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提供、发表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审查、审批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新闻出版保密管理规定》、《XXX保密资格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发表各类文章(包括学术报告、论文、先进事迹、业绩报告材料等)、对外公告、信息披露、进行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等事项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三条保密审查审批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先审后用,先审后发”的原则。
第四条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发表各类文章和进行宣传报道,按以下审查审批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涉密人员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时,其所在部门、活动的牵头部门和公司应对其进行保密提醒。
(二)涉密人员出国、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除在外事部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外,承办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对外交流和宣传稿件、材料保密审批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公司管理部、保密办审定。
对一年内数次出国、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一次。
(三)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向公司保密办通报,同时告知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到公司保密办履行保密提醒手续,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公司保密办核定并出具相干证明,报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五)如无法确定对外提供、发表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涉密情况,由公司保密办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专家组进行鉴定。
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第五条单元或个人对外介绍情况、提供稿件、出版刊物、撰写论文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涉及科研生产、经营办理事项的稿件,须经本部门领导、办理部及保密办审查。
第六条部门或个人承受外部采访时,首先向部门申报,由部门卖力向公司报批。
涉及军工科研、生产情况的对外重大宣传口径,未经保密办审批,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在新闻媒体报导。
保密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

保密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保密管理,规范新闻宣传工作流程,保障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新闻记者、编辑、摄影记者、文字编辑、校对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机密。
第四条所有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新闻宣传保密知识培训,了解保守秘密的重要性,认识到泄密行为的危害性。
第五条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必须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布。
第六条对于新闻宣传工作中的机密信息,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管,防止信息泄露,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所有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在工作中严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任何相关信息。
第八条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将依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对于保密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严格检讨分析,推动保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保密管理机制第十条新闻宣传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院新闻宣传保密工作,对新闻宣传工作中产生的机密信息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十一条制定新闻宣传工作中的保密审查流程,对涉密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设立新闻宣传工作的保密管理人员,负责对新闻宣传工作中产生的机密信息的管理和保障,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立保密督察组织,定期对新闻宣传工作中的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提高保密意识,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的保密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对涉密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进行严格规范。
第十六条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保密意识,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设立保密审批制度,明确保密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查保密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新闻宣传保密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中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站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根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保密初审工作;根据部门业务职能划分,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公司技术部负责公司科技论文、报告、著作等对外科技交流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公司保密办负责对各部门在保密审查中出现的不明确事项进行鉴别和审定,对相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审批工作实行“自审”的原则。
凡拟对外提供资料的部门和个人,撰稿人应当对该资料进行自审,并填写《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表》,经部门领导初审,分管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应经委托方批准。
第五条各部门、员工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书籍、电视、广播、录音、录像、照片、展览和公共信息网上报道和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各部门和员工向公司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投送稿件、著作、科研成果、科技论文等材料时,须首先经部门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审批,严禁私自投送未经审批的稿件。
第七条各部门和员工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投送稿件、著作、科研成果、科技论文、材料时,须经部门领导初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应经委托方批准。
第八条未经审查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口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也不得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参观、展览等活动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九条未经批准,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经过批准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应严格掌握尺度,事先拟定稿件、录音等,须按程序进行审定。
回答问题或提供资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信息公开、宣传报道、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中的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审慎稳妥、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宣传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四条单位应当明确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范围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的信息;(五)其他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信息是否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四)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信息是否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或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三、审查程序和责任第七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重点审查和审批三个环节:(一)初步审查:由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或责任部门进行,对稿件进行初步筛选,确保稿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涉及敏感内容。
(二)重点审查:由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专人负责,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重点审查,确保稿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审批: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对重点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最终审批,确定稿件的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应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责任人对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三)单位负责人应对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保密管理制度-宣传报道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宣传报道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资料、发表各类文章、进行宣传报道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审查、审批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对外公告、信息披露、根据上级机关要求承办展览、外单位展览需公司提供相应材料、展品等事项和个人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包括学术报告、论文、先进事迹、业绩报告材料和接受媒体采访等)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三条 保密宣传报道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先审后用,先审后发”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发表各类文章和进行宣传报道,按以下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承办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公司《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保密审查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公司宣传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由宣传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以下简称保密办)。
