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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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后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反思

次贷危机后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反思

次贷危机后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反思2004年6月26日出台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又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成为银行监管史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金融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2007年夏季爆发的次贷危机,除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外,也是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一场严峻的考验,更是一场挑战,充分暴露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在的监管缺失。

就连许多已经较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先进银行也遭受了重创。

那么,作为监管机构不得不思考是否权威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真正发挥了遏制危机、稳定银行体系的作用。

这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危机产生除了宏观的经济条件外,最主要的原因便是金融衍生品的大量繁殖。

可谓金融产品的创新的确使银行的利润翻倍的增长,但在创新过程中也伴随着监管套利愈发激烈,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然而在最初,监管当局并未对此风险有敏感的认识,而监管的国际条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对其并没有监管效力和束缚力,因而使得许多大型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游离在监管条款之外,从而导致了更大的风险逐渐积聚。

然而风险只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分散和传递,并没有消失,因此这为金融机构之间带来了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

这根链条的最终破裂,导致了风险的全面爆发,从而导致了这场危机。

审慎的监管只是起到的监督管制的作用,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风险及其破坏程度,并不会也不能完全从根本上来消除风险。

然而从本次危机爆发的关键原因来看,除了宏观经济条件、金融机构及金融衍生品自身,监管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站在监管的角度上来看,本次危机不但没有被遏制,反而还被放大和扩散了。

这一结果的产生也正是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身还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未能有效抵御这次全球性危机。

由此可见,我们站在资本监管的角度上,以次贷危机为背景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新审视是具有一定研究意义的,而本文的主要内容,结合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明确的提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应对次贷危机时是缺乏了有效性,监管范围不足,导致了多处风险的暴露,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过大,引起许多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破产或被并购;同时,笔者结合了巴塞尔委员会出台的相关修正文件,以自己的理解深入的分析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在缺陷与不足,随后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相关建议。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日益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准则,即巴塞尔协议。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进行详细介绍。

起初,巴塞尔协议是在1988年制定的,被称为“巴塞尔Ⅰ协议”。

该协议旨在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进行统一,以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从而降低金融风险。

巴塞尔Ⅰ协议规定了风险权重资本框架,将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与其风险资产相对应。

这一框架确保了银行能够承受严重的金融冲击,并保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市场的复杂程度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程度也不断增加,巴塞尔Ⅰ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

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了巴塞尔Ⅱ协议,以填补这些漏洞。

巴塞尔Ⅱ协议引入了一个名为“风险综合评估方法”的新框架,以更准确地衡量银行面临的风险。

该方法将银行资本要求与资产的风险水平相匹配,更加精确地反映了银行的风险暴露程度。

此外,巴塞尔Ⅱ协议还引入了更全面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并提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要求。

然而,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巴塞尔Ⅱ协议再次显露出其不足之处。

金融危机揭示了对风险资产的误判以及对银行业潜在风险的忽视。

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部分,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Ⅲ协议。

巴塞尔Ⅲ协议旨在增强银行资本充足性、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改进对流动性和风险的监管。

协议要求银行必须维持更高的核心Tier 1 资本比率,并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缓冲区,以应对金融周期中的波动。

此外,巴塞尔Ⅲ协议还完善了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并引入了所谓的“杠杆比率”来控制银行的杠杆水平。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展示了全球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从巴塞尔Ⅰ协议到巴塞尔Ⅲ协议,我们可以看到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不断努力跟进金融市场的变化,并在改进和强化监管框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这些协议的实施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有助于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并提高金融体系对冲风险的能力。

透过次贷危机看巴塞尔协议的改革方向及对我国的启示

透过次贷危机看巴塞尔协议的改革方向及对我国的启示

透过次贷危机看巴塞尔协议的改革方向及对我国的启示自1988年巴塞尔协议(BaselⅠ)实施以来,其已逐步成为国际公认的银行业竞争规则,在银行监管和危机防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在面对不同规模的金融危机过程中,巴塞尔协议未能全面发挥出预期作用,使其价值和有效性受到争议。

新巴塞尔协议(BaselⅡ)亦未能摆脱受争议的命运,本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及蔓延又加重了这种质疑,对BaselⅡ的重新思考也应运而生。

