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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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违法 行 为 的 处罚 力 度 不 够等 , 为 了 防治 水 污 染 , 保 护
的对策和措施 , 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 第 4条 ) 监 督 管理 体制 :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环 境保 护 主管
部 门对 水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 一监 督 管理 ; 交 通 主管 部 门 的海 事 管理 机 构 对 船舶 污 染 水 域 的防 治 实 施 监督 管 理;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水 行政 、 国土 资源 、 卫生 、 建设 、 农业 、 渔业 等 部 门 以及 重 要 江 河 、 湖 泊 的流 域 水 资 源 保护机构 , 在 各 自的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有 关 水 污 染 防 治
1 1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 1 9 9 6年 5月 1 5日第八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 九次 会议 通 过 《 关 于 修改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的决定》 ; 2 0 0 8年 2 月2 8日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修订 通过 , 自2 0 0 8年 6月 1日起施 行 。 水 污染 防治 是我 国环境 保护 领域 较早 纳入 法 制 轨道 的领域 ,我 国第 一 部水 污染 防 治法 是 1 9 8 4年 l 1 月 1日起施行 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水污染 防治形势十分严 峻 :污染 物排放 总量居高不 下, 水 体 污染 严 重 , 城 乡居 民饮用 水 安全 存在 隐 患 、 对
适用 范 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领域 内的江 河 、 湖泊 、 运河 、 渠道 、 水 库 等地 表 水 体 以及 地 下 水 体 的污 染 防
( 二)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 目和其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五)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56条第1款) 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水法规定,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其他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也做了规定。(第56条第2款、第3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水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第57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58条第1款、第 59条第1款) 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 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 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61条)

新《水污染防治法》评析

新《水污染防治法》评析

新《水污染防治法》评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为此,2008年2月28日,我国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对水环境的保护力度,从而将更有效的保护我国水环境安全。

关键词:水资源;修订;保护一、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情况水污染防治法的两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在内陆水污染防治方面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律。

1984年第六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原水污染防治法7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原法由7章46条修订为7章62条;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其内容因增补而更加丰富,结构因调整而更趋完整,制度因创新而更符合实际。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诸多重大进展。

二、新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进展(一)更加突出强调饮用水安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显示了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

在这一章中,首先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主要体现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法规解读新《⽔污染防治法》之第三⼗九条禁⽌以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01禁⽌以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义务1禁⽌利⽤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污染物。

渗井、渗坑是指⽆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义务2禁⽌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式达到规避监管⽬的⽽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地下的⽔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义务3禁⽌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式排放⽔污染物。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某种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为。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为。

义务4禁⽌以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式排放⽔污染物。

通过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的;(七)其他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02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义务1、义务2、义务3、义务4的⾏政处罚1. 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上⼗五⽇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加深大众对水污染的认识,并探讨如何有效治理水污染问题。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对水污染进行全面管控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和基本政策,并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限值等内容。

1. 原则和目标《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包括防治污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防治技术优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集约利用、源头控制、减量化、资源化、分类管理等原则。

其目标是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2. 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

企业需要安装监测设备,定期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

这样有助于建立一套全面和准确的排污数据,为后续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3. 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

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限值,采取措施控制排放,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水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

1. 水污染治理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的组织领导和监管;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治理责任,保证污染物排放在限值以内,同时积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污染排放。

2.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水污染状况和治理需求,合理布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水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治理效果。

3. 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水污染事故的突发情况,《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和修复工作进行调度和指导,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地面临的共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严峻的环境挑战,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义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它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了一系列行动准则,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水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也规范了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实施环境友好型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二、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我国对水污染防治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税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认为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石,其主要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责任、罚则等。

1. 水环境质量标准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水域的水质要求有所差异。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为各地区制订水污染防治方案提供了依据,并要求对于不达标的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2. 排污许可制度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我国引入了排污许可制度。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监测和报告。

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污染源的数量和强度,从而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3. 水污染防治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污染防治责任。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加强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工作。

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水污染防治中来。

4. 罚则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我国对违法排污行为实行了严厉的罚则。

违法排污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等处罚措施,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哪些内容?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

二、对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修改三、更加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水是生命之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

随着工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是工业废水、污水却随之增加。

为了不让水污染状况更加恶劣,国家利用法律的途径保护水资源,对水污染的防治加强重视,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后经历了多次修订,那么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哪些内容呢?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2、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

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二、对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修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最新水污染防治法全文的解读

最新水污染防治法全文的解读

Those with aspirations have thousands of things on their own, and those without aspirations only feel thedifficulti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水污染防治法全文的解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我国近些年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城镇化进程也逐渐加快。

但是经济发展也带来了环境的污染,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我国一直对环境的保护是比较重视的,针对日益加强的环境污染,我国对以前的水污染防治进行了修订。

那么水污染防治法全文是什么?一、水污染防治法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一)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一)

