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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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变化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变化有:

(1)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3)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

(4)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新规的实质是降低风险。巴塞尔协议III大幅提升了对于银行业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在2019年1月以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将提升至7.0%,8.5%和10.5%,可以有效防范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形坏账的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抗击亏损。与此同时,新规逼迫银行降低杠杆率。金融危机发生之前,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大投行将杠杆率抬到了30倍甚至更高水平,然而,雷曼倒台后,他们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发生连锁效应,联邦政府不得不以7000亿美元的空前救援计划以求恢复人们对银行的信心。杠杆率监管的实施为银行体系杠杆积累确定底线,缓解不稳定的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一级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这显示出了银行监管业者更加重视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体现了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兼顾。

然而,尽管新的协议规定了长达8年的过渡期,给全球银行业提升自身的安全级别提供了足够的转型期,欧洲一些资产严重不足的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银行为了满足新规定,都将面临迫切的融资问题。对于人均GDP低下的国家而言,同样也是空前难题。未来几年,为了监管达标,全球银行业需要从不同

途径融资高达上千亿美金。

与此同时,银行得不到高杠杆率的推动,利润率将会降低,那么银行就得通过规模效应来增加利润。那么中小银行的生存状况将会更加艰难。

对中国来说,专家表示,短期内新的银行监管规定影响并不明显。桑福德-伯恩斯坦公司的分析师维纳发布报告称,即便是马上执行,新的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他指出,截至2009年6月30日,在香港上市的七大中国内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超过新规。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但其长期影响不容忽视,目前银行业信贷资产高速扩张的业务发展模式面临严峻的考验。业务创新,特别是表外业务、跨市场业务、衍生品交易扩张也会受到限制。

巴塞尔协议III只是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无法律效应,不能对其寄予过高的期望,即使有效实施,也不可能彻底杜绝危机。但是,它推动商业银行回归传统业务模式,降低了风险程度,从而使得银行业更有能力抵御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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