较之于Basel Ⅰ, BaselⅡ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和风险控制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处。

本文将结合次贷危机爆发的宏观背景,对BaselⅡ在此次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的不足与缺失进行详细且深入的分析。

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次贷危机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并且于2010年9月新发布了BaselⅢ框架。

本文将以对巴塞尔委员会的改革措施的研究为基础,对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细化建议,使本文做出的分析及论述更贴近时代热点。

本文主体部分包括四个章节。

第一章总体介绍新巴塞尔协议(BaselⅡ)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旧巴塞尔协议(BaselⅠ)做出的的改进,以此作为下文论述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概括介绍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过程,在此背景下深入分析新巴塞尔协议(BaselⅡ)暴露出的缺陷与不足,主要从未有效应对银行风险转移、对部分金融机构监管缺失、对系统性风险关注不足、现有风险度量模型存在局限性和信息披露不足五个方面具体展开;第三章以巴塞尔委员会在危机后采取的应对措施为研究基础,结合第二章中指出的BaselⅡ的缺陷和不足,对BaselⅡ的改进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细化建议,包括提高标准强化资本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完善信息披露等措施;最后一章在全面了解BaselⅡ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展以及遇到的困难,分析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改革措施对中国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此外,BaselⅢ在危机过后颁布,从提高资本充足率和监管检查力度两大支柱入手,其监管理念更加倾向于对风险的监管防范,同时更加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和防御周期性风险的能力。

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变化

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变化

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变化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变化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

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变化有:(1)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3)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

(4)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新规的实质是降低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大幅提升了对于银行业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在2019年1月以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将提升至7.0%,8.5%和10.5%,可以有效防范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形坏账的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抗击亏损。

与此同时,新规逼迫银行降低杠杆率。

金融危机发生之前,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大投行将杠杆率抬到了30倍甚至更高水平,然而,雷曼倒台后,他们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发生连锁效应,联邦政府不得不以7000亿美元的空前救援计划以求恢复人们对银行的信心。

杠杆率监管的实施为银行体系杠杆积累确定底线,缓解不稳定的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一级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这显示出了银行监管业者更加重视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体现了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兼顾。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的总称。

巴塞尔协议旨在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并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业的影响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金融监管重新成为焦点。

2007年至2008年的次贷危机揭示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足,并使金融风险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并开始制定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这就是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包括三个主要版本: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主要目标是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根据其风险暴露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

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同时,协议也明确了资本的定义,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

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是对巴塞尔协议I的修订和升级。

在协议II中,增加了更多的要求和准则,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协议II引入了内部资本评估过程(ICAAP)和向外提供的透明度,要求银行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此外,协议II还明确了银行业务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对协议II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协议III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并增加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协议III规定了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强化了银行的资本监管。

影响巴塞尔协议对于金融业和全球金融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通过巴塞尔协议的实施,银行被迫提高对风险的认知和管理能力。

银行需要更加细致地评估和监控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次贷危机对中国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启示

次贷危机对中国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启示

2 次级贷 款利 率结构 的创新 。通常 在贷款 期初 . 的2 ~3年利率 较低 , 甚至 只付息 不还本 , 2 而 ~3年 后实 行 浮动利率 , 据 市 场 利率 水 平重 新 确定 贷 款 根 利 率 , 导 了潜 在 高风险 客户借款 。 诱 3 次级贷 款支持 的债 券二级 市场快 速发展 。金 . 融工 程 的广泛运 用使 得包 括商业银 行在 内 的次贷发
第3 0卷 第 1 8期 5 20 0 9年 3月
财 经 理论 与 实 践 { 月 刊 ) 双
THE THEORY AND RACTI P CE 0F NANCE FI AND CONOM I E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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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与保 险 ・
次贷危机对中国推行新 巴塞尔协议的启示
乔 方 亮
( 开大学 经济学院 , 津 南 天 3 0 7 )。 001

