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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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我委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委拟公开的信息(包括宣传报道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我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先审查、后公开” 、“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原则。我委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 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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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
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对我委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我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我委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委信息成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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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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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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