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费用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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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营业费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费用管理,科学控制经营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费用指本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不含本行为第三方和客户垫付的款项。
营业费用包括:业务用品费、水电费、邮电费、钞币运送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外事费、广告费、诉讼费、咨询费、公证费、劳动保护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船燃料费、低值易耗品支出、电脑租赁费、房产租赁费、其他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网点建设修理费、其他修理费、保险费、税金、开办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其他资产摊销、职工工资、医疗费、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杂费、宣教费、会议费、旅差费、外事旅差费、取暖降温费、董事会费、绿化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会费、工本费、通讯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其他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等项目。其中,劳动保护费、职工
工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其他职工薪酬等费用项目归属人力费用,其他费用归属经营性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及各分行。
第四条营业费用管理遵循“预算导向、收支匹配、授权管理、双向控制”的原则。
“预算导向”指全行对营业费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分业务条线、分机构预算体系,总行按照各业务条线预算核定营业费用列支额度或开支比例。
“收支匹配”指总行营销部门、各分行各项费用开支进度要与实际经营净收入规模相匹配,在“量入为出”的前提下,自主在营业费用核定比例内列支各项费用。
“授权管理”指各个机构层级或部门的负责人只能在各自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审批费用支出,对超过权限的支出项目要按照规定上报审批,对超权限的审批事项财务部门将不得给予报账。
“双向控制”指各机构财务事项的支出均接受费用主管部门监督和财务监督,费用主管部门重点控制费用支出的可行性、真实行和必要性,财务监督重点把控费用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投入产出效率。
第二章职能部门
第五条财务及投资委员会(成立前由行政总裁办公会代行职能)是重要费用开支事项的审批机构,负责对重要费用开支事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通过集体评估审议的方式进行费用开支决策。
第六条财务部是全行营业费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营业费用管理制度的制定、营业费用预算的组织编制与执行监督、营业费用报销处理与核算等工作。
第七条费用主管部门是各类费用的行为管理部门,负责从总体上把握所分管的费用项目开支,控制分管费用开支成本,制定分管费用项目的开支计划,从专业角度审核申请部门费用开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监督费用使用部门的开支行为并确保费用使用部门规范使用相关费用。
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总行不同费用的主管部门分别为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行政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法律合规部、财务部、资讯科技部、行政事务部、公共关系部(参见附件1)。分行对应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费用项目的主管部门职能,履行费用主管职责。
第八条行政事务部负责制定全行费用开支事项采购政策,规范全行的费用采购行为。
第三章费用预算管理和比例控制
第九条总行在全行年度财务预算的基础上,按照批发
银行、零售银行和公共业务,面向不同业务部门、不同业务条线、不同分行机构分解核定营业费用预算。同一机构不同业务条线间营业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交叉使用。
各分行在总行核定的营业费用的基础上,面向具体部门和辖内支行做好营业费用预算的分解工作。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费用项目,营业费用分为统筹管理类费用、一般营业类费用、动态管理类费用和业务启动费用。
统筹管理类费用由总行费用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包括外事费、广告费、无形资产摊销、董事会费、外事旅差费、诉讼费、咨询费、技术转让费和研究开发费等项目。
一般营业类费用指正常营业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人力费用、水电费、邮电费、钞币运送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船燃料费、低值易耗品支出、公证费、电脑租赁费、房产租赁费、其他租赁费、网点建设修理费、其他修理费、保险费、安全防卫费、审计费、税金、开办费、公杂费、会议费、旅差费、宣教费、取暖降温费、绿化费、会费、工本费、通讯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和其他费用。其中人力费用遵照全行薪酬、福利等人力费用政策执行。
动态管理类费用按照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并根据总行营销部门、各分行业务进度的变化动态调整,包括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业务启动费用指为满足分行成立初期的市场拓展需要而核定的专项费用预算。业务启动费用预算由总行根据新成立分行当地物价水平核定下达,包括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和旅差费等费用项目。
第十一条各类营业费用核定办法
一、总行营业费用
除营销部门外,总行各部门营业费用预算一次核定,各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执行。总行营销部门动态管理类费用按照固定比例核定,其他费用预算一次下达。
二、分行营业费用
(一)核定依据
分行一般营业类费用可用额度按照实际经营净收入及固定比例核定,核定比例参照全年预算比例。分行成立或分行辖内成立分支机构时,可一次性提出新增机构的一般营业类费用预算,报总行批准后,纳入分行年度整体业务及利润预算。
统筹管理类费用预算由分行逐笔向总行费用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据实列入相关分行的成本。
分行动态管理类费用可用额度按照实际经营净收入及固定比例核定,各项费用核定比例参照预算比例。
业务启动费用预算由总行于分行成立时核定,使用期限为成立初期3个月。业务启动费用预算专款专用,各分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