要 : 过 分 析 次 贷 危机 中 商 业银 行 扮 演 的 角 色 , 通 以及 新 旧资 本 协 议 的 比 较 , 明新 资 本 协 议 的 制 度 说
美 国次 贷危机 引发 的全球 金融市 场持续 动荡 和 经济 增长放 缓受 到广泛关 注 。与本轮 次贷危 机几乎 同步 , 新资本 协议在 主要 经济体 开始实 施 , 金融 领域 两个 重大事 件时 间上 的耦 合使 得新资 本协议再 次成 为公众 关注 的焦 点 。有 观点 认 为 , 资本 协 议建 立 新 在 国际化 大银 行风 险 管 理先 进 做 法基 础 之上 , 曾 而 以风 险管理著 称 的花 旗 、 银等 国际 化大 银 行不 仅 瑞
放机 构能 够通过 打 包 和证 券 化 , 将贷 款 轻 松 出售 给 投 资者 而获利 , 从而 形成 “ 风险转 移幻觉 ” 其发 放贷 , 款 的基础 逐渐演 变为 “ 房价会 不断 上涨 ” 这一假设 前 提, 而不是 贷款 人 的还款能力 。只要房价 还在 上升 , 贷款 发放 机构就 可 以通过将 贷款证 券化轻 松赚 取更 多利 润 ; 资银 行更 是积极 响应 , 过杠杆 融资 大量 投 通 收 购银行 贷款并 打包 出售 给投资者 而获利 。流动性 过剩催 生 的对高 收 益债 券 的 旺盛 需 求 , 动 了 次级 推

巴塞尔协议三与协议二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三与协议二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进展张娜摘要: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Ⅱ》逐渐暴露出它的缺陷和不足,银行业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为了提高银行业的抵抗风险能力和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Ⅲ》。

本文主要通过与《巴塞尔协议Ⅱ》的比较,说明《巴塞尔协议Ⅲ》在提高银行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和经营稳定性方面的新进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Ⅱ新进展Abstract: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Basel II” gradually expose d to its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 the banking industry has paid a great painful pric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banking industry's ability of resisting risks and its operational stability,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put forward “Basel III”.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comparison of the “Basel II” indicates the progress of the new “Basel III” in improving banks to resist risk capacity.Key words: Basel ⅢBaselⅡNew progress一、引言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日益增长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现有的监管体系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风险管理环境。

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给银行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促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不得不对新资本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1发布了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对资本的指标要求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进行了明确规定。

次贷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影响

次贷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影响

次贷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84-01摘要次贷危机爆发后,新巴塞尔协议减缓还是恶化了危机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

本文从次贷危机爆发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争议、巴塞尔委员会对新协议的修正等几个方面,总结了次贷危机后新巴塞尔协议暴露出来的问题。

关键词次贷危机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一、次贷危机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反对意见危机后,新巴塞尔表现出的问题是大量的资产证券化及其信用违约率上升导致银行业流动性紧缺。

新协议在危机期间是否发挥了它应该有的作用,争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协议对模型及统计分布过度依赖。

尽管银行的内部模型认识到资产收益服从厚尾分布,但其对尾部事件和极端事件的概率估计不足,导致了模型特别容易易低估风险。

另外,模型也缺乏与金融市场业务模式创新变化的一致。

2.新协议因具有放大周期效应而提高了金融不稳定性。

稳定时期的统计分析数据对危机时期不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监管者来说,模型应用对市场价格风险的度量可能会加大风险的错误信息,这会放大风险。

3.新协议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有待完善。

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重要风险转移”概念的确认,二是对“隐性支持”审慎性管理的使用,三是对一些特殊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尤其是表外资产的风险。

4.交易账户中违约风险的资本充足要求不明确。

在危机中可以看到,由于对信用评级正确性的怀疑以及短期负债持有方不愿意继续持有资产,一些特殊目的工具面临了巨大的流动性风险,最后被迫折价出售资产因而蒙受了巨大损失。

二、次贷危机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支持意见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暴露出各种缺陷,大部分监管机构对新协议依然持支持态度,并且强调了实施新协议的重要性。

总结来看,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支持意见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新协议三大支柱下的规定是较为完整的。

第一支柱提出了包括信用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全面资本要求;第二支柱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监管技能,以更好地评估银行的特有风险;第三支柱对市场约束的规定提高了包括证券化和风险削减在内的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次贷危机背景下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次贷危机背景下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 、新 协 议 对 模 型 及 统 计 分 布 过 度 依 赖 。尽 管 银 行 的 内部 模 型 认 识 到 资 产 收 益 服从 厚 尾 分 布 ,但 其 对 尾 部 事 件 和极 端 情 况 的 概 率 估 计 不 足 ,导 致 了模 型极
易 低 估 风 险 。 另 外 ,模 型 也 缺 乏 与 金 融 市 场 业 务 模 式

