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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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
所谓劳动,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和精力,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种特有现象。
罪犯劳动改造通过对罪犯在狱内建立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劳动方式,是罪犯生活在一种新的健康的社会方式之中,而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既是对正常社会一般存在方式的模拟和再现,又完全不同于罪犯犯罪前所处的畸形的社会存在方式,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充满着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劳动关系、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其渗透的核心思想是学会做人、人文关怀和劳动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使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
这种独特功效对罪犯是十分适用和必要的,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巨大作用。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之策。
同样,预防犯罪也十分重要,预防犯罪工作做好了,对改造罪犯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造质量的全面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
马克思说“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他对劳动能改造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
(1)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向前发展的,并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2)在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同实际保持十分密切的联系,既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外一切有利于我们的罪犯劳动改造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同时更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理论体系。
3、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我国60多年来在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一直以改造罪犯为归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使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不可替代的手段。
(1)罪犯劳动改造以改造人的理论为指导,但在实际中也不时背这个正确的理论,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2)罪犯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劳动也不时成为主要手段,经济效益成了主要目的;(3)罪犯劳动在历史上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目前的国家经济总量中罪犯生产数量已可以忽略不计,表现为历史与现实的巨大反差;(4)随着新形势下监狱体制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劳动的改造职能的切实归位,罪犯劳动改造将会出现新的可喜局面。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
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做好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需要。
随着“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出台、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首要标准”的提出,标志着罪犯劳动改造已经开始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误区转变为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加劳动技能、减少重新犯罪率,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的正确道路上来。
其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提高监狱干警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的需要。
监狱干警要卓有成效地发挥好劳动的改造作用,克服狭隘的经验主义,减少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发挥创造性,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重要作用,在改造罪犯的事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劳动改造的伟大意义。
毛泽东说“认识可以改造的”。
刘少奇在谈到劳动改造工作时,说了一段话构想,大致含义是:第一,人都要吃饭;第二,是吃合法的饭,还是吃非法的饭;第三,如何让吃非法饭的人吃合法的饭。
这是劳动改造罪犯走法治化道路的先导和语气,可以理解为我国监狱追求法治的星星之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四)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性
在监狱改造工作中,通常把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列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
这三大基本手段都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
但各自又有自己的地位和作用。
这其中劳动改造主要表现为组织罪犯参加最基本的生产劳动实践活动,在付出精力、体力,并调整与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中,认识自己,认识世界,改变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并且产生新的品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
由于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手段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也就决定了罪犯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先。
二、劳动改造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部提出“5+1+1教育改造模式”,即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
罪犯劳动的时间占到71%,要统筹合理安排。
“5+1+1”新型教育改造模式,就是在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改造对象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教育、1天休息的教育改造新模式,从而改变过去那种教育时间不固
定以及教育内容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等状况。
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三课教育”向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民警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
因此,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从理念上充分接受这种新的教育改造模式,引导广大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尽快适应新形势下新的教育改造模式,更新工作理念,转变思维方式,实现教育改造理念的彻底转变。
