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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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

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九)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及后期扶持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导后期扶持实施工作。

(十一)组织移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十二)协调处理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为:

(一)对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出具书面意见,并确认实物调查成果。

(二)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

(三)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

(五)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六)直接或授权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

(七)确认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第八条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协调和配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出具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意见,下达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三)委托开展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与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配合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四)指导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审批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五)审核申报设计变更,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权限内的内部审计和稽查,配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审计和稽查。

(七)配合开展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和有关项目验收,汇总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建立健全移民信息公开、参与、协商、诉求表达等机制。

(九)负责移民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十)组织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第九条市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

(二)提出发布停建通告的申请,并依据停建通告开展相关工作。

(三)协调项目法人开展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在移民签字认可后,对实物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公示。

(四)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定、社会稳定工作。

(五)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

(六)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与移民和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七)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相关工作的管理协调。

(八)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并上报验收申请,组织开展后期扶持项目验收。

(九)组织编报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十)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

(三)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制订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编报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四)负责移民政策宣传解释,组织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配合主体设计、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五)提出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

(六)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工作。

(七)编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负责移民信息统计,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档案。

(九)组织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学习。

第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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