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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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管委会各级干部职工以及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园区投资置业,加快园区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咸阳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以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潜力大、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外资项目为主。
第三条对引进投资者在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区内依法取得项目用地进行建设生产或购买、租赁园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引资者,园区管委会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介绍、推荐、沟通、促成企业投资项目落户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并建成投产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
第五条奖励内容
(一)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 万元—3 亿元工业(投资强度200 万元/ 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10 万元。
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5 亿元或外资5000
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 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
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
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
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20 万元另附加奖励国内
旅游一次。
(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 亿元或外资1 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 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30万元另附加奖励轿车一辆(奖励轿车价格在10 万元以上)。
(四)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 亿元以上或外资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 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40 万元另附加奖励商品房一套(奖励房产价格以当时
平均商品房价格为准)。
(五)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 亿元或外资5 亿美元以上大型工业项目,奖励由园区管委会实行“一事一
议” 。
(六)凡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 强、年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可提供就业岗位2000 个以上的企业落户园区的,另给予引进人3 万元至10 万元特殊贡献奖。
第六条奖励兑付的条件
(一)原则上项目必须竣工投产后,方可验资并计算招商引资奖金。但对当年未能竣工投产,而固定资产投入已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再对剩余部分给予奖励。
(二)园区管委会在接到引资人或引荐单位提供的招商引资有效证明材料后(见附表),由招商部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财务部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事项,报园区管委会领导办公室批准后兑现奖励。
(三)园区管委会收到申报后,在一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
(四)引资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批准奖励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五)奖励金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发放。第七条纺织工业园所属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园区考核小组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
时间:年月日
注: 1、申报者属集体的,不填写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
2、引资人申报招商引资奖励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登记备案表;
(2)引资人身份证及投资者对引资人的认定证明(投资者对引资人的认定只能为一个);
(3)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投资者身份证明,提交投资者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
(6)投资者与园区签订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