取行动,以确保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具备中文正式文本,考虑到为上述目的有必要修正该公约,1.根据上述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用以下建议的修正案替代该公约最后条款的现行条文:“本公约以英文于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

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的本公约的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这些文本应存放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处,由该政府将经过认证的副本分送可能签订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本公约应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开放签字”,2.根据该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上述建议的修正案经一百二十四个缔约国批准后生效,3.决定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起草一份每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议定书,纳入上述建议的修正案以及以下事项。

因此,根据大会上述行动,本议定书已由本组织秘书长写成。

议定书应向已批准或加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任何国家开放批准。

批准书应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议定书应在第一百二十四份批准书交存之日对已批准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秘书长应将议定书的每份批准书的交存日期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

秘书长应将议定书的生效日期立即通知参加该公约的所有国家。

至于在上述日期之后批准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议定书应在其批准书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后生效。

上述第三十二届大会主席和本组织秘书长,经大会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议定书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单一文件的形式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订于蒙特利尔,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议定书应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存档,并且该组织秘书长应将经认证的议定书副本分送给参加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所有国家。

《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1999年*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主要内容是: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

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年完全淘汰。

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

而且决定,自20**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

4。

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

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年*月起开始生效。

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

大会一致通过《##宣言》,本次通过的《##宣言》主要内容如下。

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

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96年*月1日起结束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99年*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奉献;4.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科学家告诉我们,臭氧空洞已到达了创记录的水平,而臭氧层的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5.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缔约方面临着新的挑战,在1999年*月1日以后进入了臭氧层消耗物质实质性削减阶段,因此,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段内容下,我们必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____进一步延续和开展,包括继续努力,保证向低消耗国家提供资助,以使得各国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带来的益处;6.因此我们呼吁各缔约方表现出更强的政治意愿,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敦促还没有缔结、批准和参加《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国家缔结、批准和参加这些文书;7.我们也呼吁有关缔约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受控物质的非法贸易问题,以捍卫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8.我们呼吁非第五条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的规定,继续保持足够的资金并推动与环境有益的技术的迅速转让,帮助第五条缔约方履行其义务:同时也呼吁第五条缔约方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以保证非第五条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9.我们还呼吁国际社会给臭氧层保护和全球大气保护问题以更大的关注,以促进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蒙特利尔补充议定书

蒙特利尔补充议定书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非暴力行为以补充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蒙特利尔)签字时间:1988年02月24日存交批准书、加入书日期:1999年03月05日生效日期:1999年04月04日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年6月12日通知,目前适用于香港的该议定书将自1997年7月1日起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批准该议定书时作了如下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做的保留也适用于本议定书。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同时声明:我国在加入《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时对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同样适用于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考虑到非法暴力行为危及或足以危及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的人员安全,或者危害这些机场的经营安全,损害世界人民对这些机场安全的信任,并干扰所有国家的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正常进行;考虑到发生的这类行为令国际社会严重关切;为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考虑到为了处理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这类非法暴力行为,有必要通过规定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达成协议如下:本议定书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

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被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

一、在公约第一条中,增加第一款甲如下:“一甲、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即为犯罪:(一)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或者(二)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中断机场服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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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

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 “消费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控制措施1. 已订入第2A条中。

2. 由第2B条取代。

3. 由第2A条取代。

4. 由第2A条取代。

5. 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任一缔约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 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方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 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 条规定的消费限额。

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 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方,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受控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受控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 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 (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方, 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 (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一)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二)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方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方。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 各缔约方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

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 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方可以决定:(a)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b)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11. 虽有本条及第2A至2H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方可以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H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2A条:氟氯化碳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 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受控物质的十二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 应确保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5.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八十。

6.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五十。

7.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十五。

8.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9. 就计算本条第4至8款所述的国内基本需要而言,缔约方年度平均生产量的计算包括它根据第2条第5款转让的任何生产配额,而不包括它根据第2条第5款获得的任何生产配额。

第2B条:哈龙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 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在2002年1月1日前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此后超出限额部分可等于其1998至2000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五十。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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