《⽔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之⼀————明确政府责任界定违法界限强化总量控制 ⼗⼤新意贯穿《⽔污染防治法》 编者按 《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已于2⽉28⽇由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本报特约全国⼈⼤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修订后的《⽔污染防治法》的诸多亮点进⾏深⼊解读,以飨读者。

第⼗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28⽇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今年6⽉1⽇起施⾏。

与在此之前施⾏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污染防治法》相⽐,新修订的《⽔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

加⼤政府责任:地⽅政府要对⽔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新修订的《⽔污染防治法》有关加⼤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作纳⼊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这个规划是有项⽬和资⾦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政府要对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环境保护⽬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民政府及其负责⼈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政府,要对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今后,⽔环境保护⽬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到对政府领导⼲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 修订后的《⽔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污染防治法》的重⼤突破。

1984年通过的《⽔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鉴于我国⽔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益增强,全国⼈⼤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为的界限。

解读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

解读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

解读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热点进行了回应和解读。

河长制为啥写入水污染防治法?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

童卫东介绍,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

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

”他说,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

新修改的法律相应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

童卫东指出,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怎么治?童卫东介绍,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

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他同时表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

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二)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二)

完善⽔环境监测络,建⽴⽔环境信息统⼀发布制度 修订后的《⽔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排放⼯业废⽔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业废⽔进⾏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统⼀发布国家⽔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络。

” 经验证明,⽔环境监测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环境监测络,就不可能贯彻落实好《⽔污染防治法》。

建⽴⽔环境监测制度的前提,就是对单位的排污⾏为进⾏连续⾃动在线监测,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在这个基础上,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络,规范⽔环境监测制度,建⽴统⼀的⽔环境状况的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饮⽤⽔⽔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确保城乡居民饮⽤⽔安全,修订后的《⽔污染防治法》在⽴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源和其他特殊⽔体保护”⼀章,进⼀步完善饮⽤⽔⽔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是完善饮⽤⽔⽔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

规定国家建⽴饮⽤⽔⽔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级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是对饮⽤⽔⽔源保护区实⾏严格管理。

规定禁⽌在饮⽤⽔⽔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

禁⽌在饮⽤⽔⽔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设施和保护⽔源⽆关的建设项⽬;禁⽌在饮⽤⽔⽔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是在准保护区内实⾏积极的保护措施。

规定县级以上地⽅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源涵养林等⽣态保护措施,防⽌⽔污染物直接排⼊饮⽤⽔⽔体。

四是明确了饮⽤⽔⽔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

对城乡居民的饮⽤⽔安全进⾏特殊保护,体现了以⼈为本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01-18(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PPT课件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PPT课件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部分
与原法相比,新的水污染防 治法作出了 修改,其中
是对原法条文作的修改, 增加了 删去了 ,由 原来的 增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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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部分
针对不同情形,将原罚款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增加了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 行监测的和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 渗地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经报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部分
8、与新环保法相衔接增加了对违法排放水污 染物等行为给予拘留和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 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 阻挠复查的,依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增加了“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 2
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的法律责任
第十部分
将排污单位超标、超总 量排污的罚款由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 准,
增加了未按照规定进 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 处理工艺要求的
将利用渗井、渗坑 等逃避监管方式排 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移至本条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律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解读水污染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挑战,影响着人类和环境的健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水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解读,以促进公众对水污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法律背景与目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水污染问题制定的一项法律,于年月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水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二、法律的重点内容《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1. 污染物排放控制该法规定了对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控制措施。

根据不同的水体功能区划,制定不同的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环境容量,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2. 水环境保护区划和保护措施根据不同的水环境特点和水质状况,法律规定了水环境保护区划,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于敏感水域和重点保护区域,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保护和监管。

3. 企业和个人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

企业需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排污治理措施,保证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个人应当依法保存和使用水资源,妥善处理污水和废水。

4. 监测与处罚法律规定了水环境监测的义务,建立了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以强化对水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法律实施的问题与挑战在实施《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执法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执法不严格,导致污染企业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

需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2. 行政与刑事责任界定不清在法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界定并不清晰,导致对污染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

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3.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不够在水污染防治的过程中,缺乏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导致公众对水污染问题的认识不足。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教育》
【年(卷),期】2007()10
【摘要】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突出表现为。

【总页数】2页(P7-8)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读;修订;保护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污染物排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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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y-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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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析排污与环境损害赔偿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析排污与环境损害赔偿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析排污与环境损害赔偿水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环境生态平衡,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背景与措施进行解析,并重点探讨排污与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工业、农业和市区生活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浓度逐渐增大,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法。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环境挑战和需求,因此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措施1.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进一步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要求。

通过限制和规范排放行为,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对水环境的危害。

2.完善环境监测与执法手段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还将完善环境监测与执法手段,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可以对排放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干预,提高整体管理效能。

3.强化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中,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被赋予更重要的地位。

该制度的落实可以促使排放企业更加自觉地履行环保义务,减少对水环境的破坏。

同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可以为受损的公众提供一种补偿手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排污与环境损害赔偿1.排污责任与义务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排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排污企业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申请排污许可,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对于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行为,将面临处罚和责任追究。

