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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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 故意。 1、认识到被教唆的他人是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认识到他人没有犯意 3、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使 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该种 行为
3、教唆犯的认定
把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 行的犯罪区别开来。所谓以教 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是指刑 法分则把某些教唆行为直接规 定为犯罪。
(二)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 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 行犯。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 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即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 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 与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 行为。
并非独立的法律概念。包括 犯罪集团和结伙犯罪两种,根 据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 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 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组织犯
2、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 罪活动中的作用为标准 主犯、从犯
3、我国刑法中对共同犯罪人 的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 犯 作用+分工
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共同犯罪行为围绕一个犯罪目 标,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犯罪活 动整体,正是这个行为的整体导致 了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每个共同 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 原因的一部分。非实行行为通过实 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产生联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1)认识到自 己在于他人配合完成犯罪;(2) 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共同犯 罪行为的性质;(3)概括的认 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共同的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首要分子与主犯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 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 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 子。”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第240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 首要分子,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必要共 犯) 刑法未明文规定的,则援引第26 条处理。(任意共犯)
聚众犯罪的主要特点是:
1、参与人数较多,而且成 员不固定; 2、参与者的行动方向一致; 3、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各不 相同。
某些聚众犯罪,处罚所有参 加者。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 织劫狱罪、暴力越狱罪和聚众 持械劫狱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法 定刑相同,而其他参加者的法 定刑不同。
某些聚众犯罪,我国刑法追 究首要分子者、积极参加者的 刑事责任,并对这些人规定了 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例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 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 国家机关罪,首要分子的法定 刑较积极参加者重。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 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 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 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某和钱某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 纠纷而有积怨,后矛盾激化,在一次 互殴中单某和其妻兄王某皆被钱家人 打伤。单某和王某意欲报复,共同商 议杀害钱某。1999年9月12日,二人 持猎枪埋伏在钱某必经的一条偏僻山 路上,当钱某出现时,二人准备共同 开枪射击,但单某因紧张,未及开枪 即将枪滑落山沟,王某则开枪击中钱 某胸部,钱某因伤重不治而死。
(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4、主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 款,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 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 全部罪行处罚;
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责, 而且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 预谋实施的犯罪负责。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 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 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二人以上
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间接正犯的问题
2、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1)、作为与作为 (2)、不作为与不作为 (3)、作为与不作为
就分工而言,可分为: 实行行为:实施符合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行为。 组织行为:组织、领导、策划、 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帮助行为:提供犯罪信息、犯 罪工具或者其他协助犯罪实现的 行为
问题:
本案中林某和梁某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为什么? 如果构成,构成何种共同犯 罪,为什么?
(一)主犯的处罚
1、主犯概念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分子; 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 聚众犯罪分子中起主要作用的 犯罪分子。
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构成 间接正犯。
教唆未成年人的问题。
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问题。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如下:
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胁从犯是指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 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 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 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 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的共同犯罪,指各共 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 式的共同犯罪,或称有组织 的共同犯罪,亦即犯罪集团。
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结伙犯罪
结伙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结 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 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 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通常 实行一次或数次犯罪就散伙。
刑法对结伙犯罪有所规定, 例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就 有关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伙同贪污的规定。这里所谓 伙同就是结伙的意思。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 同犯罪的结构形式。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 必要的共同犯罪
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 成为标准。 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 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 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 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 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 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 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 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四)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 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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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 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 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 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 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 的目的的人。
问题:
本案中马某和李某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为什么? 如果构成,构成何种共同犯 罪,为什么?


林某和梁某合谋绑架某镇一个体户之子 唐某(10岁),向其家人勒索赎金30万元。 2001年3月1日,二人将唐某骗出,然后强 行带往邻县一事先租好的民房内。在路上, 唐某吵闹不止,林某心生怜悯,同时也担 心案发受惩,提出放唐回家,但梁不同意, 二人发生争吵。林某遂离梁而去,到外地 一朋友处居住。而梁某则单独将唐某带到 邻县,为防止其逃跑,将其捆绑于住处, 自己则向唐某家人勒索赎金。唐某家人报 案,梁某在接受赎金时被抓获,唐某获救。
二、聚众犯罪
聚众犯罪是以聚众为构成 犯罪必要条件的犯罪。聚众, 就是聚集众人,从事一定的 犯罪活动。我国刑法中规定 的某些犯罪就是以聚众作为 其共同犯罪形式的。
例如,刑法第301条规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 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罪名是聚众淫 乱罪。
意志因素:共同犯罪人希望 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 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结果。
意思联络:必须存在犯罪人 之间的意思沟通。但不要求所 有的犯罪人之间都存在意思联 络。
片面共犯的问题
片面共犯是指 行为人一方有 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 并加功予他人的犯罪行为,但 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承继的共犯问题
刑法第26条第2款对犯罪集 团的概念作以下规定:“三人 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 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 集团。”
犯罪集团的特点:
• 1、三人以上。 • 2、较为固定。 • 3、目的明确。 • 4、危害严重。
集团犯罪的种类:
1、普通犯罪集团 2、黑社会性质组织 3、黑社会组织
四、犯罪团伙
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 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 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 供帮助的,属于承继的共犯。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

二人以上共谋后,部分人实施 了实行行为,部分人没有实施实行 行为的。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1、共同过失犯罪问题 2、同时犯问题 3、实行行为过限问题 4、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 5、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犯(故意 +过失,内容不同的故意之间) 6、前后相继的无联系的行为不构成
一些聚众犯罪,以首要分子 和积极参加者为基本构成要件, 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的刑事责任,且二者相同。如 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
一些聚众犯罪,我国刑法 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三、集团犯罪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 了多次实行某一种或数种犯 罪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 犯罪组织。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 复杂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 工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简单的共 同犯罪,在西方刑法中叫共同正 犯(即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 要件的行为。在这种共同犯罪形 式中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的原则:
1、部分实行负全部责任原则。 2、区别对待原则。 3、罪责自负原则。
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 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 同犯罪。这种分工表现为:有 的教唆他人使他人产生实行犯 罪的故意,有的帮助他人实行 犯罪使他人的犯罪易于实行, 有的直接实行犯罪即实行该种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 特别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 紧密程度为标准。 一般的共同犯罪,指各共 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 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 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 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1.对行性共同犯罪,指基于 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 的犯罪。在这类犯罪中,如果 不存在共同的故意,该种犯罪 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 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 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 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罪等属之。
问题:
本案中单某和钱某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为什么? 如果构成,构成何种共同犯 罪,为什么?


马某与李某合谋抢劫,经多次踩 点,发现某别墅区一住宅内只有沈 某(女)一人居住,便意欲抢劫、强 奸沈某。2002年1月13日深夜,二 人潜入沈的住宅,李先对沈实施了 强奸,马到其他房间搜寻财物,李 强奸完毕,马正欲强奸沈某时,屋 内响动引起小区保安人员注意,保 安人员过来巡查,沈大声呼救,马 某和李某即携所劫财物逃走。
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 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 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二)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 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 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前 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 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 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 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 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 犯罪形式,通常称为“事前无 通谋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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