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黄水国家森林公园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28日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和职务犯罪预防。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文件精神,结合石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国土、公安、社保、民政、农业、监察、审计、信访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全县征地拆迁工作。
二、职能职责第三条县国土房管部门为征地拆迁法律主体,代表县政府拟定并发布征地公告、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身份确认和登记工作。
同时,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确保全县征地拆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征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单位和个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清理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和公示;负责实施中按规定确定安置人员、各类补偿安置费用的兑现、住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安置房的落实以及征地拆迁纠纷调解工作,确保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按时全面完成。
第五条县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负责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的户籍审核、审批并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工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2013中国·黄水国际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2013中国·黄水国际民俗生态旅游节暨重庆黄水林海消夏旅游节期
间安保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6
【实施日期】2013.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2013中国·黄水国际民俗生态旅游节暨重庆黄水林海消夏旅游节期间安保工作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旅游节期间社会安全秩序良好,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中国·黄水国际民俗生态旅游节暨重庆黄水林海消夏旅游节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以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旅游安全零事故,大型活动万无一失;二是社会治安秩序平稳可控,旅游线路畅通无阻;三是旅游市场规范经营,服务质量优质健康;
四是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反应迅速处置得当。
二、组织领导
成立旅游节期间安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付毅任组长,县公安局政委姚建龙,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黎伟任副主任,县卫生局、县交委、县市政园林局、县旅游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涉旅乡镇主要负。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2•【字号】石柱府办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60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日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和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级政府投资平台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单纯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按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包括工业、现代农业、旅游、商贸等产业发展资金);(二)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五)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无资金来源,不得批准立项,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不含需要先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再向市级以上争取资金的项目);(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建设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原则;(四)执行无概算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无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原则;(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责任追究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石柱府发〔2016〕21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石柱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年6月13日石柱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市政府已确定大风堡自然保护区、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含黄水市级风景名胜区)为一类保护区。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 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其余部分由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石柱府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峡库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石柱府办发[2009]287号【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1【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9〕287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和新闻频道相继播放了《三峡库区污染调查》和《三峡水污染》专题片,就三峡工程重庆库区部分区县(自治县)存在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低、处理能力闲置、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沿江排污口大量污水直排长江及次级河流等问题进行了报道。
为确保我县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三峡库区是全国重要的水资源战略储备库和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区。
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直接关系到三峡工程的安全运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南水北调等重大战略的推进实施。
近年来,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县切实加强对全县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加快生活污染、工业污染、次级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当前,我县主要干流水质稳定,但部分乡镇污水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实际处理能力低于设计处理能力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此次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抓好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石柱府办发〔2012〕146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2〕14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石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县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并坚持结果公开、依法补偿、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统一政策。
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人”)。
县国土房管局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监察、税务、公安、市政、审计、司法、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16—2020年)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石柱府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16—2020年)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25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认真组织实施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2016―2020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保工程(2016―2020年)目标任务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完成全县213万亩公益林管护任务;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和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开展公益林建设,完成市上年度下达的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规划任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把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促进精准脱贫工作重点放在加快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千方百计拓宽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渠道,实现“两覆盖、两提升”的目标,即:生态效益直补、生态产业项目全覆盖,贫困户林业收入、全县森林覆盖率大提升;严守301万亩林地、215万亩森林红线,到2020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60%。
二、天保工程(2016―2020年)补偿(助)政策(一)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对集体及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实行同标准生态效益补偿。
对属于商品性经营的经济林、竹林和暂未形成森林的无林地、疏林地不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差额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二)森林管护补助政策。
对集体及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落实森林管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石柱县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提升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水平,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9〕218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其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县的消防安全形势。
目前,全县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单位主体责任不够落实,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突出,因消防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火灾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
2008年,全县各类单位和场所共发生火灾11起,直接财产损失20余万元,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火灾达81.8%。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就是用统一、规范的模式,对社会单位实施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以达到自我管理、自主防范的目的。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既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单位本质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打牢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手段,更是建设“平安石柱”,实现我县大开放大发展的有力保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石柱府办发[2010]337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0〕3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柱县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石柱县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8月12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南宾镇“8.8”火灾教训,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一步提升全县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全面掌握辖区内消防安全现状,查处一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不断健全消防安全部门联动检查机制,有效遏制较大火灾事故和亡人火灾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稳定。
二、组织机构为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
组长:冉茂忠(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副组长:汤平(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王宗德(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曹邦兴(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谭新生(县委常委、县新城区管委会主任)罗勇(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李智(县政府副县长)林翔(县政府副县长)张乾方(县政府副县长)吴韦(县政府副县长)成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督查组、十一个分组。