(二)公司保密办审核后,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保密办出具相关证明。
(三)如无法确定对外提供、发表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涉密情况,由公司保密办牵头,组织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有关专家或专家组进行鉴定。
报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未经公司保密办审核和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批,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
第六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提供、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或必要时经公司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后,须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传递,机要通信或传递要由专人签收。
对于报送或传递的涉密资料,承办单位应对资料名称、密级级别、报送或传递的份数、页数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各有关部门向有关协作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公司承办部门也应填写公司《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保密审查审批表》,经本部门领导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保密办提出保密要求并进行无密化技术处理后方可提供。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为了加强医院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保障患者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确保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我院特制定了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范围和要求1.宣传报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科研成果、医疗技术和新设备的推广、医院教育培训活动报道、医院荣誉与表彰等。
2.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指南、医疗质量报告、患者权益保护告知书、医院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3.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应当准确、真实、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标准的要求。
二、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管理1.编写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稿件应当经过科室或相关单位审核,并报医院宣传部备案。
3.凡属涉及医患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内容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应当经过相关法律事务部门的审查,并获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发布。
三、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2.宣传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并报医院领导进行最终审批。
3.医院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负责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法律合规性审查,并给予书面意见。
4.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是医院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机构,负责审核、审批、监督该项工作。
5.医院宣传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专业水平。
四、违反制度的处罚规定2.对于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或故意虚假报道的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保密审查规定且给医院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医院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
本制度经医院领导审议通过,并于(日期)起正式执行。
对于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医院宣传部门将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并及时向医院全体员工通报,以保证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我们相信,通过执行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能够更好地建立和维护医院在社会中的信誉,提高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并为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宣传报道与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部门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与其她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就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科室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就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就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四、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她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五、经审查,对就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就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与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与《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七、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
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六)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她内容。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条例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条例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条例(精选5篇)为加强宣传报道的监督,做好保密工作,应制定规范的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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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条例篇1第一条宣传报道严禁涉及国家秘密。
学院对宣传报道实行保密审查制度。
凡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的内容、涉及国家和学校(学院)重大事项内容的宣传报道、信息公开均须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条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领导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保密审查审批工作。
第三条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工作流程1、各部门在工商管理学院网站上发布新闻报道时,由申请人到工商管理学院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工商管理管理学院宣传报道保密审查表》。
2、分管领导对新闻报道内容是否涉及秘密进行审查。
3、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
4、申请人将新闻报道和审查表交新闻发布人(教学行政:张俊英,科研:孔令富,党群学生:倪大钊)。
5、新闻发布人在相关栏目中发布后,将审查表交党总支副书记备案。
6、需报送校党委宣传部的稿件,由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到校党委宣传部下载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报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条例篇2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企业对外提供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审查、审批的保密管理,防范失密、泄密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外提供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责任(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提供和宣传报道的审批,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明确通知或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
(二)拟对外提供资料(包括学术报告、论文、投稿、先进事迹材料等),对外公告、信息披露、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承办部门需事先填写《对外交流、宣传资料保密审批表》,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规范企业对外提供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审查、审批的保密管理,防范失密、泄密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外提供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责任(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提供和宣传报道的审批,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和个人未经明确通知或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
(二)拟对外提供资料(包括学术报告、论文、投稿、先进事迹材料等),对外公告、信息披露、公开宣传报道或参加公开展览的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承办部门需事先填写《对外交流、宣传资料保密审批表》,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管理要求(一)向上级涉密主管部门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时,经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专人报送。
对于报送或传递涉密资料、承办部门应对资料名称、报送或传递的份数、页数等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填写《国家秘密载体交付清单》。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因工作要求,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由保密办提出保密要求或进行非涉密处理。
