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贵与被告鲁山县广播电视局因戏曲《杨家将续集》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知初字第40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被告鲁山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张新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留海,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与被告鲁山县广播电视局因戏曲《杨家将续集》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晓贵于2015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判长盛华平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陈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紫竹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3175.s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