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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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先天性畸形矫正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五)不合理的住院治疗;

(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等;

(七)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

(九)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

(四)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出

院小结等;

(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六条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第七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附表∶

日数确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自入院之日起至出院日止(不包括出院当天),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未超过3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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