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由黄利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协调、信息汇总报送等日常工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近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非法征占用林地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林地流失和森林资源的破坏。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坚决遏制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切实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
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关系到发展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保护林地的意识,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管理,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要强化征占用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使用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法进行审批办证,完善审批材料,严格审批程序。
县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使用林地报批工作,保障林地在征占用前必须依法规范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坚决刹住不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歪风。
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占林地单位有权抵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石柱府办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石柱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统筹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加强监督管理,注重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全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1. 创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
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工作实施方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石柱人游石柱”景区门票优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石柱人游石柱”景区门票优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石柱府办发[2011]235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石柱人游石柱”景区门票优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1〕2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柱县“石柱人游石柱”景区门票优惠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石柱县“石柱人游石柱”景区门票优惠活动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使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石柱旅游产业发展成果,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不断增强景区人气,促进石柱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推出“石柱人游石柱”景区门票优惠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名称石柱人游石柱。
二、主要对象石柱县内广大市民群众(以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有效证件为准)。
三、活动区域石柱县内大风堡、千野草场、毕兹卡绿宫、黄水药用植物园等主要收费景区。
四、优惠办法除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儿童等特殊群体,按照国家和市上有关规定执行门票优惠政策外,对持有石柱县籍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有效证件的居民,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一)对大风堡、毕兹卡绿宫、药用植物园、千野草场等主要景区合并实行“年票”制,“年票”优惠价格为100元,景区内交通费另行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执行。
除7-9月旺季周末、“十一”黄金周和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等小长假日除外,全年不限制游览次数,“年票”有效期为一年,凭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有效证件在县旅游局宣传营销中心购买“年票”卡,“年票”仅限于办卡者个人进入景区,转让、借用及涂改均无效。
石柱土家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石柱府办发[2010]259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石柱土家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0〕2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柱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八日石柱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全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得到切实提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二、工作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督导小组(以下简称督导小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王宗德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廷飞、县公安局副政委江书凡、县消防大队大队长黄利光、县城乡建委副主任向大伟、县综治办主任向天平、县安监局副局长马培宇任副组长,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周志刚、县城乡建委安检站站长刘斌、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方茂发、县综治办陈珍权为成员。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安全保障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安全保障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安全保障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石柱县安全保障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石柱县安全保障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步伐,按照“示范带动、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乡镇、村居(企业)的安全保障示范工程,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保障能力,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重心下沉、管理规范,素质提高、保障有力”的要求,实施示范引导,扎实推进基层安全监管规范化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为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和“平安石柱”,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加快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实现渝东地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基础。
二、基本目标--到2010年底,各示范单位成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到位、隐患整治有力、保障基础扎实、安全条件良好、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示范样板,全部通过安全保障示范工程验收。
--全面开展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城市安全社区、农村安全社区和企业安全社区的创建活动。
--通过以点带面,实现基层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安全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基层薄弱、基础脆弱”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200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200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200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石柱县200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石柱县200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我县发展环境,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实现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76号)要求,结合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实施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推进政务公开和加强监督检查为主线,积极探索网上审批、电子监管等新的工作方式,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审批行为,努力预防和治理行政审批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创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安排(一)理清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权责、时限、收费标准和相关申请材料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过程的随意性;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能,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1〕2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单位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调整概算必要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方可核定调整概算。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黄水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职责和财务运行机制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黄水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职责和财务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17•【字号】石柱府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黄水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职责和财务运行机制的通知(石柱府发〔201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黄水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水旅管会)的工作职责,理顺规范黄水旅管会与涉旅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旅游景区工作委员会)的通知》(石编委发〔2010〕3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黄水旅管会实行实体运行的要求和责、权、利、债相统一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黄水旅管会职能职责、财务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黄水旅管会与县级有关部门、涉旅乡镇的职责划定问题(一)黄水旅管会与县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定问题1.行政审批事务。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园林、旅游等县级相关部门,涉及在黄水旅游景区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务,由黄水旅管会牵头实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并参照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新城区管委会的运行机制进行审批。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主动服务,主动办理,高效快捷准确完成审批事务。
2.旅游综合执法。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林业、交通、劳动保障、物价、国土房管、卫生、水务、民族宗教、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安监、农业、环保、商贸、旅游、工商、税务、食品药品、质监等县级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主动接受黄水旅管会的业务要求与监督。
涉旅阶段性重点综合执法工作,由黄水旅管会牵头组织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及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石柱府办发[2009]303号
【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4
【实施日期】2010.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及大风堡自然保护
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9〕3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及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石柱县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及大风堡自然
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林政秩序,确保生态安全和林业产业的良性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区域范围。
凡在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以及进入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负责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范围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实行网格化管护。
在黄水镇设置森林公安派出机构,负责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查处各类森林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黄水国家森林公园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森林公园的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