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套型住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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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DBJ50-079-2008
2008.09
前言
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度建设科研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07]281号)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的精神,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研,认真总结设计经验和管理实践,参考各地成果,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作为《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以下简称《住宅设计规范》)的延伸和补缺,适应小套型住宅的特点。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防火;5其它。
本规范由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邮政编码400020)。
本规范主编单位: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航毅程炳渊田玲
范苍渝周霖邓志刚
闫兴旺
本规范审查组成员:戴志中李秉奇陈荣华余吉辉
张睿刘梅梅郭盛友张建周
何均邹俊才王春萱姚清
袁野黄向宇周长安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3 套内空间………………………………………………………
3.1套型…………………………………………………………
3.2 卧室﹑起居室(厅)………………………………………
3.3 厨房…………………………………………………………
3.4 卫生间………………………………………………………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6 层高…………………………………………………………
3.7 阳台…………………………………………………………
3.8 套内入口过道……………………………………………… 4防火……………………………………………………………
5其它……………………………………………………………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对小套型住宅多样化的需求,解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在小套型住宅内解决好基本的使用功能,使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在遵从《住宅设计规范》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了部分内容,对少量条款作了调整。本规范作为《住宅设计规范》的延伸,起到补缺的作用。
1.0.3 本规范适用于小套型住宅和小套型住宅建筑,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所列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1.0.4 小套型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并与《住宅设计规范》的其它规定同时执行以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
2术语
2.0.1 小套型住宅 small dwelling size residence
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配有不少于一个居住空间,以及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住宅。
2.0.2 小套型住宅建筑small dwelling size residential
buildings
由小套型住宅组成的住宅建筑;以及由一个居住空间、厨房和卫生间等三个基本空间组成的小套型住宅,其户数超过该层户数50%,或总户数超过该栋总户数50%的住宅建筑。
3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 小套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小套型住宅应设有不少
于一个居住空间,以及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小套型住宅分为A、B、C、D四类套型:其居住空间个数
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其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
3.1.2的规定;其中B类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均未包括套型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 C类套型的起居室(厅)及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
应小于11m2。D类套型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
m2。
3.2.2 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洞数量。起居室(厅)
内布置家具的完整墙面直线长度:A类套型和B类套型不得小于3m;C类套型和D类套型不得小2.50m。
3.3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厨房使用面积
3.3.2 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
然通风;D类套型如无条件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的,只能使用电炊,并应有机械通风及排烟措施。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
预留位置。D类套型的厨房,其炊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1.90m;
单排布置设备的半开敞式厨房,其封闭时净宽不应小于1.30m。
3.4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喷淋)、洗面器三件
卫生洁具。
3.4.2 配置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4
.2的规定。
表3.4.2卫生间使用面积
3.4.3 C类套型和D类套型的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
起居室(厅),不应直接开向厨房。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
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2 各套型户均人数可按表3.5.2计算。
表3.5.2各套型户均人数
3.6 层高
3.6.1 小套型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得大于3.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