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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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性劳工和囚工管理程序

强迫性劳工和囚工管理程序
5.2凡是办理员工入厂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充许任何人向新进厂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请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定证明文件。
5.3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或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工作。如确实因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员工或员工代表协商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5.4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的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生产工艺程序和产品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而导致产品不合格需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强迫员工从事所不能从事的活动等虐待性行为。
5.5保安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威迫或吓唬工人。正常而言,在作业场地派驻保
5.7.1采购在向供应商下达订单前需对供应商发出调查其是否存在囚工并与其签定关于此方面的协议。
六、参考
6.1《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Biblioteka 》。七、附注7.1无
一、目的
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国家关于强迫劳动的当地法律,支持《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不容许使用强迫劳工的规定。
二、范围
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
三、定义

四、职责
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惩罚和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五、程序
5.1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在本厂工作。不允许使用任何抵债劳工和契约工。
人员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擅自进出作业场地,并防止作业场地内发生盗窃事件。不应利用保安人员限制员工的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5.6雇员只要提出合理期限通知,便可依期离职。雇员在离职日起码有30天之前递交的离职通知才是合理通知。

34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34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反对强迫劳动和禁止雇用囚工(监狱劳工)政策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是公司的基本政策,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违反
该制度。

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是自愿受雇的。

2.公司根据劳动部门要求与所有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3.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员工身份证或收取押金。

4.公司决不使用抵债劳工。

5.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员工身份证或押金,扣押员工工资,员工工资必须按合同要求在下个月30天内发放。

6.员工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离职的权利,员工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要求提前30天申请,申请到期后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全部工资。

7.公司决不雇用任何形式的囚工(监狱劳工),公司也决不与任何雇用囚工(监狱劳人)的单位或组织发生业务往来。

****有限公司
****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反对强迫劳工使用囚工
行政人事部 ***年2月28日发。

劳动法对强迫劳动的禁止

劳动法对强迫劳动的禁止

劳动法对强迫劳动的禁止一、强迫劳动的定义和现状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而其中对强迫劳动的禁止更是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

强迫劳动是指违背自愿原则,以威胁、欺骗或其他形式迫使他人从事劳动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体的人权和尊严,加剧社会不平等,并对个体和社会造成伤害。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滥用强迫劳动的情况依然存在。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17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全球约有2500万人被非法强制参与强迫劳动,其中包括儿童。

各种利益驱使和非法组织导致了这一问题层出不穷,对于受害者来说,逃脱困境并寻求正义并非易事。

二、国内法律框架下的禁止措施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在立法上对于禁止强迫劳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明确规定了强迫劳动的禁止。

根据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法限制个人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

此外,《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2. 加强监管和打击为了保护劳动者免受强迫劳动的伤害,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涉嫌实施强迫劳动行为的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性的非法雇佣。

3. 增加公众意识除了立法和执法措施外,中国还注重提高公众意识和教育普及。

通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发布教育资料以及建立举报渠道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并发现强迫劳动行为,形成全社会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共识。

三、未来需要的改进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禁止强迫劳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空间。

1. 严厉处罚与救助机制的完善在强化法律惩罚措施的同时,还需加强对受害者的救助机制。

通过设立更完善的援助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经济和法律上的支持,并确保其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补偿。

防止强迫性劳工囚工控制政策

防止强迫性劳工囚工控制政策

防止强迫性劳工囚工控制政策1.0目的制定政策,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2.0范围本工厂所有在职人员3.0程序3.1本厂禁止任何强迫性劳动,如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暴力威胁手段的被迫劳动或非自愿性的劳动,并制定政策和程序文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3.2工厂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张等有效证件,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3.2.4管理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工厂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3.2.5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3.2.6向员工讲解工厂的生产状态,在得到员工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署《自愿加班声明》。

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需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机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劳动强度)。

3.3.1在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3.3.2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须提前通知本车间主管。

3.3.4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用或违章作业。

3.3.5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利用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3.4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和厂门。

