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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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招投标管理规定

一、目的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大量工作的进行,需进行招投标管理,

二、

三、主题内容

本制度明确了从制标、招标到定标整个招投标全过程及招标后合同审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2.1 本公司所有项目建设中,凡涉及到对外付款的一切经济活动(除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考核、验收、检测及土地征用、拆迁外),即从勘察、设计、监理、设备物资购买、施工安装承包、运输、房屋拆除等;国内采购的各类物资(含外协加工、设备维修、委外检修、外协修理等)

2.2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不列入招标范围,实行直接采购或议标:

①在国内、国外仅找到一家生产或供货单位的;

②采购量小且已招标时间不长,价格不大于前批采购价的;

③生产、工程上紧急需要,时间上不允许组织招标的;

④已确定定向、定点采购的物资。

3 职责

3.1 申请招标的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制标、邀标工作。

3.2 从各部门抽取成员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负责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组织发标和招标。

3.3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定标工作。

3.4 财务部负责办理投标信誉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4 内容

4.1 招投标原则

4.1.1 招投标工作实行“三分开”原则,即“制标的不参加招标,招标的不参加定标,定标的不参加招标”,实行制标、招标、定标三分开,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4.1.2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2 直批及议标权限

凡是因特殊情况需议标的,必须先请示工程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工作小组审核,最终报董事长审批方可进行议标,议标由申请议标部门与议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填写“项目议标函情况汇总封面”,签署意见,由工作小组各成员签字报董事长批准。

4.3 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

4.3.1项目建设条线投标单位必须是经我公司评价合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固定生产场所;

b.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资信证明、制造(安装、施工)资质证书、特种行业须有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生产设备、经营规模等简介;

c.具有类似项目或其他单位使用该产品的业绩证明;

d.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4.3.2 投标单位的审查及提出

项目建设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要求基本在同一档次上)。

4.3.3投标单位提出部门是审查投标单位资质,严格把关的第一责任部门;投标单位提出部门的经办人和领导是审查把关的第一责任人。

4.3.4 投标单位建议名单的提出必须严格把关,特别对投标单位资质要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核,不能将无相应资质和不符合投标条件的单位列入建议名单,对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或不讲信用

的供货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对符合条件、资质论证合格的单位不能无故将其拒之门外。

4.3.5 招标小组若需增加或减少单位,必须书面提出需增加或减少单位的理由。

4.3.6 制标及审批

4.3.6.1 制标

相关部门负责制标,即编制招标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填写“招标报告”,审查并选择投标单位;

b.起草“招(议)标邀请函(商务标部分)”;

c.起草“议标邀请函(技术部分)”或“技术标书(技术协议、质量要求)”;

d.土建、安装施工类可起草综合的“招(议)标邀请函”;

e.进行标的价测算,编制内测价格或做好预算,提供详细和相对准确的内测价格预算和核算资料,密封后交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在开标时一并填入汇总表);

f.准备相关图纸。

4.3.6.2 招标资料的审核

4.3.6.2.1 制标部门在招标资料审批前必须将所有招标资料交招标小组审核,招标小组主要审核招标资料的齐全性及投标单位资质等,有疑义的提出修改建议,由制标部门按修改建议进行修订,直至审核合格签字确认为止。

4.3.6.3 招标资料的审批

4.3.6.3.1 经审核合格的招标资料,由制标部门经办人逐级报批,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如下:项目招标资料先由项目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批,最终由招标处呈公司分管项目建设条线的常务副总裁或公司第一副总裁审批。

4.3.6.3.2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的标书未经原批准领导同意,任何部门都不能再进行修改。

4.3.7 招标资料的提交

制标经办人要及时将审批结束的招标资料交招标处。

4.3.8 招标资料的接收

4.3.8.1 招标处对提交的招标资料再次进行审核,核实审批齐全和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招标资料退回制标部门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招标资料予以接收,并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4.3.8.2 招标处领导按照内部分工,根据招标物资的不同类别进行安排,确定经办人。

4.3.9 邀标及有关规定

4.3.9.1 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投标单位特别是中标单位能认真履行投标及中标后的义务,实行投标信誉保证金制度,投标信誉保证金一般按标的总额的5-10%来确定。生产经营条线招投标必须交纳投标信誉保证金,项目建设条线可暂不交,对应交纳而没有交纳的单位一律不得参加我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4.3.9.2 邀标即向批准参加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项目条线邀标由招标处负责,经贸条线、总务后勤等其它条线的邀标由制标部门负责。项目条线由招标处向投标单位发“议标邀请函(商务部门、技术部分)”;生产经营条线制标单位在邀标时应通知投标单位来投标时必须带好有关资质资料、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足额的投标信誉保证金以及投标前应做的相关准备工作和投标的时间、地点等,使每个投标单位都清楚明了,如招标内容较多时,应提供清单给投标单位。发出邀请后要保持联系,力争被邀请单位能全部按时来本公司参加投标。

4.3.9.3 新投标单位和没有足额应收款的老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将足额的投标信誉保证金(以现金、现汇或转帐支票形式)交到我公司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出正式收据;对在我公司有足额应收款的老供货单位,可由该公司出具盖有行政或财务章的正式划转函,划转函在投标前由制标部门经办人先核实有足额应收款并签字确认,再陪同投标单位人员到我公司财务处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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