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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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购入药品和自制制剂必须标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制剂禁止销售。

2.距离有效期限6个月的药品作为近效期药品;药品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限,作为过期药品。

3.药学人员应熟识国产、进口药品有效期的各种表示方法和意义。

4.药品采购应按批准的计划采购,勤进勤出,既要保证供应,又要避免积压,防止药品过期。

5.采购药品时,凡接近有效期(除特殊必备药品外)或已达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6.药品出入库坚持近期先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各药库、药房应定期检查存放药品的有效期。

7.药品保管员或采购员应及时将近效期药品联系退回供应公司,药房人员须做好详细记录。

8.库房每月初将库存的近效期药品进行登记,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9.超过有效期药品按照不合格药品处理,药库、药房不得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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