一方面要积极贯彻落实,不能被动应付,把握好管理和执行这个重点,严格落实、认真执行、统一行动,对后两个“1”要和原来的生产劳动一样重视和严格,避免因管教、生产不协调而导致的不稳定因素产生。
同时,要创新方法,灵活运用好后两个“1”,必须保证每周有1天时间专门用于教育,以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规定的课堂学习各项内容,从而形成多层次、多内容的发展态势。
(二)在新形势下,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司法部35条规定称罪犯劳动为劳动教育。
劳动也是教育。
(1)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来改造,在劳动的过程中他一直在接受改造。
罪犯通过参加劳动亲身参与产品的生产过程, 并为之付出心血和汗水, 会使其从中体会到创造成果的艰辛和喜悦。
从管理学角度看, 对物质资料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可以起到对罪犯行为管理和控制的作用。
在劳动过程中实行定岗定责、操作规程化、质量标准化等横向的管理控制, 与生产流程中实行的连续性、均衡性的纵向管理控制构成纵横交错的管理网络。
罪犯通过长时间受这些纵横交错的管理, 可以从知觉、行为、作风、思维定势等不同方面矫治其厌恶劳动的恶习, 逐步增强其对劳动的尊重与热爱, 形成劳动光荣, 不劳动可耻的正确思想, 其思想灵魂得到净化, 精神世界得到满足, 原有的恶习会自觉不自觉的消退, 良好的行为习惯会逐步养成, 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达到其能力和价值的再生。
(2)而在改造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接受教育的过程。
每个人都有自尊和进取的需要, 罪犯也一样, 只要他参加劳动, 开始接受改造, 他就会希望自己在改造中取得好成绩、好结果。
这就会促使其发奋努力、不断进取。
由此获得肯定性评价的行为将会趋于高频率出现, 而获得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将会趋于低频率出现。
就好似化学里的催化剂,运用正确的激励方式, 好好加以教育,会加速劳动改造目标的实现。
(3)对罪犯不仅仅只是思想上的教育,还要对其他方面进行教育,利用技能培训功能, 使罪犯掌握与社会生存环境相适应的劳动技能, 为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建立新的社会关系, 做守法公民打好基础。
罪犯的劳动技能教育, 是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 这种能力一旦被社会接受和肯定, 就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积极力量, 成为社会构成的一个和谐音符。
如果他们没有劳动技能, 生存的基础不存在, 即便他们与社会从主观上都希望接受对方, 但因其自身首先不具备让社会接受的客观条件, 即使回到社会, 也很可能因生存问题, 再度走上不劳而获的犯罪道路。
因此, 培训罪犯的劳动技能, 不仅对其回归社会创造了谋生条件, 而且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充分体现劳动改造的人道性和补偿性,注重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
罪犯刑满出狱回归社会后,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认同、接纳和支持;要引导社会舆论增大宽容精神,对回归人员减少社会歧视;要拓展社会综合治理的渠道,完善社会处遇体系,协助和扶持回归人员改过自新,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服刑人员随着服刑期间逐步脱离外界社会关系,转而对于监狱的风俗、习惯、独特价值观产生适应与同化,改变了原有之思想和行为模式,此种脱离社会主流文化转而认同监狱次级亚文化之“监狱化”过程似乎很难避免。
为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需要监狱与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方面监禁期间之生活适中,监狱必须应更积极地于其监禁初期
及早介入,提供完善之受刑人生涯规划方案,应尽量减少短期监禁形成的交叉感染现象和长期形成的“监狱人”现象;扩大社会人士参与行刑事务,广泛提供当前之社会信息并有条件允许受刑人外出活动、使之足以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刑满出狱回归社会后,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认同、接纳和支持;要引导社会舆论增大宽容精神,对回归人员减少社会歧视;要拓展社会综合治理的渠道,完善社会处遇体系,协助和扶持回归人员改过自新,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三、劳动改造的创新意义
(一)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传统意义上的监狱正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监狱已不再单纯是报应或威慑的工具,而应该是罪犯矫治恶习和重塑灵魂的再生之地。
监狱监禁的目的在于矫正罪犯,促使其社会化和再社会化。
“回归人员”又犯罪是罪犯社会化不成功的表现,监禁使罪犯与社会分离,不能成功地促使其再社会化。
而目前在监禁刑尚不能从刑罚体系中消除的情况下,要达到监禁目的,就必须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矫正即行刑社会化。
在监狱“三化建设”中,社会化建设既包括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也包括有条件地对罪犯实施开放式处遇和非监禁刑措施。
在模拟的社会环境中矫治服刑人员,建立一个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改造环境营造一个与和谐社会构建相一致的精神文化环境。
并实施“开放式”矫治手段,努力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当前,国际行刑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监狱已不再是远离社会超然独处的孤岛。
众所周知,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又与社会相互依存,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罪犯来自社会,通过监狱矫正和改造后又回归社会。
因此,监狱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社会管理方法创新
罪犯劳动改造方法也有待创新,并且教育改造手段要实现科学化。
(1)要大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电化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信息功能,使罪犯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能及时体会到信息社会的变化。
如逐步建立教育改造工作计算机管理网络,对罪犯开展远程多媒体网络教学等。
(2)向前、向后延伸,瞄准社会发展趋势,根据罪犯实际情况,切合学习的兴趣点,抓实文化技术教育。
可实行“开门”办学、联合办学、联合办班、远程办学等。
(3)大力推行互动化教育模式,进行探讨式教育。
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罪犯的特点,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可建立罪犯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使之成为监狱政策宣传、罪犯求知学技和情感倾诉的载体,干警通过这个局域网,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思想引导,充分实现互动化的思想教育。
(4)是精心设计、拓宽载体。
要善于寻找载体、创新载体、运用载体,把体育、音乐、美术、书法、棋艺、文学欣赏等引入教育内容。
应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参与社会性活动,为教育改造罪犯创新方式、方法。
(三)公正廉洁执法
提升劳动改造质量依赖于民警素质提高,包括监狱民警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只有高素质的民警才能担负起把罪犯改造成有劳动能力的守法公民,因此,监狱要围绕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和矫正质量,来加强监狱民警的素质教育。
监狱民警,除了具备上述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外,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治理监狱;以行为规范来矫正罪犯的改造行为;以文化完善罪犯的知识结构;以技能提高罪犯的社会生存能力,全面提高监狱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