3.4.1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工厂深夜零时到凌晨五时关闭,此间一般情况下禁止出入,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登记备案。

3.4.2员工可以在厂区自由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干涉。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1、公司制定并维持《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财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5、各级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打斗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6、公司绝对不利用囚工(监狱劳工)。

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员工代表、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行政部;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员工有自由加班的权利。

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回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来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来由解雇员工。

11、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时,禁止办理人员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吵架、虐待员工行为。

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

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赏罚制度”。

决意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

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

WRAP反对使用强迫劳动和囚工政策

WRAP反对使用强迫劳动和囚工政策

反对使用强迫劳动和囚工政策1、目的:保护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的要求,特制订此作业说明书。

2、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全过程。

3、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监狱劳工:指由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惩罚,在服刑期间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动者。

4、作业流程:4.1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应承诺:a、公司所有被聘用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决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b、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要任何入厂介绍费用,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扣押身份证及其他法定证件。

c、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工厂生产。

d、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e、工作时间内,各车间、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且保证员工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加班。

f、工作时间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g、员工生病请假后,需要向人事部提供医院证明,方能准予病假,如提供不了证明,公司将按事假处理。

h、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的饮用水。

i、下班时间,员工打完卡后即可离开工厂。

工作时间外,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区。

j、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职,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前时间通知员工。

k、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公司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公司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a、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时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押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厂规相应的条款处理。

RBA方针政策(原创)

RBA方针政策(原创)
进。
D:在日常运作中各项工作应以人为本,加强职业健康的防护,保护員工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E:预防环境污染,实施持续改善,努力提高环保水平.实施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节能降耗,
开发生产绿色产品,创造绿色环境。
自我声明:我们遵守所有劳工、环境、健康与安全以及道德法律规章及相关方要求,并持续改进。
劳工、道德方针:尊重员工,诚信廉洁,创和谐劳资关系。
劳工政策
自由选择职业:不强迫任何员工从事非自愿的劳动;
不用童工:不雇佣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者);
囚 工:不在厂内的生产活动中使用囚工,也不会把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分包给监狱工厂;
工时工资: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及有关工资工时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加班、最
总经理:
日 期:
长工时等法律规章,并提供法律规定的福利;
人道的待遇:给予每个员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严及尊重,不采用体罚、暴力威胁、或其他形式的身体虐待、性虐待、心
理虐待或口头虐待;
不 歧 视:不会在聘用及工作生活中存在歧视,包括以种族、宗教、年龄、国籍、社会或民族团体、
性癖、性别、政治观点或残疾为由在工资、福利、提升、惩戒等方面实行歧视;
自由结社:尊重员工合法和平方式的任何结社、组织,我们不会加以惩罚或干预。
道德政策
我们将遵守最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做到:廉洁经营,禁止贪污、敲诈勒索和挪用公款;禁止提供或
接受贿赂;公开有关商业活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和绩效的信息;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遵循公
平交易,合法竞争与广告宣传;对检举者身份进行保密;积极参与各种社区活动。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节约能源,预防污染,环境绿色,全员健康。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政策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引言: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国际上广泛认同的劳动法原则之一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禁止强制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强制劳动的打击力度,并且在2019年实施了新的劳动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强制劳动行为的规范与禁止。

一、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禁止强制劳动: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强制劳动。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暴力、威胁、虐待或其他违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2.确立劳动自由的原则:新劳动法案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禁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明确了解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待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

3.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享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

4.加强劳动合同的保护:新劳动法案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违约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禁止除了对强制劳动进行规范外,新劳动法案还明确禁止了强制劳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拘禁和剥夺自由: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拘禁、害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劳动者有权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禁止虐待和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虐待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恐吓、侮辱、歧视等行为,以及违法买卖人口、强迫劳动等行为。

中国劳动法对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一、引言二、中国劳动法的背景与意义三、对强制劳动的定义与界定四、中国劳动法关于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1. 劳动合同与自愿原则2. 年龄和性别歧视的禁止3. 工作时间和休假的保障4. 加班工作的限制与补偿五、强制劳动监测与惩罚机制六、结论---二、中国劳动法的背景与意义中国劳动法是国家为保障员工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颁布实施的重要立法。