(三)各部门或员工个人向外公开发行、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或其他宣传媒介投稿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四)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产品、设备和技术资料,严禁对外宣传和进行公开报道。
在内部介绍情况时,必须严格限定和控制知悉范围,并对知悉情况的人员做出明确的书面记载。
(五)对于在内部展室或研制过程中的涉密事项,需要参观的,须按单位进入要害部位的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参观。
(六)员工因公外出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备件等需要填写《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外出审批表》。
(七)公司所有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时,填写《接受采访保密审批表》。
附表:1、《对外交流、宣传资料保密审批表》2、《接受采访保密审查审批表》对外交流、宣传资料保密审批表接受采访保密审查审批表。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信息公开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其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宣传报道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就医院宣传报道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医院宣传报道的重要性医院宣传报道是指医院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公众传递医院信息、医疗服务内容、医院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医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患者就医。
医院宣传报道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院宣传报道可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让患者了解医院的医疗服务内容、医疗设备、医疗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服务。
2. 保障患者权益。
医院宣传报道可以让患者了解医院的医疗服务内容、医疗设备、医疗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服务。
3. 提高医院知名度和美誉度。
医院宣传报道可以提高医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患者就医。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信息公开不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可以确保信息公开不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从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 保护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可以确保信息公开不会泄露个人隐私,从而保护个人隐私权。
3. 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可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医院宣传报道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关系医院宣传报道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医院宣传报道需要通过信息公开来提高医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患者就医。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保护医院的声誉和患者的隐私权,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被引入。
该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包括:宣传报道的内容与形式,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序,以及保密审查的程序与责任。
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宣传报道的内容与形式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以及医院规章制度的规定。
在进行宣传报道时,医院应准确、客观地展示医院的发展和成就,提高公众的知情度和满意度,增强医院的社会形象。
宣传报道的内容应沟通患者与医院之间的信息,强调医院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宣传报道的形式可以丰富多样,包括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媒体形式,以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
其次,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序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
信息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医院信息的一种制度安排。
医院应主动公开与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有关的信息,包括医院的组织架构、医疗技术、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投诉处理等内容。
信息公开的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发布等环节,可以通过医院官网、专业媒体、社交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开。
同时,医院应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便利和透明。
最后,保密审查的程序与责任是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
保密审查是指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保密性评估和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医院应设立保密审查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和法律、伦理、保密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报道和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等环节,确保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患者隐私和医院商业机密。
保密审查的责任应由相关人员承担,违反保密审查制度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为保护医院的声誉和患者的隐私权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安排。
在宣传报道的内容与形式、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序、以及保密审查的程序与责任方面,医院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准确、客观和安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是指对即将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它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起到保护国家安全和涉密信息的作用,确保信息公开不会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哪些信息可以进行公开,哪些属于保密范畴。
2. 信息公开申请:个人或组织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3. 信息公开审查程序:相关部门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可以公开。
审查程序一般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决定公开。
4. 信息公开保密措施: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或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可能会采取保密措施,如删除敏感信息或对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5. 信息公开结果通知:审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说明是否批准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和时间等。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是平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滥用信息保密审查权力影响公开透明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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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加强医院保密工作,保证宣传报道和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医院宣传报道和公开的信息是指经院领导、宣传科及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提供给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或其它平台,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临床工作、学科建设、教学情况、科研情况、各科室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医院重大新闻信息等。
二、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要求(一)在公开医院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宣传报道和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二)审批拟公开的信息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该科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审批工作;(2)拟公开的信息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和宣传科审核同意,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并由部门保留原始纪录;(3)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敏感信息,必须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医院信息。
(四)认为申请宣传报道和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三、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批职责(一)部门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1)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2)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定期保密审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何原因,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
(4)定期向党委宣传科通报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情况。
(二)党委宣传科应履行的职责:(1)指导、监督各部门宣传报道和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2)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3)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已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情况。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条例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条例的实施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保障宣传报道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本制度适用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文艺、体育等宣传报道工作中的涉密信息管理。