次 贷危 机 ; 新 巴 塞 尔 协议
F 83 1 59


资本 充 足 率

中 图分 类 号 :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0 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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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次贷危机爆发前对新 巴塞尔协议 的争议

第三
支柱下

新 协议 三 大支柱领 域 内的争论 不 断
发前 后 对 新 巴 塞尔协 议 的 争 议


次 贷 危 机 后 巴 塞 尔 委 员 会 对 新 协 议 的 修 正 以 及 新 巴 塞尔协 议 的 发 展 趋 势 等 几 个 方

总结 了次贷 危 机 前 后 新 巴 塞 尔 协议暴 露 出来 的 问题
关键词

并 对 我 国银 行 业 未来 实施新 协议 提 出 了 政 策 建议
总 的来 看


直争 论 不 休
乃 至 出现 尖 锐 的 冲突

范围

风 险权 重 的确 定等方 面


争论焦
跨 国银
次 贷危机 爆 发前 争议 的焦 点 主 要 集 中于 以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2024)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2024)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框架,旨在加强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

它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首次引入,并经过几次修订和完善。

这个协议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并对各国银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是一个由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组成的国际监管机构,成立于1974年。

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改善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的最初版本,被称为巴塞尔协议(BCBS1988),也被称为巴塞尔Ⅰ协议。

该协议针对的是银行的信用风险,旨在确保银行在面临违约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损失。

根据该协议,银行的资本应该至少占其经修正后风险加权资产的8%。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巴塞尔协议的第一版本被认为过于简单和缺乏灵活性。

于是,在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Ⅱ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BCBS2004)。

巴塞尔Ⅱ协议修订了资本计量方法,并增加了其他重要的监管措施,如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

巴塞尔Ⅱ协议规定了三个支柱,以确保银行业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不同类型的风险。

第一支柱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水平来确定所需的资本水平。

第二支柱要求银行建立并维护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支柱要求银行提供关于其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的透明度。

尽管巴塞尔Ⅱ协议对监管框架进行了重要的改进,但它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因此,在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协议(BCBS2009),也被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BCBS2010)。

巴塞尔Ⅲ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巴塞尔Ⅱ协议,并强调了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巴塞尔Ⅲ协议引入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以更准确地反映不同类型的风险。

该协议还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应对。

巴塞尔Ⅲ协议的实施将在2022年开始,各个国家的银行业和监管机构都需要做好准备。

预计该协议的实施将对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并迫使银行采取措施来提高其资本和流动性水平。

巴塞尔协议3解读

巴塞尔协议3解读

1929-33年从美国金融业引起旳世界经 济大萧条,美国3万多家银行倒闭近万家。 美国痛定思痛,在1933年立法授权美国 中央银行、FDIC、货币监理暑,在金融 分业经营旳体制下共同监管商业银行
20世纪90年代前,各国对商业银行旳 监管主要是合规性监管,出台了无数有关 监管法律,资本监管处于辅助地位
(二)风险分类比率法 1. 纽约联储风险分类法旳资本要求(1948年) 无风险资产× 0%; 低风险资产× 5% 组合资产 ×12% 次级资产 ×20% 可疑资产 ×50% 损失资产 ×100%
优点:首次在实践中将资本与资产风险挂钩 缺陷:对表内资产风险旳划分比较粗略,资产 风险度旳测量没有统一量纲。所以也就没有统 一旳资本比率要求
数转换法) • 统一最低资本比率原则,即4%与8%
巴塞尔协议I实施后,在全球旳主动反应超 出预料,除了发达国家,不少发展中国家主动 要求实施。所以原有协议中主要考虑发达十国 集团发达国家经济和金融条件旳规则和风险测 量基础显得过于苛刻。下列三个原因促使对巴 塞尔协议I旳大幅修改:
不少国家涉及发展中国家对巴塞尔协议体现 出巨大旳热情所产生旳需求,巴塞尔委员会希 望资本约束性监管具有更为广泛旳合用性,使 之成为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旳指南
九十年代后,全球金融衍生交易旳急剧扩大
1995年5月,百年历史旳巴林银行倒闭
• 2. 巴塞尔 II (2002公布-2023年实施) :

