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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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2011年1月11日省政协十届十七次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政协机关公文,是政协机关指导工作、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政协职能,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报告、答复问题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在公文处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公文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有序、高效。
第六条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文秘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要求,作风严谨,遵守规则,认真负责地处理公文,不
断提高公文处理的能力和水平。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政协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
用于经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定事项。(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作出安排部署或决策、决断。(三)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调研、视察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领导请求批准、指示的有关事项。
(五)建议案
用于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向同级党委、政府及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要建议事项。
(六)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七)提案
用于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和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八)通知
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安排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有关情况,召开会议,任免干部等。
(九)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十)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一)函
用于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一)版头:版头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于向上级报文或向同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版头应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排在前,也可只有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机密、绝密文件应标注份号。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左上角。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有保密要求和保管期限的公文应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标注在份号下面。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分为“加急”、“特急”。标注在密级下面。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标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位于正文左上方。“决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之下,抄送机关的上方;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九)正文:对公文内容的表述,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十)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一起装订,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名称和顺序。(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之后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负责人签发日期;位于
发文机关署名下方。联合发文署最后一个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主题词:根据公文种类和内容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位于抄送机关或印制版记上方。
(十五)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以外其它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印制版记上方。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军区、群团的顺序排列。正文前已标明主送机关的,抄送栏不再标明。
(十六)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十七)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间分别加横线分开。
第九条公文印制要求
(一)公文从左至右横排。
(二)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十条省政协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适用范围及发文字号(一)鄂协发
鄂协发文件,版头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
文件》,字号为“鄂协发\[201×\]××号”。适用于政协湖北省委员会部署重要工作,传达贯彻重大方针、政策,批转或转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以及向全国政协、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鄂协组
鄂协组文件,版头是《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党组文件》,字号为“鄂协组\[201×\]××号”。适用于向中共湖北省委请示重要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和决定;按干部报批程序拟报正处以上干部的任免、离退休等人事安排。
(三)鄂协厅
鄂协厅文件,版头是《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字号为“鄂协厅\[201×\]××号”。适用于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传达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的指示、决定,部署办公厅工作,规定重要事项,报送重要视察、调查报告、建议案等。
(四)鄂协厅组
鄂协厅组文件,版头是《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党组文件》,字号为“鄂协厅组\[201×\]××号”。适用于向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请示、报告相关问题,以及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工作的请示、报告、批复,机关副处以下干部的人事任免、奖惩、年度考核等。
(五)鄂协厅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