随着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企业数量和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保护员工权益成为了当务之急。

因此,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对雇主行为进行管控,并确立了一系列对强制劳动进行禁止的规定。

三、对强制劳动的定义与界定在理解中国劳动法对强制劳动禁止规定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什么被认定为“强制”劳动。

在这里,我们可以将“强制劳动”定义为违背员工本意,通过威胁、恐吓、争议解决不当等手段强迫员工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劳动违反了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严重侵犯了员工的权益。

四、中国劳动法关于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1. 劳动合同与自愿原则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必须建立劳动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正常手段使职工接受特定岗位或任务。

招收新员工时,必须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并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雇主利用准确答应虚假福利等方式进行欺骗。

2. 年龄和性别歧视的禁止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因年龄或性别而歧视职工。

正是基于对个体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在就业过程中完全禁止使用强制劳务等形式剥夺女性、未成年人或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

3. 工作时间和休假的保障中国劳动法规定,一般工时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

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休息和休假安排。

任何对职工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正常延长工作时间或压缩休息时间的行为都属于强制劳动,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4. 加班工作的限制与补偿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加班,但必须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并进行相应补偿。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一、标准要求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原件。

二、理解要点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非自愿的劳动。

♦使用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

监狱工厂的囚犯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而不是取得劳动报酬。

抵债劳动作为一种传统现象经常发生在巴基斯坦和印度,20世纪90年代就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并遭到批评。

修订后的2001版标准将抵债劳动作为强迫劳动的一种情况。

♦强迫劳动还有其他形式,如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雇主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限制工人下班后离开工厂或宿舍,招工时收取押金等等。

♦强迫劳动问题是核心劳工标准中,惟一的一项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的标准。

WTO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产品进口。

我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监狱机关设立了自已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或者廉价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

另外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与国际司法和劳工公约存在较大的冲突,一些专家呼吁,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公司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作为雇佣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第一篇: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一、目的为尊重员工,保障员工权益和自由,根据《劳动法》和供货商雇用员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有强迫劳工和使用监狱劳工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在惩罚及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或强迫劳工。

三、程序3.1公司绝对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把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

3.2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

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厂工作。

3.3 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

同时,公司在招聘职员工一律不收取押金、保证金,和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3.4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该员工。

3.5 员工有事或生病,不得限制员工请假。

员工生病,如需请病假时,出示医院证明,公司应给予准假。

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3.6 员工饮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饮用水。

3.7到了下班时间,员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离开工厂;在非工作时间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区。

3.8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并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在安全考虑的前提下而加班加点。

加班必须以自愿为原则。

如确因生产之需要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标准。

3.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须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杭州乐源丝绸有限公司第二篇:乌干达劳工政策关于外籍人员居留和工作的有关规定2005-04-14 14:52乌干达法律规定,所有在乌的外国人都需到移民局办理居住和工作许可。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 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效劳。

3.2 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效劳。

3.3 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 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 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 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 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 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预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 24 小时上锁。

5.5 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 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 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 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3、3公司招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允许任何人向新进厂之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请任何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定证明文件.
3、4员工可以依合同或劳动法相关条款提前申请离职,公司不得拒绝。如员工需要离职时,填写辞工书,给管理人员审批,期满后到管理部和财务部办理手续;试用期间可即辞即走,满试用期后应提前30天申请辞工。
3、5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
3、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3、7公司承诺绝对不使用监狱劳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使用监狱劳工。并与本公司签署《社会责任承诺书》
2.0、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并不使用囚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如此。
3.0、程序:
3、1管理部招聘员工时,不能招聘囚工,抵债劳工“如员工因家属欠债或受到重大财产牵连,为偿还债务,被迫签订合同做违背本身意愿的工作”。
3、2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厂工作.
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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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文件受控
是■否□
1.0、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动行为,禁止使用囚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

