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外出培训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时期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2012-05-02 京教人〔2012〕4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1〕55号),结合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以下简称“校外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一)根据校外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需求,制定培训标准,健全培训制度,构建培训课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校外教师培训
工作机制;
(二)加强校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校外教师师德修养;
(三)完善校外教师能力结构,提升教师专业水平;
(四)注重新教师和骨干教师培训,促进校外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北京市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培训对象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校外教师培训的对象是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
三、培训内容及学分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校外教师培训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宫本研修课程三部分,共36学分。
(一)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意识,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素养。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教师职业理想与道德”和“学科教育心理学”两部分。共6学分,其中教师职业理想与道德2学分,学科教育心理学4学分。
2.专业必修课程:夯实校外教师专业基础,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组织活动能力。根据校外教师成长阶段,结合各层次教师发展需求设计培训课程,开展教育信念与责任、知识与能力、实践与体验等内容的培训。共10学分。
(二)选修课程
开设专题选修课程供各岗位、各专业教师选修,主要包括通识类、专业知识类、专业能力类课程。共10学分,其中,参加教科研活动不超过6学分,专业选修不少于4学分。
(三)宫本研修课程
校外教育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借鉴中小学校本研修经验,设计宫本研修的内容和教学实践。共10学分。
四、重点培训计划
(一)新任教师岗前培训计划
对从事校外教育的新任教师进行岗前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使教师形成良好的师德,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和素质教育的理念,学会组织教育活动,初步掌握校外教育方法和有效的技能。
(二)教师专业素养提升计划
对校外教师进行专业提高培训,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学习、案例研究、基本功演练等方式,提高校外教师对教育理念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增强教育活动设计与实施能力,提升教育资源整合与教育活动创新能力。
(三)骨干教师发展研修计划
遴选50名优秀的校外教育管理和市、区级骨干教师进行研修培训,以新理念、新问题、新策略为重点,采用导师带教、课题研究、实践基地培养、异地“访学”、境外短期研修等方式,全面提高骨干教师的专业能力、教育改革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四)管理岗位教师能力提升计划
对校外教育活动管理岗位教师进行管理能力和方法培训,通过专题培训、导师指导、实践基地培养、异地交流等方式,提升校外教育活动管理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
(五)培训者培训计划
加强校外教师培训基地、教研机构培训者的研修培训,着力提高校外教师培训需求调查能力,培训课程设计与教学能力、培训评价与改进能力,增强校外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基础工程建设计划
拟定“校外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立健全培训课程教材申报、评审制度,创建特色突出、类型多样的校外教师培训基地。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划分
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校外教师培训工作,北京市校外教育研究室具体组织实施,并纳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的“十二五”教师培训管理体系。
各区县教委要将校外教师培训纳入本区县教师培训工作总体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校外教师培训工作。
各校外教育机构从实际需要出发,负责宫本研修课程设计与实施。
(二)培训要求
培训课程设置要有针对性和前瞻性。培训内容要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校外教育与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学生成长发展需要,注重培训实效。
参加培训的校外教师,在2015年底前,须完成不少于360课时的学习任务,获得36学分。公共必修课程参加全市中小学教师的统一培训;校外教师的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单独组织;宫本研修课程由各校外教育机构自行设计和实施。
(三)质量管理
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北京市校外教育研究室对校外教育培训进行质量监控,统一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系统。
培训单位要加强对培训的自我检测与评估,追踪和调研培训效果,交流和总结培训工作,宣传校外教师培训工作经验。
其他事项参照《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