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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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概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1 土地
指地球表面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陆地,上至一定高度的空间,下至地壳一定深度的立体空间中的自然物.
指一国领土范围内的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一切土地。
2土地管理法
是国家为实现土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它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开发利用土地、取得和转让土地使有权,以及规划管理土地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实现土地管理的规范化)
(一)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三)切实保护耕地
(四)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法律关系四我国基本土地制度
三土地法律关系
1 土地财产法律关系2土地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体是土地。
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所拥有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土地法律关系分为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平等、自愿、有偿;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手段)四我国基本土地制度
1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4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5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6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有权
第二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1 排他性(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确认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政府登记、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4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法定期限30年;2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第三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概念
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
(一)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
(三)集中征地审批权
(四)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五)健全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法律责任
(二)基本农田的保护
1 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
2 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
3 禁止破坏基本农田。
4 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
5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
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
第四节耕地保护制度
一,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耕地保护的目标
1从规划上保证总量平衡2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4实行基本农田区制度5禁止闲置和荒芜耕地。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1 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3 蔬菜生产基地;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二)基本农田的保护
三,土地开发与复垦
三,土地开发与复垦
(一)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是为扩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土地开发的原则: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3 农业用地优先开发。4 保护开发者利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对可开垦的土地划定范围,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后依法进行开垦
(二)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实施
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节建设用地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即指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
二,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
国家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选址申请---申报---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特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运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特征:1 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 2 征地行为的行政性(双方地位不平等);3 征地条件的补偿性
(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1 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2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
《土地管理法》“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征地费用:
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
四临时用地的管理
(一)申请临时用地的理由
一是建设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道等)
二是地质勘查需要。
(二)临时用地的补偿
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国家无统一规定)
(三)临时用地的使用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乡镇建设用地
乡镇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投资或农民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村村民住宅、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