关键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

表内、外加权信用风险资产 +(市场风险
资产+操作风险资产) ×12.5

• 巴塞尔 II主要旳变化内容:
• 以三大支柱为框架旳监管体系
以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代表,国 际银行业开始了对商业银行实施合规性与 资本约束并重旳新监管制度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商业银行学期末论文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综述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金融系刘修远0810024011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一流动性风险在金融危机下的背景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清偿债务,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满足贷款需求,从而给商业银行的盈利带来损失,给生存带来威胁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主要的风险之一。

2007年4月4日,美国抵押贷款巨头新世纪金融公司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爆发。

次贷危机爆发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世界大部分金融市场都出现了流动性短缺的局面。

为了增强流动性,不少央行向全球金融市场注入了巨额资金。

但是,有一些政府的注金行动并未取得理想效果,给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在次贷危机背景下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思考。

2007年9月15日开始, 受次贷危机影响, 诺森洛克银行发生了英国现代金融史上罕见的挤提事件。

出于对银行倒闭的担优, 许多存款人要求提出存款。

面对多数存款人的提款要求, 诺森洛克银行陷入流动性短缺困境, 在筹借资金困难的情况下, 其被迫请求英格兰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

因为诺森洛克银行具备偿付能力, 并愿意提供全额担保、按高利率支付利息, 英格兰银行启动了紧急贷款机制对其进行救助, 平息了这场挤提风潮。

尽管该事件以诺森洛克银行被临时国有化而告终,但其中暴露出的流动性问题仍值得我们关注。

1988年公布的巴塞尔协议被金融理论界与广大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奉为“神圣条约”,其运用的广泛程度及准则化程度都受到了普遍认可。

随着之后全世界金融发达程度与成熟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领域各种类型的金融风险不断的“升级换代”,该协议的一些局限性与不适行逐渐显现出来。

2004年6月26日,委员会发布了《同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Ⅱ),其中将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演变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演变

《新巴塞尔协议》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 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 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 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 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 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新巴塞尔协议》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 部评级法。标 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 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 经合组织 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 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 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 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 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 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 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 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 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5)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 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 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 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 务主 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 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Operational control and compliance with Pillar 1 requirements. Only varies on Pillar 1 approach, otherwise must comply with all.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三)贷款拨备率 1.银监会拟同时用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对银行的贷款拨备 进行约束计提。规定要求,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实施动态管理, 原则上不低于2.5%,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做差异化安排,同 时拨备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150%,按照两者孰高的要求执行。
2.银监会对于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也做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安排, 2012年将完成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 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底前达标,但对个别银 行给予额外二年左右的宽限期。
中国巴塞尔协议与国际的对比
(二)杠杆率 1.我国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为4%,高于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 的3%的监管标准。
2.该指标从2012年年初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年 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年底达标,其达标时期也 早于巴塞尔III所要求的达标时期2018年。
中国巴塞尔协议与国2)“巴塞尔II”的不足 C.对银行业的监管仍存在较多“盲区”。
第一,“巴塞尔II”希望把在第一支柱中“不便表述”的一些 监管要求放在第二支柱中,但后者定义中的含混不清使监管效果大 打折扣甚至毫无作用。 第二,一些定义阐述仍有待完善。例如,商誉在股本、一级资本 和二级资本中的定位不够明确。这些定义阐述上的模糊之处使各国 对协议解读存在偏差,导致各国在执行协议时的做法差异很大,这 也使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本数据不一致。 第三,在“巴塞尔II”的第二支柱中,监管者一般更多地审视 过去,无法做到协议中所要求的“向前看”。同时,在“巴塞尔II” 的第三支柱中,市场的无效性使高风险的金融机构不能得到应有的 “惩罚”。
(四)流动性监管指标 1.银监会也将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 定资金比率,并保持与巴塞尔III中的定义 一致。 这两项监管标准也与巴塞尔III相同, 均为100%,根据银监会2011年颁布的《商业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稿》要求,新协议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需在 2013底之前达标,净稳定资金比率需在2016 年底之前达标。

