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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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本章要点:
1、消费税的含义、特征
2、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5、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概述
(一)含义: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4.实行价内税。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P38)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四、税率
(一)税率形式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税率(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的税率征税。
2.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五、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或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销售额的确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特殊项目销售额的认定(10)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黄酒、啤酒除外)
(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售价。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其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由海关核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应税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计税依据的确定
A.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
售价格计算纳税。(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B.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