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违法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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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违法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

(2005年3月25日发布,自2005年3月25日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确定。

第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为应急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信息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的;

(六)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七)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或者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三)违反合同,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者转包的;

(十四)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或者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的;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七)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十一)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参加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应该主动提出回避,本人隐瞒情况不提出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制作、审定标底显失公平的;

(四)评标成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评标意见显失公平的;

(五)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者泄露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八)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一)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反规定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为招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玩忽职守,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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