《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业发展有何影响1

《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业发展有何影响1

《巴塞尔协定III》对银言业倒退有何影响和以往巴塞尔协议相比, 此次《巴塞尔协议III》的明点在哪里?是否存在不足和需要改良的地方?同以去巴塞尔协议比拟, 《巴塞尔协议III》主要体现出以下三个特色首先, 是资本充足率的大幅度提高。

协议规定,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 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 2014年为5.5%, 2 015年达6%。

同时, 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 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 5%, 2014年升至4%, 2015年升至4.5%。

另外, 协议保持目前资原充分率8%不变。

另外,此次协议对一级资本提没了新的限度性定义, 只包含普通股和永恒优先股。

会议还决议各家银行最迟在2017年底完整接收最新的针对一级资本的定义。

其次, 是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新协议规定, 树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徐冲。

对资本充脚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当初的8%逐渐升至10. 5%。

最低一般股比例添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最后, 是过渡期时光富余。

依据新协议, 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端, 且须在当日期前将协议规矩转化为国度法律规范。

新协议的各个要求将于不同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 这也有帮于确顾全球银行业能在知足更高要求的同时坚持折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 同时也为面临再次消退压力的全球经济提供资金支持。

终极达成一致的降实期各项规则虽有所不同, 但最晚至2019年1月1日。

其中, 资本留存缓冲的过渡期最长, 将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底期间逐步实施, 于2019年1月1日实现。

可睹, 巴塞尔协议III确切对一些现行规定作了更严格的要求。

然而新规在是否可能避免危机再次发生方面依然存在不断定性。

根据现行巴塞尔协议II的规定, 银行能够应用本人的风险管理模型来决定各种资产种别的风险情形, 这意味着它们在很大水平上依赖评级。

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变化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启示

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变化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启示

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变化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启示 2010 年9 月,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开始正式启用最新的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巴塞尔III 协议(Basel III)。

最早对于巴塞尔III 的提出是在2005年,经过大约5 年的时间的修改,以及针对金融危机的做出的调整,完善的巴塞尔III 协议终于问世了。

在08 年的金融危机之后,新版的巴塞尔III 协议将在未来三年被逐步推行使用,国际银行的风险部门将利用这一段时间学习与研究新的巴塞尔协议与旧版的不同。

从总体上来看,巴塞尔III协议将更注重于为银行体系提供稳定性,以此减少整个金融系统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

在此之前的巴塞尔I 与巴塞尔II 奠定了国际各大银行,特别是G20成员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基本准则。

相较于先前因为在金融危机中表现不佳而备受争议的巴塞尔II 协议,巴塞尔III 在原有的巴塞尔II框架下做出了新的改进。

1、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新变化BaselⅢ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规定,它只是对BaselⅡ的一个补充,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新变化,与BaselⅡ相比,主要是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监管要求更趋严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提高资本监管标准,扩大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包括再投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算及部分留置,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资本要求;修改资本定义,强化了资本质量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重新设定标准,规定了严格的、统一的资本扣减项目,强调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主导地位,取消了专门用于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工具,剔除了一级资本中的应付未付的利润留成等;建立超额资本要求以缓解顺经济周期效应,如留存超额资本、反周期超额资本;对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大银行还提出附加资本的要求,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二是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

核心资本/表内外的总资产被称为杠杆率,杠杆率是监管机构引入的对资本充足率一个重要补充的指标,并且能够约束商业银行业务规模过度扩张。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改革方向的影响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改革方向的影响

一、引言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众多学者针对此次金融危机追根溯源,认为正是由于华尔街的贪婪、金融监管的缺失以及宽松的货币政策造成了这场金融灾难。

苏新茗(2010)指出,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意识观念上过度迷信自由市场是万能的,因而造成了实际行动中有效的金融监管的缺失[1]。

甄炳喜(2009)认为,房地产市场的膨胀和泡沫、美国过度的借债、宏观经济的失误、国会给“两房”过大的特权、金融衍生品蕴涵的巨大风险、金融评级机构的失职、政府监管的缺失、美国政府对危机认识和措施不到位以及不合理的金融体系是导致危机频发的温床[2]。