二、宣传报道保密知识培训为提高宣传报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素质,每个涉密信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严格的保密知识培训,了解国家保密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涉密信息的分类与层级1.涉密信息分类涉密信息根据其性质、范围、重要性和特殊性质,分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机密。
其中,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企业商业机密包括核心技术、商业计划、人才资料等方面的机密信息。
2.涉密信息的层级涉密信息依据其重要程度和级别,分为不同的层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普通级四个层级。
四、涉密信息的存储1.涉密信息的物理存储涉密信息的物理存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例如使用密码锁、保险箱、电子保险箱等方式进行存储,必须设定安全等级符合实际需要。
2.涉密信息的电子存储涉密信息的电子存储必须存储于防火墙内,并根据安全等级限制权限,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包括备份、灾备、恢复等方面的措施。
五、涉密信息的传递和交流为保密信息的安全性,涉密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必须采取科学系统的措施,包括三种方式:口头交流、书面文件传递、电子信息传输。
涉密信息传递和交流时,必须遵循涉密信息交流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手续齐备、许可明确、审批严格、记录真实等标准要求。
六、涉密信息的使用和销毁1.涉密信息的使用使用涉密信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管控,并且能够确认工作人员的身份、权限、实际需要等相关事项,保证涉密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涉密信息的销毁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在涉密信息不再需要使用时,按照国家保密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保密管理制度进行销毁,包括文件破碎、焚烧或其他特定销毁方式,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加强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的平安,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并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1.对拟公开的信息,经过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的保密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2.对学校产生的信息,主要根据定密情况审查。
3.对接收的信息,主要审查原件是否标密。
4.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三、上网信息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那么。
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必须与公开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
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确保国家秘密信息不上网。
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四、负责信息公开、信息上网、信息提供等相关业务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五、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学校各部门要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公开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
信息公开对于民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公共决策的透明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信息公开也面临着一定的保密审查问题。
为了平衡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确保国家机密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需要建立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首先,制度应该具备科学性和规范性。
保密审查应该基于权威性和科学性的标准,不应该存在任性和随意的审核操作。
要明确不同信息类型的保密级别和相应的审查程序,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其次,制度应该具备透明性和公开性。
保密审查的结果应该对公众透明,公众有权知道哪些信息被保密,以及保密的原因和期限。
通过公开审查结果,可以增加民众的信任,减少对制度的怀疑和质疑。
再次,制度应该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保密审查要具备操作性,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信息进行审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反馈结果。
同时,还要确保信息公开的效果,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到合法的信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最后,制度应该具备风险评估和监察机制。
保密审查制度可能会因为具体操作人员的主观意识和操作水平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监察。
评估结果可以提供改进措施,监察机制可以对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总之,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信息公开和保密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
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可以实现国家机
密和公众知情权的双重保障。
同时,也可以提高政府公信力,在信息化时代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动力。
医院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新闻宣传保密工作,确保医院秘密安全,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新闻宣传工作,包括新闻报道、宣传资料、信息发布等。
第三条医院新闻宣传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新闻宣传保密工作合法、合规。
(二)分级管理:根据秘密事项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责任到人:明确新闻宣传保密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预防为主:加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保密防范能力,预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四条医院新闻宣传保密范围包括:(一)医院重大决策、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中的秘密事项;(二)医院尚未公开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三)医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四)医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五)医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六)医院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七)科技成果、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或设想、有价值的药物制剂配方;(八)有涉密内容的音像带、图表等;(九)其他经医院领导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五条医院新闻宣传保密措施:(一)严格新闻宣传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及保密内容的稿件进行严格审查。
(二)建立健全新闻宣传保密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三)对涉密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不同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五)对新闻宣传设备、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保密设施完好。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六条医院新闻宣传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岗位的新闻宣传保密工作负责。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医院秘密泄露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对在新闻宣传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xxxxxx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我委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委拟公开的信息(包括宣传报道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我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原则。
我委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对我委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四)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我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我委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委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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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我委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委拟公开的信息(包括宣传报道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我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先审查、后公开” 、“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原则。
我委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 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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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
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对我委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我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我委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委信息成泄密
,造
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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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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