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专项结余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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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专项结余资金的管理
综合近几年的审计情况发现,项目专项结余资金长期挂帐,沉淀闲置,项目专项结余资金和公用经费混用的现象频繁出现,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项目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增大,专项资金的结余量不断增多,可以说,在专项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存在较大漏洞和隐患。如何加强对这一部分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相关部门亟需重视与思考。
一、专项资金结余的原因
(一)财务管理意识不强,正常结余未及时处理。正常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因单位财务人员缺乏对专项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知识,对如何核算处理结余资金不清楚,只强调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将结余资金长期挂在帐上,既不清理也不使用,导致项目结余资金的长期闲置,不能及时发挥专项资金的特定效益。
(二)项目计划部门调查研究不足,项目资金滚存结余增加。计划部门对立项批次多、时间跨度大的项目,未及时进行清理,该核销的没核销,该批复的没批复,该调整的没调整;同时,相关单位和部门也没有及时上报上一批次某项目可持续使用的资金结余数,导致个别项目在资金拨付方面存在不合理、不真实现象,使得项目专项资金结余滚存数越来越大。
(三)拨付的滞后性,直接影响专项资金效益性的实现。从审计情况来看,一些部门在实施项目建设时,仍然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现象,项目的建设资金相互间“挤占挪用”。当年度的预算资金往往难以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到位,而是在年底按照同级年初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指标采取“突击”形式予以下拨,如某单位水利资金年底突击收到预算拨款近2000万元,造成预算非“预算”,专项不“专项”,致使年底专项资金“沉淀”结余。
(四)监管不到位,项目未正常开工或完工未及时结算。由于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有的项目完全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专项资金计划,上级部门拨付资金后,由于种种原因,当年项目没有实施或部分未实施,而年终决算时,单位一般又是采取提前虚报支出的方式将资金摆入往来科目核算,次年以后,如果不及时进行调整或监管部门没有进行检查督促,就会产生项目专项资金就此“沉淀”在帐上的现象。有的项目存在交叉管理和多头管理,容易产生管理部门直接或牵头管理建设项目,形成同一类型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缺乏统筹整合和集中实施的效能,造成资金投入分散,难以形成集中资金办大事的效果,间接影响到项目投资效益,甚至由于多渠道资金来源,在层层转拨中逐渐“模糊”了资金专项用途。
(五)财经法制观念淡薄,造成违纪违规现象的存在。有些专项结余资金的形成,则与单位领导财经法制观念淡薄有关。主观认为,省下来的专项结余,就是单位的经费,可以由单位自行支配,使用专项资金结余来弥补公务经费的不足。如某部门在项目完成以后,没有
经过严格的申请批转手续,就将近百万元的结余资金转为行政经费“自我调剂”使用,变成本单位公用经费的“自留地”,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不但容易导致基层在使用专项资金方面“失控”,产生“小金库”,更严重的将造成现有专项结余资金的沉淀闲置甚至消失,而新启动的项目资金又不能及时到位的“不均衡”现象,从而导致项目后续管理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的缺乏,直接或间接造成财政的“二次负担”。有的单位或项目甚至还存在任意压制、克扣、滞拨现象,导致专项资金的闲置,形成“空头”结余现象。
二、加强专项结余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力度,必须紧扣专项资金流向各环节,关注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大对重点资金,重点部门,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关系到“民生”的专项资金,更是要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到“财政专项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一)全面清理,科学分类,及时处理。
注重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发改、财政、建设等具有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络,及时掌握项目管理、计划分配,资金管理、投资效果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同时,针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管理分配中已发现或可能存在的问题,监察、财政、审计各相关部门有必要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形成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合力,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依法提出恰当的分类处理意见,使“沉淀”变“流转”。
(二)盘活“沉淀”资金,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国务院强调,当前要进一步盘活存量,把闲置、沉淀的资金用好,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环节。专项“沉淀”资金的盘活,并不是要打民生的“主意”,也不是“借机”削减专项投入,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好地明确专项资金的专用性、特定性。专项“沉淀”资金不是“唐僧肉”,也不是地方“小财政”,“专款专用”仍然是基本原则,为此,必须建立健全一套盘活存量资金的有效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操作程序,努力盘活各类闲置和沉淀资金,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存量”变“增量”。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是规范专项资金的基本要求。财政部明确要求“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立健全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有章可依,规范透明;同时,有必要进一步理顺专项资金在预算编制、分配使用、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及共享机制,协同监督,强化管理,督促合理、合规使用专项结余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四)严格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
每一个项目要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台帐,严格区分专项资金与事业经费的区别;对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支出实行严格的项目预算管理并进一步细化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对于在会计年度内未完工的项目,其项目结转资金一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用于下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对于在会计年度内已完工的项目,经财政等相关部门批转后,其项目结余资金纳入预算,作为其他项目专用资金调剂使用,达到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效率。
(五)健全考评机制,强化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考评机制,改变“重分配,轻管理”倾向,建立政策控制、过程控制、效率控制监督机制,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各环节的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将程序性检查与针对性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立体式”审计监督体系,对于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法》等相关法规给予处理和处罚,对于不及时纠正的,财政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核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专项结余资金,确保项目专项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