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箱)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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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井(箱)施工工艺标准
3.5.1 总则
3.5.1.1 适用范围
沉井和沉箱适用于作建(构)筑物的深基坑、地下室、水泵房、设备深基础、墩台等工
程的施工围护结构或建(构)筑物地下挡水、防渗和承重结构。适用的土层条件为:比较均匀平整、无影响下沉的大块石、漂石及障碍物;土层的透水性较小,如软黏土层,采用一般的排水措施可进行开挖。若在砂土中下沉,则要采取降水措施或在水中下沉。
3.5.1.2 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3.5.2 术语
1.沉井:沉井是在地面或地坑上,先制作开口钢筋混凝土筒身,待筒身达到一定强度
后,在井内挖土使土面逐渐降低,沉井筒身自重克服与土壁之间的摩阻力,不断下沉、就位的一种深基础或地下工程施工工艺。
2.沉箱:又称气压沉箱,沉箱的外形和构造与沉井相同,下沉工艺也与沉井基本类似,
只是在下部设有工作室和顶板,在上部有气闸室,施工时利用压缩空气的压力阻止外部河水(或地下水)和泥土进入箱内,使在箱底有一个工作间,以便能用水力机械或人工挖土,使其下沉到设计要求的深度和位置。
3.井(箱)壁:为沉井(箱)的外壁,是沉井的主要部分,承受在下沉过程中水土压
力所产生的内力,应有足够的厚度与强度。
4.刃脚:井(箱)壁及最下端一般做成刀刃状的“刃脚”,其主要功用是减少下沉阻力。5.工作室及顶板:工作室作为沉箱下沉取土的操作间,工作室的顶盖就是顶板。顶板
上开有人员和材料、土方运输进出的升降井孔。
6.空气闸室:通常是一间钢制的小室,装设两扇门,一扇能通向外界;另一扇能通向
升降井和工作室,在门框上装橡皮衬垫使其不漏气,以保证工作室内的气压。
3.5.3 基本规定
3.5.3.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面积在200m2 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2.面积在200m2 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
一个钻孔。
3.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
资料。
3.5.3.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建。
3.5.3.3 沉井(箱)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箱)的结构情况、
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应有沉井(箱)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3.5.3.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
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3.5.3.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
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3.5.3.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的规定。
3.5.3.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
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3.5.3.8 混凝土浇注前,应对钢筋、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
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的规定。3.5.3.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构
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3.5.3.10 沉箱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气压沉箱安全技术的有
关规定。
3.5.3.11 气闸、升降筒、贮气罐等承压设备应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5.3.12 沉箱上部箱壁的模板和支撑系统,不得支撑在升降筒和气闸上。3.5.3.13 沉放到水下基床的沉箱,应校核中心线,其平面位置和压载经核算符合
要求后,方可排出作业室内的水。
3.5.3.14 沉箱施工应有备用电源。压缩空气站应有不少于工作台数1/3 的备用空
气压缩机,其供气量不小于使用中最大一台的供气量。
3.5.4 施工准备
3.5.4.1 技术准备
1.施工区域的岩土勘察报告;
2.沉井(箱)的技术文件;
3.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设施、障碍资料;
4.相邻建筑基础资料;
5.施工区域的测量资料;
6.施工组织设计。
3.5.4.2 材料要求
1.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先用,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 级,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
块水泥;
2.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
%;
3.砂宜用中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0%;
4.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6.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掺量不宜大于20%;硅粉掺量不应大于3%,其他掺
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7.钢筋及钢材按设计选用,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
钢筋》(GBl499-1998)等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