2.环境损害赔偿的确定与计算环境损害赔偿的确定和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一般而言,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损害评估等手段,对受损的水环境进行具体的分析和量化,从而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3.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与监督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与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法律体系。

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渠道接受公众监督,保障赔偿结果的公正合理。

新《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新《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新《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孙绍宁;贺维
【期刊名称】《时代人物》
【年(卷),期】2008(000)008
【摘要】全国地表水中度污染!全国有近三分之一的监测断面依然为劣五类水质,失去了生态功能。

我国水体污染的形势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

新法剑指水污染治理的顽疾——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违法成本低"的结果就是"违法者占便宜",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困扰着环境执法。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提高罚款额度、流域限批、强化政府责任、举证责任转移等几个方面,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
处罚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总页数】2页(P87-88)
【作者】孙绍宁;贺维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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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 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 量 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排放水污染物, 第九条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 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加大政府责任 1. 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 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 环境质量负责. 3.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 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 内容.
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行为 第二十条不仅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不仅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同时还规定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 同时还规定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 1,明确了 类适用对象 ,明确了4类适用对象 2,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 , 3,明确授权立法 , 规范排污行为: 规范排污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 款幅度. 款幅度. 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 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 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 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 四是倍数计罚法 . 五是比例计罚法. 五是比例计罚法. 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 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争议), ),第七十四条 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争议),第七十四条 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 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 门报请政府决定. 门报请政府决定. 此外,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 此外,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 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主要有3类 主要有 类: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 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 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 第 六十九条); 六十九条 ; 二是排污单位; 二是排污单位; 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 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 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 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 双罚制" 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双罚制". 双罚制
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 增加了若干项强制执行措施,既有直接强 制,也有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强制拆除 间接强制:代执行,代治理 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并超标准排 放 的行为:取消故意与超标的条件
八,举证责任转移 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 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 . 九,公益诉讼初露端倪 公益民事诉讼与公益行政诉讼 今年的政协提案
八,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息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三条:一是新设定排污单位具有自 第二十三条 一是新设定排污单位具有自 我监测义务, 我监测义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是排放工业废水的 企业, 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三是规定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 商有关部门确定. 商有关部门确定.
十,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建设畜禽粪便, 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 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 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保证其畜禽粪便, 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 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 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 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十,治安处罚有望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 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 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恶意排污行为,是否可以通过解释,将 "排放"理解为"处置" ?

谢!

四,"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 区域限批" 区域限批" "区域限批"制度是环境监管手段的重要 创新.原国家环环保总局最早适用. 创新.原国家环环保总局最早适用. 省环 保局这两年也分别对清远大燕河, 保局这两年也分别对清远大燕河,肇庆独 水河,茂名市茂南区实施了区域限批. 水河,茂名市茂南区实施了区域限批. 第十八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第十八条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的地区, 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 了相应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增设3种 第七十四条增设2种 第七十五条增设1种 第七十八条增设1种 第八十二条增设2种
三,创设了处罚方式 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治 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 做了详细规定——第七十四条; 私设暗管行为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第 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 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采取治 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十一, 十一,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 专设第六章,集中规定了" 专设第六章,集中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 置"方面的要求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向事故发生地的 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向事故发生地 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的创新与突破
七,生态补偿机制写进法律 生态补偿分为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与外部补偿, 生态补偿分为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与外部补偿, 环境法中的生态补偿是指建立生态系统的外部补 偿机制,实际上是对在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 偿机制,实际上是对在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修 复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 复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预防生态失衡和环境污 染综合治理中发生的经济补偿的总称. 染综合治理中发生的经济补偿的总称.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 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 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 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九,强化城镇污水防治 城市污水"的提法改为"城镇污水" "城市污水"的提法改为"城镇污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 中处理.并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中处理.并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 道筹集资金, 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 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一,强制执行手段难以落实 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数个违法行为同时处罚是否可行 三,如何确定应缴纳排污费 四,超标准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是否 要征收 罚? 五,加倍征收排污费与处罚是否可以并处 六,排污费核定与处罚的衔接 七,未经批准的试生产的处罚 八,限期治理问题
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 强化 旧法的总量控制制度,只适用于"特殊水体" 旧法的总量控制制度,只适用于"特殊水体", 即排污达标但水质不达标的水体. 即排污达标但水质不达标的水体. 新法:一是扩大了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 新法:一是扩大了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不再局 限于排污达标但质量不达标的水体, 限于排污达标但质量不达标的水体,并要求地方 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 单位;二是除国家重点水污染物外, 单位;二是除国家重点水污染物外,允许省级政 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控制的"地方重 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控制的" 点水污染物" 点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解读
广东省环保局法规处 方平波 2008年5月 鹤山
制度的创新规定
一,突出饮用水安全,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 突出饮用水安全, 理制度 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 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 个方面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 1,立法目的(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一条) 2,水污染防治的指导原则 , 3,在结构上加设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 ,在结构上加设了"饮用水水源保护" 4,加重了危害饮用水行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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