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套型住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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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DBJ50-079-2008

2008.09

前言

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度建设科研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07]281号)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的精神,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研,认真总结设计经验和管理实践,参考各地成果,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作为《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以下简称《住宅设计规范》)的延伸和补缺,适应小套型住宅的特点。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防火;5其它。

本规范由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邮政编码400020)。

本规范主编单位: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航毅程炳渊田玲

范苍渝周霖邓志刚

闫兴旺

本规范审查组成员:戴志中李秉奇陈荣华余吉辉

张睿刘梅梅郭盛友张建周

何均邹俊才王春萱姚清

袁野黄向宇周长安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3 套内空间………………………………………………………

3.1套型…………………………………………………………

3.2 卧室﹑起居室(厅)………………………………………

3.3 厨房…………………………………………………………

3.4 卫生间………………………………………………………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6 层高…………………………………………………………

3.7 阳台…………………………………………………………

3.8 套内入口过道……………………………………………… 4防火……………………………………………………………

5其它……………………………………………………………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对小套型住宅多样化的需求,解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在小套型住宅内解决好基本的使用功能,使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在遵从《住宅设计规范》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了部分内容,对少量条款作了调整。本规范作为《住宅设计规范》的延伸,起到补缺的作用。

1.0.3 本规范适用于小套型住宅和小套型住宅建筑,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所列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1.0.4 小套型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并与《住宅设计规范》的其它规定同时执行以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

2术语

2.0.1 小套型住宅 small dwelling size residence

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配有不少于一个居住空间,以及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住宅。

2.0.2 小套型住宅建筑small dwelling size residential

buildings

由小套型住宅组成的住宅建筑;以及由一个居住空间、厨房和卫生间等三个基本空间组成的小套型住宅,其户数超过该层户数50%,或总户数超过该栋总户数50%的住宅建筑。

3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 小套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小套型住宅应设有不少

于一个居住空间,以及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小套型住宅分为A、B、C、D四类套型:其居住空间个数

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其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

3.1.2的规定;其中B类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均未包括套型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 C类套型的起居室(厅)及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

应小于11m2。D类套型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

m2。

3.2.2 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洞数量。起居室(厅)

内布置家具的完整墙面直线长度:A类套型和B类套型不得小于3m;C类套型和D类套型不得小2.50m。

3.3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厨房使用面积

3.3.2 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

然通风;D类套型如无条件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的,只能使用电炊,并应有机械通风及排烟措施。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

预留位置。D类套型的厨房,其炊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1.90m;

单排布置设备的半开敞式厨房,其封闭时净宽不应小于1.30m。

3.4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喷淋)、洗面器三件

卫生洁具。

3.4.2 配置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4

.2的规定。

表3.4.2卫生间使用面积

3.4.3 C类套型和D类套型的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

起居室(厅),不应直接开向厨房。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

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2 各套型户均人数可按表3.5.2计算。

表3.5.2各套型户均人数

3.6 层高

3.6.1 小套型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得大于3.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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