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领导者的权力、责任与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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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领导者的权力、责任与服务的关系

【內容摘要】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坚持执政为民?这是每一个领导干部不容回避的重大政治课题。权力就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江泽民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以后,能否正确地看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一个必须长期经受的根本性考验,也是一个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命运的长期根本性课题”。为此,本文从领导者的权力,权力与责任及权力与服务三个方面论述了权力、责任、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领导者、权力有限、权责一致、服务

一、领导者是具有职位和相应权力的人。

一个组织或团体的领导者,一定具有一定的职权。领导者的职权是领导者从事管理活动的资格,领导者的职位越高,其权力越大。组织或团体必须赋予领导者一定的职权。如果一个领导者处在某一职位上,却没有相应的职权,那么他是无法进行管理工作的。

要使领导者在管理过程中能够起主动支配的作用,领导者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领导者依靠权力去命令、组织、领导、影响和指挥管理客体,从而完成组织的目标。领导者的权力是应是法定的,与职位相关联,它不因人而异,谁处在那个职位上,谁就具有那个职位的相

应法定权力,职位越高,责任越大,权力也越大。

对于领导者的权力来说,韦伯认为领导者有三种权力:

传统权力: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比如帝王的世袭制;

超凡权力: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领导者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以往所树立的威信;

法定权力:法定权力即法律规定的权力,通过合法的程序所拥有的权力,比如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

韦伯认为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组织体系的基础。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人们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是非理性的,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组织体系的基础。只有提供了慎重的公正的法定权力才能作为组织体系的基础。

但实际上,在管理活动中,仅具有法定的权力,是难以做好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在工作中应重视“个人影响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威的领导者。

所谓“权威”,是指领导者在组织中的威信、威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影响力”。权威不是法定的,不能靠别人授权。权威虽然与职位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品质、思想、知识、能力和水平;取决于同组织人员思想的共鸣,感情的沟通;取决于相互之间理解、信赖与支持。这种“影响力”一旦形成,各种人才和广

大人民都会吸引到领导者周围,心悦诚服地接受领导者的引导和指挥,从而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

二、领导者的权力是有限的

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场合对领导干部应当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有过阐述,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政为民所执”等观点,到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最终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体现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科学权力观。从根本上看,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权力有限论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结合的产物,是现代宪政民主理念的集中体现。

在当代社会中,权力有限的核心归结为权力和权利均衡论,它包含七个方面的基本涵义:(1)权力和权利总量均衡;(2)权力为权利提供保障和服务;(3)权力主体特定;(4)权力的职能具体化;(5)权力操作技术规程化;(6)权力的界限明晰化;(7)权力运行程序化。其中,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或防止权力恣意行使是权力有限论的根本。

权力有限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法律延伸,它包括: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分类分权、权力与权利均衡观,它是以人民主权论为一般理论、以分类分权和权力与权利均衡为具体法律操作技术的权力相对主义观念。其中,权力与权利均衡观是其精髓,职权特定化和具体

化是权力与权利均衡观的根本落脚点。它是将权力按社会职能进行分工,在公法体系中引入义务、责任范畴,权力被降解为可按法律上的技术规程操持的职权,打破公法和私法对立的界线,私法和私权的地位大幅度提升,民主、民权、民本成为衡量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根本尺度。

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权力观一直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它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政治观和更多带有前资本主义传统的一种权力观。它主要是从公权体系和私权体系的对立中引申出来的,权力主要被解释为国家主权及公民对国家的绝对忠诚义务和服从关系,权力的政治意味远重于按技术规程操作的客观必要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的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的权力观不排除“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观点”,但不包括等级分权意义上的权力观,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和民权、民主、民本观。

三、权力的行使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所谓领导权力,就是领导者(权力所有人),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多种方法与手段,在实现特定目标的过程中,对被领导者(权力相对人)做出一定行为与施行一定影响的能力。但对于领导人而言,有权必有责,这也是领导权力的本质性决定的。海南省常务副省长方晓宇在全省依法行政会议上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落实在明确责任和主动接受监督上面。任何组织或团体的领导者,都具有一定的职位,都要运用和行使相应的权力,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权力和责任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一定的权力又总是和一定的责任相联系

的。当组织赋予领导者―定的职务和地位,从而形成了一定的权力时,相应地,领导者同时也就担负了对组织―定的责任。在组织中的各级管理人员中,责和权都必须相称和明确,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会导致领导者的用权不当,没有权力的责任是空泛的、难于承担的责任。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人,都难以在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都不能成为真正的领导者。

四、责任与权力的统一存在

责任是对领导者的基本要求,领导者被授予权力的同时,应该对组织或团体的命运负有相应的责任,对组织或团体的成员负有相应的义务。权力和责任应该同步消长,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比较而言,责任比权力更本质,权力只是尽到责任的手段,责任才是领导真正的象征。如果一个领导者仅有职权,而没有相应的责任,那么他是做不好管理工作的。领导者的与众不同,正因为他是一位责任者。如果领导者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就意味着失职,等于放弃了领导。

权责统一,就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代法制社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职责、权力与责任是紧紧相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就是行政职责,既不能擅自放弃,也不能任意转让。同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对自己行为负责,不允许行政机关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无责任即无授权,权力与责任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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