2019最新RBA禁止强迫劳动和囚工管理程序

2019最新RBA禁止强迫劳动和囚工管理程序

1、目的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确保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定义3.1强迫劳动:任何人在受到任何惩罚的威胁下被强迫从事的,并且该人并非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这包括为偿还债务而需要的任何劳动或服务。

3.2债务质役:是指债务人对其个人服务或在其控制下的人的服务作为债务担保所作的质押所产生的地位或条件,条件是,对这些服务的合理评估的价值未用于债务的清算,或这些服务的期限和性质未分别加以限制和界定。

3.3人口贩卖: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弱势地位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或为剥削目的给予或接受金钱或利益以征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

人口贩卖可导致强迫劳动。

贩卖人口也被称为“现代奴役”。

3.4反贩卖人口:《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联合国大会1956 年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

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4、职责4.1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及整理公司员工的意见,代表劳动者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4.2行政部负责了解强迫劳动的发生情况,并即时采取制止措施,同时在公司内部宣传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

5、程序内容5.1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

5.2行政部将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管理原则写入招聘信息或其它文件,以供应聘者及本公司员工了解。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强迫劳动是违反劳动者自由意愿、强制其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人权。

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制止和惩罚强迫劳动的行为。

一、国际法上的禁止强迫劳动1.《联合国大会1948年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类似地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强制劳动”。

这是全球对强迫劳动所做出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政策规定。

2.《国际劳工组织 (ILO) 1957年迫使劳动公约》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并将之与奴役、奴隶制和贩卖人口等构成强迫劳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3.《国际劳工组织1957年迫使劳动建议书》补充了前述公约的细则,包括强迫劳动的定义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二、各国法律对于强迫劳动的禁止与惩罚各国法律针对强迫劳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1.美国美国《1862年反强迫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禁止使用强迫劳动,规定了强迫劳动者的追认权。

2.英国英国《2015年现代奴隶制法》禁止犯罪分子使用劳工并胁迫他们从事非法活动。

法律规定了奴隶制、劳工受压迫和劳工迫使的行为,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国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的规定,并对违反该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4.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如德国的《刑法典》和法国的《劳工法典》。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三、预防强迫劳动的措施除了禁止和惩罚强迫劳动的行为外,各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完整执行。

2.提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如就业仲裁、法律援助等。

3.加强劳动者权益教育和宣传,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强迫劳动的问题。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工厂为了每位员工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工厂不得使用强迫劳动﹐包括分包商或供货商。

强迫劳动是指包括监狱﹑契约﹑抵押和其它非法形式的劳动。

强迫劳动的定义:一、监狱劳动:工厂不得雇用任何形式的囚犯从事耐克产品的生产,或将工作承包给监狱代工。

二、契约/抵押劳动:工厂不得以扣押员工的工资来支付保证金或在聘用时所花费的费用分担给所招聘的员工。

为员工办理的储蓄帐户必须为员工本人存取自由,并有明确记录。

三、自由活动:1.工厂必须允许员工在指定的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内自由活动。

包括允许员工取水和上厕所。

在吃饭时间和在下班后,必须允许员工自由离开工厂。

2.工厂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必须在每栋宿舍张贴《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控制员工进出宿舍时间的自由,使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有充足的时间来放松和进行个人活动。

四、强制加班:在聘用员工时,工厂必须在员工受聘时说明加班是聘用必要的条件。

加班在内的总工作时数不得超过当地劳动法的规定,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60小时。

任何管理干部不得强行要求或指挥属下员工超时/违法加班。

五、为确保所有员工获得公平的聘用,包括提供各项培训(如:厂规培训、车间安全、岗位操作技能、健康等各项知识的培训),了解聘用条件。

工厂不得扣留员工的个人证件。

申诉及惩处方式:如果员工对此政策的执行有任何不满的地方可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向人事部或工会提出申诉。

对于违反政策的任何人员,工厂将给予严厉的惩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与申诉电话:821各单位须向员工宣导本政策,并切实执行。

