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与教育公平—基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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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高考招生与教育公平—基于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09 级

学号 2

学生麦倩莹

指导教师林珣

完成时间2013年 4 月

学院教务处制

申请答辩者的承诺

我重承诺,本人提交政法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并申请答辩的以下论文:高考招生与教育公平——基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为本人独立撰写,并未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全部或部分地剽窃或抄袭他人著述(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版著作、论文、调查报告、图表等),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如有任何违背前述承诺之事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致之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部分或全部重写、丧失答辩资格以及其他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承担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高考招生与教育公平—基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

麦倩莹指导老师:林珣

摘要:高考作为一种较为公平的竞争机制,在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国当前的高考在加分政策、配额制度、高考自主招生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均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因其涉及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侵害一直备受关注。罗尔斯正义原则是关于如何从制度上解决公平问题的原则,因此从罗尔斯正义原则分析我国高考中的公平问题,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关键词:高考招生;正义原则;加分政策;配额制度

我国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对高考及其录取方式的改革,高考招生制度在保持统一招生原则的基础上发生了多次改革,力求在教育公平的前提下,从全国围选拔出更多有能力的考生接受高等教育。通过这些改革,高考的总体录取率不断上升,考试方式也日渐显得灵活多样,考生似乎有了更多的选择。然而,高考制度改革过程中方向越加不明确,加上法制框架不清晰以及合法化、可行性评价标准的混乱,致使本来很正常的高考招生制度不但渐失活力,更沦为教育寻租的工具或沦为浪费教育资源的荒谬的实验,从而背离了高考改革的初衷,甚至侵害了考生的受教育权。[1]本文意在根据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对目前高考招生的公平问题进行研究,了解并试图解决目前高考招生过程中存在的几个不公平问题。

一、高考招生中的“不公平”现象

(一)加分政策对教育公平的不合理解释

加分政策作为调节高考制度中公平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本身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性,它的具体措施涉及到教育公平的实现,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综合全国各地的加分政策来看,高考加分政策按其导向性可分为照顾性加分、鼓励性加分和政策性加分三大类。[2]照顾性加分,体现为国家对特定人群如少数民族考生、华侨子女、烈士子女等在高考中的加分;鼓励性加分,主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发掘在潜能,在获得某些方面的成就并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条件后可以加分;政策性加分,则是指国家或一些地方为推行某种特定政策,而把分数作为奖励的一种手段。

高考加分政策最初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克服因高考“唯分数论”所导致的偏才学生与怪才学生流失的缺憾,鼓励广大学生注重自身全方位的发展。不可否认,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

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部分高考加分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为获取加分的资格或身份而弄虚作假、乱纪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在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公正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深层思考,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是由于高考加分政策在实践中的“扭曲”,是对教育公平的不合理解释。

由于我国现行的高考加分制度的制定缺乏透明度和规性,且带有不同程度的随意性。[3]不少地方行政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制定出各种另类的加分政策,更有些地区的加分对象从最初的十几项增加到三十多项。这些漏洞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而成为某些社会阶层的特权或是学生谋求加分机会的工具,甚至出现了各种各类为获得加分进而进行荣誉造假的事件与身份造假事件;此外,各省市在加分上拥有“自主权”,导致了就同一加分对象的加分幅度不一致的情况,这样在同等资格的考生中加分政策就成为了不公平的据点。这些情况的出现,在考生之中形成了一种畸形的竞争方式,让原本“唯分数论”的高考逐渐成一种除了看分数外,还要看个人背景的高考,不但背离了我国制定加分政策的初衷,同时也侵犯了考生平等的教育权利。

(二)配额制度体现地域歧视

由于历史原因与社会原因,我国地区教育水平之间极不平衡,反映在高考上则表现为分数间的悬殊。基础教育水平的差异导致生活在偏远地区的考生难以通过自身努力弥补由于教育水平低下导致的竞争劣势。因而,在我国实施配额制招生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这种地域性基础教育水平差异造成的考生机会不均等现象,这一差距主要存在于边远地区与其他区域之间——具体而言,主要是西部地区以及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与中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之间。[4]

目前,配额制度在我国的运作主要是各大高校在各省市按指标招生,但招生指标在各省市的分配主要还是由高校自己决定的,后经教育部审批再以教育部的名义发文到各省招办。可以看出,各高校在各省市分配招生指标是随意性非常大,再加上各高校在分配招生指标时都极力照顾本省学生,这就导致了指标的分配极不均衡,而正就是这种高考指标对国民地域的隔离,造成了高考录取率的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5]换言之,在高考中考生的户口比法律所赋予其作为一个公民的平等的入学和升学权利更重要。

2011年,三考生由于未能达到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录取分数线,不能就读重点大学,于是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起诉,诉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低100多分,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6]诚然,在高考的名额分配中越是富裕的城市招生名额分配就越多,相反,越是贫困的城市招生名额分配则越少,这种入学机会的巨大差距是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政精神要求相背离的。此外,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转移使城市间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有些流动人口由于在同一地区停留时间过长,成为了实际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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