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保证责任抗辩被告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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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保证责任抗辩被告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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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保证责任抗辩被告诉讼地位

篇一: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内容提要】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本文则认为,在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时,法院应当具有是否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的裁H权。

【关键词】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债务人保证人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采用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的方式就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业已成为普遍的现象。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不能正确把握好诉讼对象。笔者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应审判实践,认为在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对保证人的诉权,否则法院均应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从被告的概念以及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和特征来看,

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可以列为被告

首先,从“被告”的定义来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基本要件之一

即是“有明确的被告”。但如何界定“明确的被告”的涵义一直以

来都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目前通行的观点认为,审查立案时只要

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被告是不是符合条件,在起诉时

无须确定,因为被告是否符合条件,一般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

也就是说,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至于

该被告是否必须是适格的被告,法律未作规定,审查立案时没有必

要对此求。” “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起诉的法定基本要件。笔

者认为,有明确具体的被告是起诉的实质要件之一,“有明确

的被告”这一概念本身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有“明确”的被告,也即既要有具体的告诉相对方,明确相对方是谁,乂要有具体相对方确切的所在,明确相对方的地址住所,通过身份和空间处所两个要素把相对方固定成为“明确”的被告。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即不仅要明确告诉相对方形式上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等),还要明确相对方与原告之间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

从连带责任保证纠纷来看,原告根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可以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也可以根

据原告、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将保

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其次,从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来看,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一般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具有以下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对一般保证的补充保证方式。担保法

对保证方式的规定实际是任意规定,即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具有优先的效力,

只有在未作一般保证的约定时才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换言之,除当事人明确约定一般保证以外,其它的保证不管是否约定,均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

责任的保证,尽管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产生于不同的合同关系,但两者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随意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拒绝履行。

3.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主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应根据保证合同性质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来决定是否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

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

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

保证。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

人来履行债务

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 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

条对保证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换而言之,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如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均提起诉讼,则应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放弃对保证人的诉权,则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三、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就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纠纷赋予债权人选择诉讼对象的权利,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创设,便于债权人及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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