此政策公示在宣传栏,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总经理:。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编制:
审核:
批准:
序号
修改日期
修订内容
版次
修订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职责
人力资源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强迫性劳动包括:个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惩处或报复的威胁下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比如在受雇用期间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公司、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
5.6.1强制要求加班的。
5.6.2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5.6.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条件。
5.6.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7若员工自觉有受到强迫劳动,可将事情反映给员工代表或者书面书写投至“意见箱”中,由总经理处理。
5.8本公司不应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5.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态度详细为员工介绍工艺程序及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时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行为。
6.关联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劳动合同》
5.5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5.6公司劳务工辞工自由,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工,各级人员均应批准,得以各种理由限制。但以奖金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23-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

23-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

1.目的为提供一个舒适、公平及安全的工作环境。

2.范围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3.定义强制性用工:是指员工的所有劳动或服务都是出于害怕被惩罚或没收任何个人财物(如身份证、护照等)而被迫进行,以及员工非自愿进行的工作。

4.政策4.1不在招聘、录用、培训、晋升、辞退及退休等同等工作相同的问题上对员工进行区别对待;4.2禁止因种族、宗教、性别认知、婚姻或家庭状况、年龄、政治属性、国籍、生理状况、性取向、民族或其它任何理由岐视员工;4.3禁止询问女性应聘者的怀孕情况,或在录用前要求女性应聘者接受怀孕化验;4.4禁止对员工进行威胁或诋毁;4.5禁止对员工进行任何导致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身体接触或口头威胁;4.6禁止在任何场所展示男性至上、种族主义或其他攻击性的图片、海报、文字。

4.7禁止类似体罚的纪律处分措施;4.8禁止主管人员对下属员工进行任何有性骚扰倾向的身体接触或调戏辱骂等;4.9不以提供福利待遇或工作机会为交换条件对员工进行性骚扰;4.10不在厂区有可能影响员工隐私的地方安装摄像机,如洗手间、更衣室等;4.11员工有参加任何合法社会团体的自由,员工有言论自由,有自由组织工会、团体的权利。

5.预防及整改5.1设员工意见箱,每周开箱一次。

5.2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诉,投诉情况由公司负责人委派专人调查后对投诉者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

5.3人资部已制订了纪律处罚制度,包含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及辞退等纪律处罚方法,并在制度中详细说明了各类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禁止岐视、辱骂、折磨、体罚、虐待;5.4各部门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在员工出现问题时,应与员工作双向沟通,聆听他们的问题和意见,并以鼓励方式处理。

切勿对员工大声呼喝,更不得以粗言秽语辱骂员工或对他们进辱骂、折磨、体罚、虐待;5.5员工的言行应谦让谨慎,同时应该和睦相处,并保持高度的合作,下属应尊重上级,服从其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上级完成工作任务;5.6对新录用的管理人员及工人提供有关禁止骚扰或虐待的培训和宣传;5.7任何员工如有违反该政策的行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5.8纪律处分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停职或解雇,视乎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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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员工可以依合同或劳动法相关条款提前申请离职,公司不得拒绝。如员工需要离职时,填写辞工书,给管理人员审批,期满后到管理部和财务部办理手续;试用期间可即辞即走,满试用期后应提前30天申请辞工。
3、5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
3、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3、7公司承诺绝对不使用监狱劳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使用监狱劳工。并与本公司签署《社会责任承诺书》
3、9员工对公司有强迫劳动行为时,可通过申诉的方式解决或依法控诉.
文件编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2014-2-10
3.0、程序:
3、1管理部招聘员工时,不能招聘囚工,抵债劳工“如员工因家属欠债或受到重大财产牵连,为偿还债务,被迫签订合同做违背本身意愿的工作”。
3、2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厂工作.
3、3公司招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允许任何人向新进厂之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请任何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定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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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文件受控
是■否□
1.0、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动行为,禁止使用囚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
2.0、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并不使用囚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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