痛定思痛,金融界人士对风险管理越来越关注,并已提升到企业战略高度。

进一步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寻找合适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相关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先进的风险管理体系将成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颜博(2010)指出,随着现代金融体系日趋复杂,系统性风险越来越成为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3]。

黄家胜(2009)认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风险管理应该被放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4]。

过去10年来,全球宏观经济失衡日趋严重。

盈余国家的新增储备几乎完全投资于无风险或接近无风险的政府债券或政府担保债券,这反过来又推动真实无风险利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在一些发达国家,低利率引发了对信贷特别是住房按揭贷款的超额需求,并直接导致了房价飙升。

同时,为了追求高回报,投资者对高风险溢价的证券化债券趋之若鹜,造成信贷市场的供需两旺。

这不仅直接导致了信贷扩张,也加速了以证券化为主导的金融创新进程以及影子银行系统的快速扩张。

金融危机源于监管的缺失已成共识,引入全面风险管理愈显重要。

如何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找出自身监管机制的缺陷,并根据现行的监管改革政策以及新巴塞尔协议的修改适时调整内部监管机制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成为金融机构的当务之急。

本文从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谈起,指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并归纳总结了新巴塞尔协议的改革原则,最后指出了新巴塞尔协议的改革方向,以期指导金融机构在后危机时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作者:商旭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08期【摘要】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通行的监管准则,在商业银行监管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大大加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

相比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Ⅲ在继承核心监管标准和思路的基础上,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主要通过对巴塞尔协议Ⅲ进行阐述和分析,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变化影响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对商业银行监管方式和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虽然不具备行政效力,但巴塞尔协议对各国监管标准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迄今为止,巴塞尔协议已经有三版,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国际上发生了银行倒闭风波,这对在国际范围内统一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提出了要求。

1974年底,十国集团央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

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直接促使了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

这在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巴塞尔协议Ⅰ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定义、资本充足率监管、表外资产转化计算等。

在这其中,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是核心内容,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这对后来的监管标准产生了巨大影响,至少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上,基本上沿袭了巴塞尔协议Ⅰ的思路。

进入90年代之后,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呈现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不断加强。

大量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对商业银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出现,其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分别是资本充足率指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

其中,资本充足率指标依然是监管的核心,在资产风险方面,考虑更加全面,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外部监管方面,对监管部门的要求更加细化,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在市场约束方面,要求银行本身提升自己的信息披露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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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变化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

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变化有:
(1)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3)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

(4)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新规的实质是降低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大幅提升了对于银行业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在2019年1月以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将提升至7.0%,8.5%和10.5%,可以有效防范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形坏账的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抗击亏损。

与此同时,新规逼迫银行降低杠杆率。

金融危机发生之前,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大投行将杠杆率抬到了30倍甚至更高水平,然而,雷曼倒台后,他们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发生连锁效应,联邦政府不得不以7000亿美元的空前救援计划以求恢复人们对银行的信心。

杠杆率监管的实施为银行体系杠杆积累确定底线,缓解不稳定的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一级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这显示出了银行监管业者更加重视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体现了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兼顾。

然而,尽管新的协议规定了长达8年的过渡期,给全球银行业提升自身的安全级别提供了足够的转型期,欧洲一些资产严重不足的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银行为了满足新规定,都将面临迫切的融资问题。

对于人均GDP低下的国家而言,同样也是空前难题。

未来几年,为了监管达标,全球银行业需要从不同
途径融资高达上千亿美金。

与此同时,银行得不到高杠杆率的推动,利润率将会降低,那么银行就得通过规模效应来增加利润。

那么中小银行的生存状况将会更加艰难。

对中国来说,专家表示,短期内新的银行监管规定影响并不明显。

桑福德-伯恩斯坦公司的分析师维纳发布报告称,即便是马上执行,新的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

他指出,截至2009年6月30日,在香港上市的七大中国内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超过新规。

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

但其长期影响不容忽视,目前银行业信贷资产高速扩张的业务发展模式面临严峻的考验。

业务创新,特别是表外业务、跨市场业务、衍生品交易扩张也会受到限制。

巴塞尔协议III只是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无法律效应,不能对其寄予过高的期望,即使有效实施,也不可能彻底杜绝危机。

但是,它推动商业银行回归传统业务模式,降低了风险程度,从而使得银行业更有能力抵御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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