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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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提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提出,是新世纪全面加速人民法院建设步伐的重大抉择,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迅速适应这一要求,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立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实际,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基础上,找出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诸问题,并进行分析、探讨,寻求符合当前基层法院实际的对应之策,以全面增强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当前“司法能力建设”问题已经成为广大法官讨论的热门话题,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对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同时利用外出参观、学习的机会,与大量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官就司法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探讨,本文拟从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三方面作一粗浅的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主要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法官认识和把握司法活动规律,依法运用司法手段惩处各类犯罪,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具备的条件和本领。基层法院在中国特色法院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数量大、人员多、辖区广、任务重的特点,直接处理大量的各类案件和纠纷,其司法能力如何,对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司法能力与党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相适应

肖扬院长在分析阐述司法能力与党的执政能力的关系时,明确指出:“党的执政能力贯穿于党领导的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全部实践。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人民法院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的重要任务,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由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载体,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调处纠纷等重要职能。法院司

法能力是否增强,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所以,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必须与党依法执政能力相适应。

(二)增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是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要求。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案件质量就好,冤假借案就会杜绝,社会公平、正义之灵魂就显现无疑;有一个科学的审判机制和现代化的物质装备,就会大大的提高审判效率,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得到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就会在老百姓心中树起一座丰碑,所以增强司法能力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三)增强司法能力,是当前法院应对挑战,解决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党和国家大局和自身的形势、任务相对照,确实存在思想认识、审判机制、队伍素质、物质装备及管理水平不适应的问题。因此,增强忧患意识,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的准备,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开拓创新,才能适应司法为民之需要。

二、当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科学地概括了新时期人民法院重点要完成的“增强司法能力”的六项任务:一是增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增强依法调解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能力;五是增强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这六种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当前抓紧完成好的头等任务。对照这六种能力建设任务,找出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客观、全面分析,找到改进问题的途径,指导当前工作非常必要。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僵化。主要有三方面:1、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不到位。有两种倾向:一是改革“无用论”。认为:最高法院颁布的第一个《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早以完成,回过头来看,改革的成果主要在法院内部进行调整和规范,但由于整个法院体制未能随之变革,部分人对改革的前景信心不足,产生“改革光在内部进行是徒劳无用的思想”。二是改革“无关论”。认为法院改革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专家、学者研究的课题,事不关己,采取等、观、望的态度。“两论”思潮带来法院工作缺乏朝气与活力。2、对近几年改革中确立的现代司法理念持怀疑态度。认为:“司法独立、公平、公正、效率、透明、法官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当前政治、经济体制下难以做到,于是仍我行我素,重实体轻程序,不注重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与律师拉拉扯扯,与当事人频频庭外接触,少数同志甚至走上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之路,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3、管理创新意识不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就案办案,不钻研法理,不研究新型案例,热衷于请示汇报、审委会讨论定案,逃脱责任追究,造成案件质量差、效率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损害了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缠讼、上访就不可避免。

(二)管理机制行政化。由于社会、历史原因,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严重地阻碍了新时期法院现代管理理论的确立和实施。对照肖扬院长提出的“六项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不适应”。1、现行基层法院人员管理体制不适应专业性很强的审判管理工作。当前基层法院仍沿用地方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管理体制,法院班子怎么建,主要由地方组织部门按照公务员年轻化及行政管理能力要求进行调配,随意性大;行政官员充实到法院领导班子中,一夜之间就变成执掌天平的“特权”法官,既管理法官,又有最终拍板定案的权力。此举不仅造成外行管理内行的不科学性,更重要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大冲击,造成部分法官精英被埋没,有些原则性强,不太听领导话的被淘汰。目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但又无人才愿进的原因与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有关。2、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不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现代审判规律要求法官独立审判,法官只尊重法律,拒绝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与压力。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方式仍普遍采用行政化管理,法官不论法学水平实践经验高低、强弱,一律叫法官,下级服从上级,重大案件的立、审、执要逐级汇报、审批、签发。结果造成审案法官不能依法定案,这样就必然出现法官学习钻研法律的动力不足,依赖思想严重,甚至不负责任,从而导致承办的案件质量差、效率低。3、审判委员会的行政作用不利于自身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法院仍沿袭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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